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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思路的缺陷:崔英杰案“真相”的多重叙事

2006 年在北京市中关村发生了一起案件,小摊贩与城管起了冲突,继而造成一名城管队员死亡。案件大概情况如下:2006 年 8 月 11 日下午,小摊贩崔英杰在北京市中关村某路边无照摆卖,遇到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属下的海淀区城管大队的巡查队员来查处、没收经营工具。在崔英杰与城管队员争抢摆卖用的三轮车的时候,城管大队副队长李志强被崔手中的小刀扎伤,送往医院后不治。崔英杰逃离现场之后,第二天被北京市公安局刑警抓获。2006 年12 月12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07 年 4 月 10 日认定被告人崔英杰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个案子几乎从事发开始便在全国受到广泛关注,审判过程可以说是在众目睽睽的情形下进行的。过程和结果是否公正,是否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如果以传统观念的思路来看,那么只要满足了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充要条件便无懈可击。

崔英杰案相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来说,证据应该是相当充分的——现场有大量目击者,崔英杰逃跑后第二天就被公安机关找到,当场缴获作案工具,同时逮捕帮助藏匿和协助逃跑者。根据一审判决书的罗列,审理时经过举证、质证并最终为法庭采纳的证据共 18 项,相当详尽,除被告人供述之外,有 8 位证人提供证言,其中 5 位直接描述现场所见的案发经过,另外有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报告、法医鉴定报告、物证等。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有个特殊之处,城管当天执法时有海淀区城管大队宣传科工作人员制作录像,案件的经过是被现场拍摄下来的,这在刑事案件当中比较罕见。 可以说这个案子的审理判决在证据充分、确凿这一点上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关键的被告人杀死执法人员的事实(另有同案被告人事后协助崔英杰藏匿逃跑的情况相对次要,不在这里讨论),判决书叙述如下:

被告人崔英杰于 2006 年 8 月 11 日 17 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一号桥东南侧路边无照摆摊经营烤肠食品时,被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查处,崔英杰对此不满,以持刀威胁的手段抗拒执法,当执法人员将崔英杰经营烤肠用的三轮车扣押并装上执法车时,崔英杰进行阻拦,后持刀猛刺该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海淀分队的现场指挥人员李志强(男,殁年 36 岁)颈部一刀,致刀柄折断,后逃离现场。李志强因被伤及右侧头臂静脉及右肺上叶,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就这段叙述来说,本案的事实再清楚不过了——被告人因不满自己的无照经营被查处,抗拒执法,先是拿着刀子威胁城管,然后用刀猛刺被害人李志强,直接把李志强杀死。这种持凶器暴力抗法并当场杀害执法人员的残忍举动,足见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而且情节十分恶劣。一切看上去都符合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事实认定以及定罪量刑几乎找不出瑕疵了。那么,这个判决是否水到渠成地赢得了社会大众的认可,被大家评价为公平正义的结果呢?

非常遗憾,同时也引人注意的是,把崔英杰认定为残忍的杀人凶手并处以死刑的做法,在关注事件的公众当中引起相当大的不满,甚至是愤怒。实际上在法庭做出判决之前,从一般公民到法律专业人士,人们对崔英杰案的热烈议论已经明显展示出为数不少的人对崔英杰的同情,其中除了大部分理性讨论和表示同情的意见之外,甚至还有把崔英杰称为“英雄”,为其叫好的偏激言论。

笔者认为,这样的现象着实应当认真对待,并且认真思考: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证据确凿充分,案情经过清晰明了,也没有在法律规范上产生争议,可判决却不为公众所认同,甚至被视为不正义——问题究竟出在哪里?背后又隐藏着什么样的道理?折射出传统法学、法治观念的何种暗伤?对于我们重新在理论上认识司法活动有什么样的作用?在法律实践上又有什么样的意义?

