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2年前清政府推行有限开海贸易政策,演变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644~1655年为开海贸易阶段。清朝建国后沿承明朝后期的贸易政策,准许商人出海贸易,顺治三年(1646)颁布敕令:“凡商贾有挟重赀愿航海市铜者,官给符为信,听其出洋” 。至顺治六七年间(1649~1650),海外贸易仍然繁荣,史载:“犹记顺治六七年间,彼时禁令未设,见市井贸易,咸有外国货物,民间行使,多以外国银钱,因而各省流行,所在皆有。”
第二阶段1656~1684年为全面禁海和局部开放阶段。鉴于满汉尖锐的民族矛盾,特别是台湾郑成功抗清势力的不断壮大,清政府为了阻断台湾郑氏集团与大陆的联系,从顺治十二年(1655)起颁布了禁海令,严禁商人出海贸易,对来华外商也严加限制。海禁严格时,甚至规定“寸板不许入海”、“片帆不准入口”。为了厉行海禁政策,清政府还先后于顺治十七年(1660)、康熙十二年(1673)、康熙十七年(1678)三次颁布“迁海令”。然而这一时期海外贸易并未完全中止,清政府同朝鲜、暹罗等国的朝贡贸易仍在持续,海商走私贩海活动屡见不鲜。
第三阶段1684~1757年为开海设关、多口通商阶段。清政府在1684年统一台湾后,即宣布开海贸易,并于第二年确定以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连云港)为对外贸易港口,并设置海关进行管理。时逢西方商人在国家军舰护航下向东方大举开拓市场之际,而中国的海外贸易并未得到真正地鼓励,清政府的开海令附加了诸多限制性规定,如禁止500石以上、双桅船出洋,禁止商人将船只私卖外商、禁止在海外造船运回国内,出洋贸易商人三年内必须回籍等,这不仅使中国商人无法开展远洋贸易,甚至在印度洋西岸、阿拉伯半岛等传统贸易区的优势也逐渐丧失。
第四阶段1757~1842年为广州一口通商阶段。随着中外贸易的发展,中国与开展贸易国家间冲突不断发生。由于历史、地理等原因,在多口通商时期,欧洲国家商人来华贸易主要集中在广州,但从18世纪50年代初开始,为打开江浙沿海市场,接近丝茶产地,英国商人频繁往来于宁波、定海等地,清政府担忧海防、风俗道德等会受影响,于是下令将浙海关关税率提高到粤海关的两倍,试图“寓禁于征”,但效果不佳,英商仍然不断北上;于是在1757年年底,清政府下令禁止外商到江、浙、闽三关贸易,限令外商只能在广州一口贸易,并规定外商不准和官府直接交往,由公行办理一切有关外商的交涉事宜等。
总之,1842年前清朝政府对外贸易政策是时松时紧,不管是清初相对自由贸易政策、康熙时的开海贸易主张、1757年后相对紧缩贸易政策,都是限制性贸易政策,不利于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1842年前清政府的海外贸易活动主要由海关及十三行负责管理。
1.海关制度。1685年清政府在江苏的云台山、浙江的宁波、福建的厦门、广东的广州设立江、浙、闽、粤四大海关,负责管理对外贸易。当时海关的主要职能:一是监管进出口商人、商船及货物。清王朝对进出口船舶大小、随船携带物品、商人出港程序、进出口商品种类等均有明确规定,海关依例进行监管。二是征收关税。清前期全国各口岸关税制度不尽统一,大体上海关征收的关税主要有:船舶税、货税、附加税三种。
2.行商制度。清政府还规定,来华外商贸易或办理其他事物,只能通过行商进行。所谓行商是指清政府特许的经营海外贸易的垄断商人,其所开设的商行被称为“洋行”或“洋货行”,统称“十三行”。十三行并非指洋行的确切数目,基于经营状况的好坏,洋行数目时多时少,最多时曾达26家,最少时仅有数家。康熙五十九年(1720),行商组织了行会团体——公行,以抑制竞争。行商的主要职责:一是承保税饷。外国商船进港后,其应纳进口税由行商向海关保证并于洋船返航时缴纳。二是代购代销进出口商货,划定进出口货物价格。外商在广州的贸易,除少量手工业品在行商加保的条件下可与普通商人交易外,其他大宗进出口货物必须由行商代理经营。三是代办各种交涉事宜。清政府官员不能与外商直接接触,外商与清政府间的一切交涉都由行商代为传递或转达。四是监督管理外商。行商有责任按照《防范外夷规条》对外商及船员在广州的活动予以监督、管理。
1842年前清政府对外贸易实行两种体制:一是对日本、朝鲜、越南、暹罗等亚洲国家实行朝贡贸易体制,受贸易形式的限制,贸易额不大;二是对英、美、法等西方国家实行相对自由的贸易体制,后者在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兴起后逐渐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主要形式。自明朝中期后,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已先后同中国通商贸易,到鸦片战争前这些国家特别是英、美、法三国已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主要国家。从这些国家同中国进行贸易活动的规模上看,英国是中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在1785~1833年将近五十年间,英国经常占欧美国家输华货物总值的80%~90%,同期在中国出口到欧美国家的货值中,英国也常占50%~70%。 1760~1833年英国输华商品总值年均额由47万余两增加到733多万两。英国从中国输出的商品总值年均额由97万余两增加到995多万两。中国与英国在正当贸易中,中国总是处于出超地位。 表1-1是早期中国与英国贸易值,从中可以看出英国对华贸易处于不利地位。
