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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犯罪地理环境规律的研究

一、犯罪行为的地理环境

行为地理把心理、行为等因素引入人地关系的研究中,揭示人类活动与地理环境之间的平衡、反馈的空间关系规律。格尔德认为在人们的认识过程中存在着一个“客观环境”和一个“行为环境”,两个环境影响着决策和行为。来自环境的信息经由个人本身的因素、文化背景的因素和认识处理过程而形成两种认识表现,即地理物象和空间图形。人们经过环境知觉、环境认识、地理物象和物象评价的过程后将做出决策行为,从而表现出外在的行为活动。人类外在行为活动必然涉及一定的空间,在不同的环境信息作用下人类各种活动的行为空间具有差异性,并且表现出不同的空间行为规律性 [5]

犯罪行为空间是指犯罪人选择实施犯罪活动的地域界限,它既包括犯罪直接活动的空间范围,也包括犯罪间接活动的空间范围。犯罪活动的行为空间主要由犯罪人的自身行为特征、实施犯罪行为的环境(机会)、信息环境和社会环境。

用犯罪地理学的观点来看,任何一种犯罪都是犯罪行为者在特定的地理时空内进行的,犯罪行为从一开始就与地理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受其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谓犯罪地理规律,就是指犯罪行为者和其表现出来的犯罪行为这一人类社会的特殊现象与地理环境要素之间的必然的联系,或者说,在不同的地理环境中,犯罪行为也会呈现与其相适应的特点而表现出的地理规律性。这里的地理环境是广义的,它包括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地理环境和人工环境。从犯罪地理学的角度系统地研究犯罪地理规律,揭示犯罪的地理规律性,可以为有效地预防犯罪提供科学依据。如图2.6所示:

图2.6 犯罪行为的地理环境

1.犯罪的自然地理规律。犯罪行为者实施的犯罪行为深受自然地理环境要素(如山川地貌、寒暑往来、昼夜更替、生物节律等)的影响。而呈现出自然地理规律性。

2.犯罪的社会地理规律。自然环境对犯罪行为有着重要影响,而社会环境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更加重大。在社会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过程中,引起的社会环境的震荡、社会环境的量变或质变,对犯罪行为都产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优良的社会环境可以减少犯罪行为的产生,反之,混乱恶劣的社会环境,会使犯罪率上升。因此,犯罪行为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并呈现出固有的规律性。

3.犯罪的人工环境规律。所谓人工环境,即人类活动所创造的环境。人工环境有大有小,但最能反映人工环境特征的还是聚落。聚落有城市、市镇、集镇和农村之分,城市又有大、中、小之分。集镇和农村也有不同的类型,尽管不同的聚落对犯罪的影响各不相同,但也有规律可循。

研究犯罪行为地理规律,主要是以行为地理学为基础,借用心理学和人类生物学的有关理论来揭示犯罪行为者自身的犯罪行为规律。

二、环境犯罪学

环境犯罪学的新机会理论(New Opportunities Theory)是犯罪空间分析的理论基础,由三个理论组成,即日常活动理论、犯罪型态理论、理性选择理论。新机会理论的三个理论均认为,犯罪机会促使犯罪行为发生,但三者着眼点则有不同:日常活动强调社会的变化会改变犯罪机会;犯罪型态理论强调小区的差异和变化会改变犯罪机会;理性选择理论则认为个人所处的场域有不同的犯罪机会,个人犯罪考虑的因素也会有差异。

“日常活动理论”(Cohen和Felson,1979)最早是用于解释掠夺性犯罪(predatory crimes)的发生过程,其基本认知是强调犯罪活动的发生在时空关系上需与合法的活动配合,藉由日常活动影响犯罪发生的机会。此理论认为直接掠夺性犯罪发生必须在时空上具备三种要素:(1)具有动机的犯罪者(likely offender);(2)合适的目标物(suitable target);(3)现场没有足以抑制。

图2.7 犯罪的化学关系图(日常活动理论和犯罪基础三角关系)

