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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德育价值及实现途径

德育工作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长效机制,把德育工作贯穿于大学生学习、生活和实践的始终。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推进依法治校、建设法治校园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肩负着德育的任务,承载着特殊的德育价值。

一、正确认识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德育工作的关系

高校法制宣传教育是指在高校师生中进行的各种形式的以增强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为目的的法律普及宣传活动。法制宣传教育是社会各界包括高校长期进行的一项重要宣传思想活动,已经在全社会开展多年。目前,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已经进入了“六五”普法时期。2011 年 7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并在通知中指出,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有学者认为,现代科学意义上的法制宣传,系指传播者(包括国家、政党、社团、宣传家等)出于一定的目的和需要,将自己所要表达的法律思想、观念和主张,国家制颁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法制实施的情况等,通过言词、行动或其他特定途径与媒介,向特定或非特定对象(包括人、由人组成的组织、团体等)予以传播、宣布,包括介绍、解释说明和阐述的专门性活动。

对于德育,目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理解认为德育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法纪、心理的教育,狭义的理解认为德育即道德教育,包括道德价值教育、道德规范教育、道德情感教育。 可见,法制教育本身是广义德育的一部分,法制教育水平的提高自然有助于德育工作的整体推进。值得思考的,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狭义德育的关系。探讨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大学生德育工作的价值和意义,是建立在正确认识二者关系的基础上的。

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德育工作的关系,在不同的语境中有着不同的表达方式,在一些场合,这个问题被置换为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其内涵虽有一定的差别,但并无实质意义上的不同。法律与道德,是社会秩序得以存在、社会得以发展的两种社会规范和社会调控手段,法律与道德各有优势,并相互作用,相互促进,道德规范的内容许多被法律所采纳,而法律的规定又为道德提供了更多的现实基础,由此观之,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都不可偏废。

但是,由于“德主刑辅”的传统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理论界有一种看法,认为法律只能治“表”,而道德才能治“里”,过分强调法律的惩罚功能,忽视法律的预防功能和教育作用,进而把道德视为首要手段,忽视了法律在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随着 2006 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和体系的变化,法制教育内容所占课程比例减少,更是出现了一种“道德优位,法律削弱”的认识误区,甚至实践中还出现学时不够法律部分就不讲的现象。 实际上,法律与道德彼此各有所长,相辅相成,但不能相互代替。

在调节方式上,道德的社会调控意义在于为个人设定行为上应为的义务。在道德的视野中,个人应当为他人、为社会履行这些基本义务。法律则不同,现代法治理念认为,尽管法律中也规定了个人的行为义务,但是现代法以权利为本位的,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证权利的实现,权利是义务存在的根据和意义, 权利本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观念模式。 可见,除了义务之外,法律的社会调控的重心更多的是对个人权利进行保障。在调整对象上,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则不同,道德同时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道德不仅要求行为和结果的善,而且更要求行为动机的善。 在调整范围上,法律不干预个人与社会秩序无关的私人生活和个人修养,这些领域的问题主要是依靠道德教化的力量来解决,但在现代国家和社会的管理等问题上,例如对公权力的限制等,道德很难发挥作用,主要还是依靠法律的力量。 此外,大学生的现代公民人格和素质的养成,例如权利义务观念、参与意识、程序理念等,也无法依靠道德教育来实现,法制教育在其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而这些无不是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认为法制宣传教育可有可无或者法制工作与德育工作无关的观念过于偏颇,难以适应现代德育工作的需要,应当进行澄清。

二、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德育价值

探讨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德育价值及实现途径,实际是在分析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德育工作的促进作用和积极意义。这些促进作用和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道德规范的认知价值

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即宣传法律知识,而法律知识的一个重要部分是法律规范(或曰法律规则),那么法律规则来源于哪里呢?我国的法律除了来源于立法机关直接制定的法律(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等,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等也是法律的重要渊源。 可见,道德是法律规范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来源,很多道德规范会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再现于社会规范体系中,并获得国家强制执行力的保障。例如,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尊老、爱幼、助弱、扶困、和睦、和谐等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和规范,在民法、婚姻家庭法和社会保障法中都得到了重述或体现。

法律对道德规范的吸收与借鉴,是各国法律发展的明显特征,很多法律规范都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和具体化。因此,在高校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可以提高受教育者对道德规范的认知水平。如果在宣传教育工作中对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相重合的部分进行着重讲解,对受教育者进行着重引导,或者采取适当途径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德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更会起到事半功倍的道德教育效果。

