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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的抉择与构建 [1]

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是指高校受处分学生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学校给予其处分解除并恢复处分前状态的一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有关学生处分解除制度的建构直至今日依然是国内高校的空白,即便在理论研究领域,也是尚付阙如。然而随着高校法治的不断健全以及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大学生对处分解除制度的需求日益凸显。那么,设置这一管理制度是否有正当性根据?是否有存在的价值?笔者就此展开一些理论追问以及实践探讨。

一、构建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的现实依据

(一)国内高校受处分学生的现实困顿

贝卡利亚说过,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 贝式语录在高校受处分学生这一群体中亦产生了共鸣。以笔者所在高校为例,一部分因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而受处分的学生在很长一段时间为此一蹶不振、自暴自弃,然后造成学习的急剧下降直至退学、自杀或再次触犯纪律甚至法律,最终落得学生伤心、父母痛心、学校不忍心的地步。与此相对应的,国内专家也曾对违纪学生受处分后存在的心理问题做过调查研究,认为大部分受处分学生所产生的心理现象有如下六种:一是悲观心理,二是后悔心理,三是矛盾心理,四是戒备心理,五是侥幸心理,六是无所谓心理。对于前两种心理的学生往往具有极大的自卑感和沮丧感,对前途信心不足;三、四两种心理的处分学生则在人际关系上相对冷漠;而后两种心理的处分学生就往往会反复触犯纪律,是所谓的“高危”群体,一不小心,就有可能因屡次犯错而被开除学籍甚至更严重的后果。

之所以有上述种种心理状态,以笔者对受处分学生的了解,主要还是在于高校处分往往与就业、与未来紧密结合在一起。与中小学生的处分不一样,高校学生受到处分的后果往往影响其评奖评优、入党、就业、公务员录用等事项。特别是在就业问题上,笔者所在的学校每年都有学生因有处分记录而被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大型企业单位无情地拒之门外,即使部分学生在处分后努力学习、不断进步,各个方面都有比较突出的表现,也无法让他们如愿以偿。

(二)境外高校处分解除制度的合理存在

一项制度是否有存在的空间,能否被大众认可,亦可在与国内外高校同类性质的制度比较中得到验证。据笔者了解,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就其内涵而言,并不是一个创新性制度。相反,它在台湾地区乃至欧美等高校早已生根发芽并显露制度的优越性。比如台湾高校的改过消过制度,以台湾大学为例,台湾大学于 1999 年颁布《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消过实施要点》,规定学生初次触犯《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个人奖惩办法》之规定而未记大过之处分且具悔意者,可以申请消过自新,申请成功,就意味着免除处分。 台湾大学建立此项制度的目的也就在于发挥教育辅导功能,激励学生改过自新,积极进取,从而真正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英美国家,对学生的处分更是慎之又慎,与台湾高校相似,对于初犯者,一般学校都会给予改过的机会,比如华盛顿大学:对于学生的作弊和违纪行为,处罚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警告:通过口头或者字条通知学生其行为不符合大学行为准则,如再出现就面临严厉的惩罚。(2)申斥:用书面的通知告知学生已经触犯了大学的规定,再犯将面临严厉的惩罚。(3)恢复原状:要求学生赔偿大学或其他人的损坏、损失、伤害。(4)留校察看:一般由学校的委员会决定时间和长度,一般不适用于初犯者。(5)停学:这项处罚内容包括了停止的时间长度。(6)开除:与停学不同,开除视为一项永久处罚。 显而易见,国外高校不但谨慎处分违纪学生,同时又积极支持受处分学生改过自新,更为重要的是,只有违纪行为严重且对学校影响较大的处分材料才记入学生档案,由此而言,国外高校对受处分学生的关爱真正实现了以学生为本。

在我国,虽然少部分高校近年也出台了处分解除相关制度 。却没有得到有效推广,对处分解除制度的理论探讨也是微乎其微。而事实证明,单就笔者所在城市的高校调研中,就有 94.95%的学生认为处分解除制度合理合情,值得构建。

二、构建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的理论支点

(一)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的法理依据

从法理视角出发,任何一项制度都要体现正义性,正义是指公平、公正、正当、合理。现有高校学生处分制度作为学生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理所应当体现正义和公平,然而处分解除制度的缺失使得这一应有之义遭受破坏。学生触犯校纪校规承担相适应的处分这是正义的体现,但当处罚执行完毕之后,甚至受处分学生已经以实际行动表明其具有悔改之义时,却还要继续承受因为处分所带来的种种不利后果,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性不能不说有失公正。其次,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的构建还包含了平等性的价值蕴意。受处分学生在处分结束后应该具有与普通同学一样的法律地位,包括平等择业的权利、平等获得荣誉的权利、不受歧视的权利等等,但是现有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不甚健全,使得这部分学生的平等权利在现实当中备受剥夺。而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正是通过抹销处分记录的形式为受处分学生改变现实困境,使其平等地参与社会竞争,享有权利,不受他人漠视。再次,没有学生处分解除制度,把学生处分记录完整无缺地放入学生档案,其不合理性在于不给学生悔过自新的机会。事实上,从法治的价值系统来看,法治最终必须体现出对人的关怀,人文关怀是法治永恒的主题。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把对受处分学生的关心和关爱以理性的思维充分表现,真正体现了对学生的终极关怀。