粗略考察那些不接受判决结果、向崔英杰表示同情的声音,可以发现一个特点:他们当然不是在粗暴地反社会、反法治,更加不是支持杀人行凶,相反,他们认为自己主张的才是真正的社会公平、法治正义;而面对一份无瑕疵的判决,他们的对抗方式是亮出另一个关于案件事实的故事,几乎与法庭所呈现的事实文本一样证据充分、逻辑严谨。

为同情者所坚持的“事实真相”,其文本素材要么来自报刊、网络等媒体(例如内容翔实的《南方周末》2006 年 9 月 14 日文章:《城管副队长之死》),要么来自法庭上被告人和辩护方提供的描述,综合看来,这些人讲述的事情面貌大致如下:

崔英杰是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各老村农民,曾被评为优秀士兵,退伍后因家境贫寒,在北京市中关村科贸大厦某娱乐场所充当临时保安。从 2006 年 4 月起,崔已被雇主拖欠四个月工资,生活窘困,遂以摆摊售卖烤香肠的方式谋生。2006 年 8 月 11 日下午海淀区城管巡查队以崔无照经营为由予以查处,并没收其经营工具。崔英杰哀求城管不要没收他借钱买来的三轮车,城管不予理睬。为了寻找一同摆卖的女孩赵某,崔英杰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看见三轮车已经装上城管的专用卡车,试图在最后关头夺回自己的财产。城管上前阻止,崔英杰害怕遭到人身强制,混乱中以手里握着的切香肠用的水果刀刺伤海淀区城管队副队长李志强,李送往医院之后死亡。

公众 用这样一段案件事实来对抗法庭的文本,若依照旧思路单纯用证据作为标准去衡量的话,其真实性实际上与法庭所确认的事实不相上下(详细分析见下文),但两个文本明显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后者所展现的,不再是一名穷凶极恶的歹徒,而是一位艰难谋生的贫苦人,被告的行为也不再是暴力抗法、行凶杀人,而是在个人财产被抢走、唯一的谋生手段被剥夺之后,在混乱而惊慌失措的情境下错手伤人致死。如果推敲该事实文本的细节,甚至可能推翻故意杀人罪,成立其他罪名。基于相同的证据信息,却能讲出截然不同的案件事实的叙事文本,并且导向截然不同的法律评价、社会评价,这是怎么一回事?为了一个公正的法律结果,我们一再强调的“事实”,真的是单纯得自证据的么?除了从证据中寻找事实之外,司法过程在案件事实的问题上是否还有其他环节被人们忽视了?

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修辞和叙事。案件事实在司法活动当中究竟如何形成,本是一个相当复杂而且庞大的问题,传统上人们注意的焦点总是审查证据、遵循司法程序,渐渐忘记了别的因素,也忘记了这个过程中还有其他各种各样错综复杂的因素,而这些被遗忘的内容有可能与证据一样,能够对事实的建构起到一种决定性的作用。叙事,修辞,或者更广义地说——有目的的语言活动,就是这样的被忽视因素。上面提出的问题,本书将以如下的顺序作出解答:首先分析证据所提供的有关案情的事件信息,是通过怎样的叙事策略形成故事化的事实文本的,同时找出导致上述“相同证据不同事实版本”的文本分歧现象,如何在叙事活动中产生;再透过这种司法中的语言活动分析叙事者的目的、判决书读者(当事人和所有关心案件的公众)的选择,以及这种选择是如何影响判决所引起的效果和评价的;公众叙事与法庭叙事在案件平台上的博弈,这类博弈在中国当前的法治实践里的形态与作用、我们的司法机关该如何对待它;并稍微引申至叙事与人的存在,每一个在制度社会中活动的活生生的人,希望通过叙事表达怎样的存在状态,以及如何通过叙事去完成一种自我寻求。 EsfPGWSz8nbdEBmLApwv+9/ZQ8fDhueSJKj5Kj4AYXfM/qsSQHbJH0WIkMTNFtX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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