(二)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道德意识的优化价值

道德意识是指人们在长期的道德实践中形成的各种道德思想、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和道德理论体系的总称。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受教育者道德意识的优化价值在于可以强化受教育者的守法意识和尚法意识,培育受教育者的公民意识和法治精神,并使之内化为受教育者道德意识的有机组成部分。高校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内容绝非仅仅局限于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更包括法律观念的培养和弘扬,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德育工作的最终目的都是培养高素质的现代公民。

当守法成为一种道德,法律的执行便不再仅仅依靠国家强制力,而是获得了国家强制力之外的更具有积极性的力量,即社会成员对法律的理性的、合理的内心体认,这时,法律价值的实现才有了现实的依托。“健康的守法心态,是社会道德要求在人们心理上的反映和积淀,其实质内容主要是对法律遵守的义务感和对违反法律的羞耻心。” 公民的守法道德直接决定了公民的守法状况,公民的守法道德进而决定着法治国家的确立,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德性保证。培育公民的守法道德,需要“转变法制教育导向,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意识的培养”。 培养受教育者的公民意识,需要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长期开展,从而不断完善受教育者道德意识的法治精神之维。可见,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受教育者道德意识的优化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道德行为的导向价值

社会主流思想、价值观念以及社会关系、社会结构是与法律指向的思想与行为模式共存的,社会主流价值观通过法律语言格式化为法律文件。 因此,高校法制宣传教育除了可以承载法律知识普及、法治意识培育的功能之外,还可以担当社会主流价值导向的教育任务。此外,一国的法律总是在文本之中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融合了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例如我国宪法对国家基本制度的规定和民法对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的确立。因此,高校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可以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传播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对受教育者的道德行为具有导向价值。

所谓道德行为,即在一定道德意识支配下,按照一定的道德规范表现出来的具有道德意义并能进行道德评价的行为。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德育价值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一环即促进受教育者从道德认知到道德行为的转变,只有受教育者在实际行动中自觉践行社会认可和提倡的道德规范,才能切实达到德育的目的。“法制教育就是要引导受教育者对法律所体现的理想道德价值进行领悟和认同,使法律的这种精神融化在他们的道德观念中,把受教育者塑造为自律、自觉、自在、自为的人。”

三、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德育价值的实现途径

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德育价值的实现途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也是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德育工作的结合路径问题。具体而言,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德育价值,应当探索建立以下三个教育机制:

(一)专业法律知识与职业道德伦理相结合的规则认知机制

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尽管绝不仅是单纯的法律条文等具体知识的传授,但却不能忽视或抛却法律条文等具体知识,法律规则的宣传教育是法制教育的基础内容。在法律知识的传授过程中,应当在宣传普通法律常识的同时,进行专业法律知识的宣传。

普通法律常识是指社会每一个成员均应了解的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是指与特定行业、职业或岗位密切联系、专门涉及特定行业、职业、岗位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的法律知识,二者是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的关系。在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普通法律知识十分广泛,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行政法、诉讼与程序法等,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受教育者进行宣传的专业法律知识则根据不同专业而有所差异,例如广告法、医药卫生法、建筑法、体育法、科技法等。普通法律知识可以帮助受教育者形成法律所提倡同时也是社会所提倡的社会行为的一般方式,而专业法律知识则往往更为重要,因为受教育者总要进入社会的特定行业、职业、岗位,开展自己的职业生涯,专业法律知识与受教育者所学的专业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专业性、现实性和技术性,往往具有更高的行为标准。例如,医药卫生法对医护人员提出的注意义务远远高于民法对普通的服务提供者提出的注意义务,组成建筑法的各种部委规章所要求的技术细节也远非普通法律可比。因此,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结合受教育者的专业进行有效的专业法律知识宣传。

专业法律知识除了具有针对性、专业性、现实性和技术性的特点,往往还具有明显的伦理性,专业法律知识的教育要和职业道德教育、应用伦理教育结合起来。专业法律知识的伦理性,表现在很多具体法律文件都吸收了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这些法律文件或者是后者的法律化表达,或者是对后者的直接援引。例如,我国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在正文和附件中都援引了医学界的国际伦理性文件《赫尔辛基宣言》,因此,对于医科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应当结合医德、医风教育和医学伦理、生命伦理、护理伦理教育来开展。对于其他专业受教育者的法制教育同样如此,经济伦理、政治伦理、国际伦理、科技伦理、司法伦理、环境伦理(生态伦理)、网络伦理等应用伦理应当贯彻在相关专业受教育者的法制宣传教育中。只有法律与道德伦理优势互补,才能使受教育者形成完整的职业规则体系。