(二)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的教育学依据

建立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亦是现代教育理念的急切呼唤。高等教育的出发点,不是约束人、束缚人、禁锢人,而是创造条件发展人,以育人为本。如哈佛大学校长在三百五十年校庆时说的:“哈佛最值得自豪的事情不是培养了六位总统、三十六位诺贝尔奖获得者,最重要的是给予每位学生以充分的选择机会和发展空间,让每一颗金子都闪闪发光。”笔者认为国内高校同样应该拥有如此胸怀,坚持育人为本的理念,在决策和行为过程中注重学生、认同学生,以学生为本。

处分作为高校学生管理中的重要手段同样应该遵循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应明确高校处分学生的目的不是制裁人,而是通过这种强制性方式来达到教育的目的。显而易见,两者是一种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无论形式如何多样化,最终都是要为高等教育培养人的宗旨服务;同样,形式也不能单一化,教育手段应该符合学生的多样化特征,从绝大多数学生的愿望出发,充分考虑学生的全面、持续和协调发展。现有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根本缺失就在于在惩罚犯错学生的同时,没有及时地考虑如何从正面激励学生积极向上,而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可以适时弥补现有缺陷,还处分学生一个明朗的心境。如果以此出发,为人的愿望着想,高校处分制度的重塑不应是一件最为艰难的事情。事实上,建立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不但可以建立学生的奋斗之心、感恩之情,同样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开拓精神和创新精神。学生深切感受到学校对管理制度的改变或革新,而这创造性变化能潜移默化地感染到学生,激发学生在自我发展的道路上也能大胆开拓,不断创新,这亦与高校培养创新人才的意图不谋而合。所以建立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不是在摧毁现有处分制度的权威,而是顺应时代变革和人的需要的一种有意义的教育制度的必然变化。

三、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的理性抉择和具体构想

(一)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的理性抉择

首先,高校要真正树立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只有在学生为本教育理念的引导下,高校才有可能为尊重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做好各项事务。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它的建立和发展肯定会遭受各种声音和质疑,构建者如何成熟而自信地面对种种困境,教育理念具有先导性意义,要坚持不懈地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的长远发展为根本。

其次,建构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要适时有度,把握分寸。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并不意味着对现有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全盘否定,而是在认同现有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基础上进行适度改革和发展。根据教育的需要,高校对那些想真心悔改且违纪行为并不是十分恶劣的学生给予适当地鼓励并指引他们发展的道路,培养他们积极向上的内在动力;而对那些违纪行为极其恶劣又屡教不改的学生,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可能会适得其反,受处分学生会因为对处分制度的无视而继续违纪甚至违法。因此,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必须坚持适度和针对性。

再次,衡量一个新的制度是否行之有效,笔者认为还需要看制度的执行力度是否强劲以及制度的改革是否彻底。建构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与现实之间的困顿在于受处分学生解除处分以后,其所有材料是否应当完整无误地归入本人档案。既然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是对处分学生给予处分解除并恢复处分前状态的行为约定,那就未必一定要把学生所有的经历材料都放入人事档案。虽然《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60 条有关于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档案的规定,但是至于怎样的处分或奖励材料应该放入并没有做细化的规定,而是交由高校自主决定。因此高校有权以学生的发展为目标构建档案制度的细化标准,而不是以超越上位法为托辞去僵化地维护权威,有意无意间影响到学生的前程。

(二)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的具体构想

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是给予那些违纪情节较轻且具有明显悔改表现的学生一个解除处分的机会。因此在制定处分解除范围时,要充分考虑“违纪情节较轻”和“具有明显悔改表现”两条件。以笔者之见,处分解除对象可拟定为曾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的学生,以维护处分制度的严肃性和惩戒性。解除处分的条件可规定为:(1)受处分后须经过一年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但是对学校有重大贡献的人可以要求提前解除处分;(2)受处分后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后果有深刻的认识和悔改;(3)受处分后没有再发生任何违纪现象;(4)受处分后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德育成绩在良好以上;(5)受处分后每学期有一篇书面思想汇报;(6)受处分后能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公益劳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等各种集体活动并获得普遍好评。在此基础上,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解除处分书面申请,学校受理部门根据处分学生教育跟踪期间的表现及班级、学院、学校民主评议、测评和审核过程决定解除与否。当然为体现公平和公正,学校亦可成立学生处分解除审议机构,这一机构必须保证审理人员的合理安排、审理程序的合法到位以及审理过程的公开透明。

综上所述,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并不是对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否定或放弃,更不是对违纪学生的迁就和放纵,而是为了充分发挥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育人功能、育人价值,给予每个学生充分的选择机会和发展空间,并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更加成熟和民主。因此,适时有度地构建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应成为国内高校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发表于《中国高教研究》2011 年第 3 期

[1] 基金项目: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的构建与研究”,立项编号:Y200907750。

张小芳:宁波大学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hzfX5pWCtXAA8W5JWcl1nBvAncsQvfRcRpk8QTYTSaDLbqObu+J1/jxDvvtopG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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