表1-1 1760~1833年中国与英国(包括印度)贸易值(年平均数)
单位:银两
资料来源:根据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第3页表编制。
英国资产阶级对于同中国贸易中的不利地位非常不满,认为阻碍他们开辟中国市场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的垄断权;一是中国的闭关政策。为此,英国于1834年废除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的专利权,实行所谓“自由贸易”政策。为了使清政府改变闭关政策,英国曾先后采取外交的、军事的等多种手段,但均未能如愿。
1784年美国第一艘商船“中国皇后”号来到广州,这次来华贸易获利颇丰,中美直接通商由此开始。美国在欧美国家输华商品的总价值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1780~1884年输华商品货值的年平均值占欧美输华货值的1.4%,1817~1819年增加到13.1%,到1830~1833年增加到19.2%,已经成为同中国贸易的第二大国家。1840年前中国与荷兰、法国、丹麦等欧洲国家也有贸易往来,但这些国家在中国同欧美各国海上贸易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下降,在欧美国家输华货值中所占比重甚微。1800~1833年,荷兰、法国、丹麦等国家输华货物总值加在一起,在欧美国家输华货值中所占比重,最多的年份占2.4%,少的年份仅占0.4% 。这一时期中国还和朝鲜、越南、缅甸、暹罗、日本和南洋各国有少量贸易往来,也有少量货物从这些国家输往中国。
1842年前由于自然经济结构在中国据主导地位,居民以自给性消费为主,消费能力低,加上清政府实行限制性对外贸易政策,进口洋货规模不大。1817年到1833年输入中国广州的主要商品货值,最高年份也仅2900多万元,最少的年份为2000多万元,大部分年份在2500万元左右。
18世纪中叶以前,中国进口商品以奢侈品为主,之后,随着西方工业品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及其对华开辟罪恶的鸦片贸易,中国进口商品构成以棉花、棉布、棉纱为大宗,且鸦片逐渐成为对中国走私贸易的主要商品。表1-2是鸦片战争前夕中国每年进口商品估计平均量和价值表,可以看出鸦片战争前夕中国进口商品构成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一是种类少且奢侈品居多。进口的20多种洋货中,呢绒、钟、表、千里镜、香水、槟榔、鱼肚、上等洋参、胡椒、上等鱼翅、珍珠、玛瑙、洋硝、皮毛、走私进口之鸦片等都为奢侈品。
二是除鸦片外,棉花在中国进口总货值中居第一位。棉花是1842年前中国进口的新商品。尽管明代棉花已在江南地区广为种植,但因家庭手工棉纺织业的发展,国产棉花已不能满足国内需求,自18世纪初起开始有洋棉进口。19世纪初期的25年间,英美商船输入广州的棉花年均二三十万担,1825~1833年年均进口增至40多万担,1830~1833年年均进口棉花45万多担 。就价值方面计算,已占中国正当贸易进口货值的第一位。
三是进口洋布、洋纱等棉纺织品增多。英美产业革命的发起领域是棉纺织业,产业革命的结果使棉布棉纱产量增加,成本降低,售价下降,列强急于为其寻找新的销售市场。19世纪二三十年代,棉布棉纱已经成为中国进口洋货中的重要商品,进口货值不断增加。1825~1826年英国输华棉纺织品价值1,895两,1831~1832年增至360,521两,1833~1834年达451,565两 。
四是毛纺品进口量也较大。英国自圈地运动后,大力发展毛纺织工业,毛纺品成了英国早期对华贸易的主要商品,但因其质量差,售价高等因素难以在中国打开市场。如1775~1779年,英国东印度公司输入中国的毛织品价值年均仅为27.7万两。其后,荷兰、法国也向中国出口毛纺织品,英国东印度公司为战胜荷、法,采取各种措施极力推销,1790~1794年输华毛纺织品年均增至150万两以上,1820~1824年,年均又增至200万两以上。
五是鸦片逐渐成为对中国走私贸易的主要商品。鸦片俗称大烟,由罂粟果实熬制而成,含有大量能使人麻醉的毒素,长期抽吸,不仅消耗身体,而且摧残人的意志。1767年前,清政府许可输入少量鸦片供医用。其后,英美等国为扭转对华贸易的逆差和扩大中国市场以攫取暴利,将大量鸦片偷运入中国。据统计1795~1798年偷运入中国的鸦片年均有1,814箱;1798~1800年年均增至4,113箱;1811~1821年年均增至4,494箱;1821~1828年年均增至8,708箱;1828~1835年年均达8,712箱,1835~1839年年均已激增至35,445箱。
表1-2 鸦片战争前夕中国进口商品估计平均量值
资料来源: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1册,中华书局,1962年,第259~2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