(二)法治理念教育与道德素质培育相结合的人格发展机制

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法治理念是现代公民应有的一种社会观念,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在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培育受教育者的法治意识,增强其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形成法律至上的社会风气,并最终促进受教育者的健全人格的完善。道德素质与法治理念都应当成为受教育者健全人格的构成要素。如果德育工作将导向受教育者健全人格的完善之路,那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应当通过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和躬身实践,为受教育者健全人格的培育贡献自己的力量。在现代社会,健全人格的养成在某种意义上同时意味着受教育者的公民人格的培育。

培育受教育者的公民人格,应当通过各种有效方式,着重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即培育受教育者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态度、法治观念、义务(责任)观念、理性精神、人本观念、全球意识,使受教育者明确认识到自己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自己享有与生俱来的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时清晰地理解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和界限性,意识到自己与他人一样,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权利,也平等地承担义务,具备宽容与民主的精神,并意识到人是制度的主体,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应当成为社会和政府的终极关怀。 唯有法治理念培育与道德素质养成相结合,才能从不同维度出发,将现代社会所需之法治精神与中国传统社会提倡的德行修养共同融入高校受教育者人格培育工作之中,帮助受教育者形成适应当代社会生活方式的健全人格,并促进受教育者人格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三)法律生活体验与基础规则实践相结合的行为养成机制

在现代社会,对于“法律离我们的生活有多远”式的提问已经无需再去字斟句酌寻求合理的回答,社会变迁使人们迅速进入了与传统社会环境大相径庭的现代社会生活,理念的变化使人们认识到,法律作为社会规则的组成部分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它可能并没有一直处于显性状态,却几乎无处不在,关注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传统的“法律即惩罚”的观念在中国存在的历史过于漫长,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法律即权利保障的武器”的观念逐渐被人们所认同。“人类社会的生活,已经基本上从道德的生活走向了法律的生活,现代生活方式已经渗透到了广大的都市、乡村,整个社会处于道德的生活的状态已经难以见到。” 因此,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应当给受教育者提供接触法律生活的方式和途径,仅仅是枯燥的法律文本和无形的法律精神,难以直接培养受教育者符合社会期望的行为取向,鲜活的体验式、实践性的法律教育方式,是我们需要加强的一种行为导向途径。

在高校法制宣传教育中使受教育者体验现代法律生活,应当科学设计可接触、可参与的社会性法律实践活动,这些活动应当避免单一的形式和对课堂讲授的过度依赖。对于可接触式法律实践活动,可组织受教育者旁听法庭审理、旁听人民调解等基层纠纷解决过程、举办现场法律咨询、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界法律人士开展专题报告等,加强受教育者对司法实践和法律实施具体环节的了解;对于可参与性的法律实践活动,可组织受教育者举办模拟法庭、参与消费者维权等公益活动、开展法律意识等社会调查、组织法律社会热点问题讨论会、举办专题辩论等,提高受教育者参与实际法律生活、分析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

诚然,社会规则种类繁多,但是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总有一些最为基本的行为规则,它们几乎是不言自明的,存在于各种社会规则之中,以一种大多数情况下的隐性状态引导着社会主体的行为。“诚信行事”,即是一个基本的社会规则,不论是从法律上来讲,还是从道德上来讲,或者从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宗教教义上来讲,不论是对合同的完全履行,还是对普通诺言的严格遵守,或者是对乡规民约、善良风俗、宗教仪式的尊重与遵从,都在实质上指向同一个行为要求,即信守承诺,它要求我们有约必行,有诺必守。 高校应当在受教育者中广泛开展基础规则实践活动,鼓励受教育者积极践行基础社会规则,从最基本的诚信考试、尊重他人等做起,促进基础社会规则的内化,使之成为受教育者的自然行为。

法律与道德不仅具有精神规定性,还具有实践规定性,它们不仅以精神形态存在着,而且也以实践形态存在着。 在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应当努力构建多元化实践性行为养成机制,通过充实、有效的实践环节,提高受教育者的行为选择能力,达到培养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的现代社会成员的目的。

总之,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载着特殊的德育价值,表现为对道德规范的认知价值、对道德意识的优化价值、对道德行为的导向价值等三方面。在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应当探索建立专业法律知识与职业道德伦理相结合的规则认知机制、法治理念教育与道德素质培育相结合的人格发展机制、法律生活体验与基础规则实践相结合的行为养成机制,充分发挥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德育优势,更好地促进德育目标的实现。 viyFMK8nkSyTBOJSpa1YCoeYxB9xO6HX2cYEZRYy7Nn9DiStmJo7Rr4Km0sSm9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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