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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恢复正常秩序

一、恢复体育管理组织

从1976年底至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今会召开前,整个体育战线重点工作是消除“文革”对体育界的负面影响。1977年2月25日,中央免去庄则栋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核心小组长、主任的职务,任命王猛同志担任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和党的核心小组组长。同时,地方各级体委也调整和充实了体委领导班子,县级以上的各级体委得到重新建立或健全,恢复了全国体育总会、地方分会和14项运动协会等社会体育组织。至1979年初,“文革”期间遭到严重破坏的整个体育管理组织全面恢复,为竞技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落实干部政策

“文革”中,体育界产生了许许多多冤案,很多干部、教练员、运动员受到无辜迫害,有的甚至被迫害致死。1978年4月5日,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央统战部、公安部4月5日《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请示报告》,1978年9月17日,党中央批转同意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贯彻中央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决定的实施方案》,从此,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逐步在全国展开。1979年2月12日,国家体委召开“中央批准撤销‘五·一二命令’为国家体委系统彻底平反大会”,首都四千多名体育工作者、运动员、教练员参加了大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余秋里、陈锡联,国务院副总理王任重出席了大会。许多在“文革”中受到无辜迫害的领导干部、教练员、运动员、体育教师和管理人员得到彻底的平反,对被迫害致死的人进行昭雪,彻底推翻了强加在他们头上的莫须有“罪名”,恢复了名誉。在此后几年里,国家体委又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分别为历次政治运动中受到错误处理的体育工作者落实了政策,使很多同志恢复了职务,重返工作岗位。

通过落实干部政策,全国广大体育工作者感到心情舒畅、精神振奋,激发了大干社会主义竞技体育事业的积极性和热情。

三、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建国以后,制定了一系列体育工作条例和制度,促进了体育运动的发展,但“文革”中,这些都成了“修正主义”的毒草被全部废除。1977年以后,在恢复、建立和健全各级体育管理机构同时,开始恢复、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工作,1978年、1979年先后公布了一批新的和经过修订的条例、规章制度。

1978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草案)》在全国试行,新的裁判员等级制度对加强裁判队伍的建设,提高裁判员水平,提高竞赛质量,促进竞技体育运动的发展,起到了很积极的作用。同日,还公布了《体育运动全国纪录申请及审批办法(草案)》。

1978年7月11日,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草案)》,该等级制度对技术等级称号和条件、项目和标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权限和程序、证书和证章,取消技术等级称号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公布了田径、游泳、速度滑冰、举重、射击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1979年4月至12月,又陆续公布了航空模型(试行)、航海模型、潜水、摩托艇、体操、技巧、射箭、水球、击剑、摔跤、赛艇、皮划艇、跳水、自行车、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手球、棒垒球、冰球、滑雪、单人花样滑冰、飞机跳伞、航海多项等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这些制度和等级标准的出台,规范了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对促进中国竞技体育运动成绩的迅速提高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了鼓励教练员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教练水平,为早出人才,多出人才,为国争光做贡献,1963年5月10日,国家体委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练员等级制度条例(草案)》,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能施行。“文革”后,为规范竞技体育的教学与训练工作,充分调动教练员为迅速提高我国竞技体育运动的技术水平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以适应竞技体育事业发展需要,1979年6月12日国家体委发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草案)》。

通过恢复、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使竞技体育工作在法规制度的建立上又迈出了一大步,为中国竞技体育事业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SJPqxuqcUjvtnwfE6blhaX0zHQ4VCW3jsoSl8M+Agl66XCO5P+EiU7UbfKkYE9G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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