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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基于创新的产业集群理论

一、缄默知识理论

缄默知识理论侧重于用不同类型知识传递的特征来解释产业集群的形成。研究的基本逻辑是:知识可分为编码化知识和隐性知识,随着交通通讯的发展,前者可在远距离间快速传递和扩散,而后者只能通过面对面的交流获得;创新过程涉及大量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的输入,而这类知识必须通过面对面的人际交流才能被有效地获取。因此,为了提高创新收益,创新主体需要在地理上与相关知识源邻近,在与之进行频繁互动中来获得所需的隐性知识(Feldman,1994;Lundvall,1992;Vonhippel,1994)。杰夫(Jaffe)的研究表明,知识溢出更可能在地理上相互靠近的地区内发生,而不是跨区域的自由流动。帕士(Paci)和尤萨(Usai)的研究表明,创新比生产具有更高的集聚程度。近来学者开始注意到由于创新所涉及的知识类型不同,不同的产业在集群化程度和形态上存在差异。如Carrincazeaux等人(2001)发现企业技术源在空间上接近程度随着学习难度的增加而提升,那些涉及新兴技术和复合技术的创新活动尤其具备地理集聚的内在动力。Baptista和Swann(1998)也指出,技术的可编码化程度越低相关创新主体的地理集聚就越迫切。上述观点很好地解释了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形成。而斯多普(Storper,1995)在分析了四种类型的生产系统——小规模定制、高科技、大规模生产以及大规模精益生产的运行特征后发现,每种生产系统都存在使技术学习活动本地化的动力因素,关键原因仍然是隐性知识的存在以及面对面交流的必要性。

二、创新环境理论

创新环境理论是由欧洲创新环境研究小组(GREMI)提出的。为了更好地从理论和经验两方面理解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产生对本地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他们先后提出了“创新环境”、“创新网络”、“集体学习”等概念,较系统地阐明了产业集群内创新的条件和机制。创新环境理论认为,新技术和新的产业活动空间集中为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动力,(创新)企业是根植于其本地或区域环境中的。

GREMI最初的研究(Adylot,1985)强调区域“创新环境”对企业集聚发生的作用,认为欧洲和北美一些新产业区的竞争优势,得益于区域内的创新环境。后来强调企业之间形成的“创新网络”的作用(Camagini,1991),认为在面临着日益不确定的市场和技术环境的情况下,区域内网络的连接则是企业发展与创新过程中最重要的战略行为,也是区域内各个行为主体发展的必要条件。这种区域网络不仅仅包括同一产业或相关链条上企业之间正式的产业和经济网络,而且还包括企业在创新与发展过程中,与当地大学、研究机构、行会、政府等机构之间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和开发合作网、社会关系网、企业家间的个人关系网络等。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区域内“创新网络”的发展促进了区域内创新环境的改善;而创新环境的改善又会进一步利于“创新网络”的发育和创新功能的提高,形成“创新环境”与“创新网络”的互动观(Bramanti&Maggioni,1997)。Capello(1999)则进一步指明了“集体学习”是区域创新网络和区域创新环境间的互动机制,其实现途径包括新企业区内衍生、当地企业间的结网和互动以及人才在当地企业间流动等过程(Keebleetal 1999)。区域内企业的“集体学习”通常受到共同文化、心理及政治背景所激励,有时会因为具有某些地方共同心理而增强。具有文化根基的行动、参与和合作准则以及已被接受的个体与企业间的隐性行动准则有利于建立信任机制,从而成为提高区域集体学习能力的先决条件。

综合上述研究成果可知,创新环境理论主要探讨怎样的外部环境有利于新企业的产生和现有企业的创新,它强调产业区内创新主体的集体效率,强调创新行为的协同作用,并把创新网络和集体学习的概念应用到产业政策中去。

三、创新系统理论

区域创新系统理论是在区域创新环境理论和国家创新系统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达鲁姆·荷尔米恩(Dalum Holmen)和杰克布森(Jacobsson)从国家创新系统的角度,探讨了北日德半岛和瑞典西部知识产业集群的形成,提出产业集群实际上是一个区域创新系统。区域创新系统是指区域网络各个结点(企业、大学、研究机构、政府)在协同作用中结网而创新,并融入到区域创新环境中而组成的系统,它是国家创新系统的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创新系统的子系统。

库克和逊斯托克(Cooke,Schienstock 2000)认为集群创新系统由具有明确地理界限和行政安排的创新网络与机构组成,这些创新网络和机构以正式和非正式的方式相互作用,从而不断提高内部企业的创新产出。该创新系统内部的机构包括研究机构、大学、技术转移机构、商会或行业协会、银行、投资者、政府部门、个体企业以及企业网络和企业集群等。

阿歇姆(Asheim,2000)认为区域创新系统是由支撑机构环绕的区域集群,区域创新系统主要由两种类型的主体以及他们之间的互动构成。第一类主体就是区域主导产业集群中的企业,同时包括其支撑产业。第二类主体就是制度基础结构,如研究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技术扩散代理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这些机构对区域创新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同时阿歇姆还界定了集群内部构建创新系统的两大必要条件,一是集群内部产业间更多的创新合作;二是强有力的制度基础结构,并且创新合作中包括更多的知识提供者。阿歇姆(Asheim,2002)给出了区域创新系统的分类,认为区域创新系统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本地根植性的区域创新网络,特征就是当地企业的创新行为主要是由于地理邻近、社会和文化相似而激活的本地学习过程;第二类就是区域网络式创新系统,特征就是更加本地化的学习过程,并且更具计划性,区域制度基础结构强化,更强大的研发机构、职业培训组织以及创新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组织。第三类是区域性国家创新系统,与前两者有所不同,首先,部分的产业和基础结构整合进了国家创新系统和国际创新系统,创新行为多数发生在与外部主体进行的合作中,代表了一种“外生性”发展模型;再就是他们的合作多是建立在线性模型基础上的激进式的创新合作。

综上所述,区域创新系统理论认为区域由通过合作和竞争规则的企业网络构成,区域经济发展不是潜在合作对象的简单集合,而是系统整合。区域创新系统是建立在本地企业间、企业与科研机构间长期合作的基础之上的,它具有开放性、本地化、动态性和系统性等特点。 BWbj+sR8t8WGJ/FaN3Y4/eqPOVUzMWrj0Bd87P+aBI2Y3NuYu7CY7Tcz64v/11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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