犯罪学理论彼此间的矛盾非常多,但在其中,环境与犯罪的关系的争论相对较少,且环境犯罪学的研究成果显然较务实有用,这也是探讨环境如何影响犯罪行为开展的环境犯罪学者应当把握的契机与优势。日常活动理论系由美国犯罪学Cohen和Felson(1979)首先提出。该论点认为:犯罪动机和犯罪人可以确定为一个常数,亦即社会中总有一定程度的人们会因特殊理由而去犯罪,而犯罪的总数与分布则和犯罪人及被害人的日常生活与生活形态有关。另外,理性选择理论主要在探讨犯罪者的决定过程及影响因素。该理论指出犯罪加害者之所以从事犯罪,是因为相信能从所犯罪中获得最终的利益,只要他们能做出最有利的决定。诸如仔细衡量“在何时?何地?去犯罪”,和“对谁能?或对谁不能?”去犯罪等。因此,理性选择理论可以解释犯罪加害者如何去创造或开拓犯罪的机会(Kennedy&Sacco,1998)。其假定犯罪者的行为是有目的性的。但即使犯罪者的行为为目标导向,其目标仍易显短视(因为只考虑到眼下的利益,或只短暂躲避掉风险),因此,是一种有限度的理性。

时间地理学最早是由瑞典地理学家托斯坦,贺格斯坦(Hagerstrand)提出的,时间地理学强调事件发生顺序的连续性和相关性,而由于事件的发生具备一定的时空条件,事件的结果因而受到其地域化的影响(Hagerstrand,1976,1984)。这观点可一定程度联结到有关犯罪者理性选择的分析,若应用在犯罪学理论分析上,可以清楚的发现:

(1)时间地理学强调日常生活的例行化特征,与犯罪被害理论强调人们日常生活的特性,会使得某些重复同样生活模式的人,具备较高的被害性。

(2)时空径路是人类为了特定目的所作的计划结果,与犯罪区位学理论强调认同某些行为模式并归纳出一套系统性防制措施的概念相符合。

(3)时空图是观察人类的实际行为所绘制而成,与犯罪社会学强调由人类群体活动的实际经验去观察犯罪的特定模式这一观点,可以相呼应。简单地说,时间地理学的概念,尤其是时空图的应用,可帮助我们在犯罪调查时,从犯罪人或被害人活动时程的观察,以推导出有助犯罪预防的策略。

三、社会地理信息系统的理论

“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因此从空间的角度去探讨犯罪问题,所面对的空间,便是充满差异性的“社会空间”。针对犯罪空间(案发地点)的讨论,不应只在于它是发生犯罪事件的所在,而应当清楚该空间具有再生产能力,并与社会性相互作用的能力。

“社会地理信息系统”,系将GIS意义由原来的自然科学独占的状态下扩大到社会科学领域中,并依着社会科学的多元特质调整、诠释、重构地理信息系统的实证流程。

所称的第一空间,是属于一种物理的感知空间,是直接与世界接触的经验以及地理上的现象;是可以精确地描绘出地理样貌与生物分布的物理上的空间;第二空间则是属于一种心灵的构想空间,有更多的主观与想象,关心印象以及空间的再现,藉由思考的过程去推测形塑有形的人类地理学以及发展地理想象,并用以实践来认识第一空间。也就是说,心灵构想面的第二空间建构于物理感知面的第一空间之上。所谓的第三空间,则属于一种社会的生活空间,是人类与环境之间的生活产生的社会关系。就是真实的第一空间与想象的第二空间综合之后,形成既真实又想象的“它者”空间。空间、时间、社会的三元意识的影响,提出空间性-历史性-社会性的三元辩证。“第三空间”是一种存在于想象和真实之间的空间。

犯罪问题无法排除周围环境与地理状态的影响。由于地理位置及自然条件的差异,兼以政治、经济、文化习俗、传统历史及价值观等的不同,因此,犯罪类型、数量、特性及社会对犯罪的态度与控制力亦会有所差异。不同的区域环境,因其人口密度、发展类型、传统习惯、经济条件、人际关系及社会控制机制等条件的不同,便会产生不同的犯罪现象,如沿海或边境地区易发生走私、贩毒及非法入境犯罪,而城市中心或商业地带则多发生窃盗或经济犯罪。因此,在研究犯罪现象或拟定犯罪预防策略时,生态区位因素便被视为一个不可忽略的课题。传统认为如能充分掌握犯罪地点(治安死角或犯罪热点的管理),应能减少犯罪的发生。但是纳入社会空间后却必须重新考虑组织性犯罪对于治安死角或犯罪热点的更深层意义,如果形成的是组织犯罪所营造出一种犯罪生态,治安死角的热点,是否会被延伸为线段状或网络式的呈现,在数字化空间中重新标记出犯罪热点的存在样貌,并且在探讨犯罪现象时加入当地环境与人作为一个行动者之间所共构出的地-景间的关系讨论,才能实际代表犯罪的真实情况。 HPGdDmAaMLqR9CIpKr5PaEpw94FXiz/gXrILlxesmsBbUldipWySsxgbGUM3qH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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