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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是由我的博士论文修改而成的,但这个主题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时候。我在本科三年级时去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实习了一个学期,法官和书记员前辈们很热心,杂务之余让我学着看案卷、写审理报告和判决书。

在那之前,我从没认真想过“案件事实”这种东西是从哪儿来的,要么课堂上老师讲故事似的直接扔出一个案件事实,让我们分析法律问题;要么报纸上讲故事似的直接扔出一个案件事实,接着评论一番;要么就像少年时代看《福尔摩斯探案全集》那样,有位天才的大侦探根据种种蛛丝马迹逮住真凶,然后真凶或大侦探或小说家讲故事似的扔出了一个案件事实。

潜移默化中,我和许多人一样,模模糊糊地以为案件事实是“现成的”,是某种一旦发生便自然存在着的东西,就像河边的一块石头,山上的一棵树木,它是天上掉下来的、地里长出来的,我们的选择只有发现它或没发现它,至于它本身是什么样子,已然确定。

直到那会儿,书记员哥哥把一大沓案卷放在我面前,我毫无头绪地翻开……越翻越感觉有什么地方不对劲——我并没有看见那个“现成的”案件事实。

送来法院的案卷,绝大部分是公安人员在调查时询问证人和讯问被告人的笔录。这些笔录完全是未加整理的对话集:公安人员一句一句提问,被告人总是吞吞吐吐、断断续续,于是提问也不得不跟着绕来绕去。证人的口供也差不多,这个人看到人影,问一句答一句,那个人听到声音,问一句答一句。长篇阅读下来足以令人沮丧,且头脑混乱。

接着是各种照片,物证的照片:一把刀,一个锅铲,一些塑料袋。验尸的照片:这儿的伤口,那儿的淤青。现场勘察的照片:房间,走廊,草丛里的牛粪。

然后开庭。庭审的过程也差不多,一来一去的对话,一件一件的证物过堂。听完庭审之后,我并没有拨云见日似的“看到”那个现成的案件事实,反而多出来更多细节,更多拼图碎片,那幅图究竟在哪里?

问题就在这儿,在这个“讲故事似的扔出一个案件事实”。我这才明白,为什么看不到那个我原以为现成存在的案件事实,原来故事是需要讲了才存在的,而现在,没有任何人来讲给我听,都等着我来讲呢。

(有经验的读者会想到,装案卷的牛皮纸袋里还有检察院的起诉书,起诉书上会有一个段落写着叙事体的案件经过,但是只要有法律素养的人都知道不能先入为主以那个为准,因为事实的最终确定者必须是法庭。况且,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也好,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也好,那上面的事实文本又是怎么来的?我关心的正是这些文本的生产过程,以及其中被传统法学理论忽视的内情。)

既然偷懒的念头全被堵死了,那么开始动脑筋书写案件事实吧。课堂上教的:案件事实来自经过法庭质证的有效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勘查报告、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等。这是不是意味着把它们堆在一起就行了?那直接把整个装卷宗的牛皮纸袋子交上去不就得了,还要我做什么?为什么还要动脑筋写“经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再确凿的证据也需要经过解读、加工、整理、裁剪、编织,才能成为事实,对它们进行解读、加工、整理、裁剪、编织的人就是写审理报告的人,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几个人。有什么东西约束这些人如何讲这个故事么?我当时也不知道。

当时,有一个案子我试图勾勒出它的来龙去脉。某位珠宝公司的老总(被告人)自称:他听说市里一个城中村改造项目即将启动,悄悄找某位市领导疏通关系,把工程判给他,领导答应了;他又悄悄找某国有银行负责贷款业务的经理疏通关系,贷个 1000 万给他,作投标验资之用,经理应允,又在银行内部疏通了一下关系,在抵押、质押物不是特别可靠的情况下把钱贷给了他。可是,被告人遇到资金困难,先把那1000 万拿出来周转,谁知全亏掉了。同时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出来了,根本没有所谓的公开招标,政府找公家单位承包了;而被告原先抵押和质押的别墅、名车、翡翠、红宝石,这时候看起来似乎没那么值钱了。于是银行方面向公安机关报案,说遇上了骗子,骗走了 1000 万。(读者小心,这样的一段话也是经过笔者加工的故事,当然也略去了许多细节,读者若自己看案卷,可能还会看出别的故事来。)

看上去案件的核心事实很简单,一句话就讲完:被告人谎称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虚构抵押、质押物价值,骗取银行 1000 万元贷款,事后挥霍一空。

然而,在公安机关厚厚的讯问笔录对话集的一个角落里,被告人提到一个事情,那 1000 万是一笔“不出账贷款”,也就是划拨到账上的同时立即冻结,只在验资的时候给人看看,其实是拿不出来的。这个小小的细节,显然从公安机关到检察机关到法庭的整个程序中都被忽略了,这没什么,一个案子从公安机关立案到法院宣判,各种细枝末节太多了,若不进行大规模的剪裁、抓住重要部分,只会让整个司法程序彻底瘫痪。

可是,谁来判断哪些片段属于重要部分,哪些是无聊的细枝末节?我也不太清楚。

当时的我站在“试试看”的角度,想了一下如果把这个碎片编织进去,这个故事又该怎么讲?该往哪里安插这样一个细节呢?被银行冻结的款项当然拿不出来,被告人也承认他又找了先前提到的熟人经理,追加一些珠宝作为质押,将贷款解了冻。然而解冻不是一声招呼那么简单,至少要在银行把相关的手续都办了,才能取钱转账,也就是说,银行实际上知道这钱的去向,而且可以说是银行主动把钱给了他。至于手续不齐全、担保有瑕疵,既然是银行一方认可的,那么能不能说,这其实是个合同纠纷案,并非刑事犯罪?

我想不明白,请教了主审法官,他说,反正能确定钱就是被他拿走了,那就别想太多,抓住重点就可以了,不需要纠缠这些细枝末节。可能吧,这只是我一个对审理案件毫无经验、对贷款业务没多少认识的本科实习生的胡思乱想。

但这个胡思乱想一直使我耿耿于怀,因为我后来不断看到类似的情形:几乎每打开一个案卷,就重复一次类似的情形,面对同样的一堆材料,我都可以讲出几个截然不同的故事,只要用上不同的措辞、将各种细节作不同的排列和筛选。但最后在判决书上,一般都选择了那个最接近起诉书的事实文本,也是最保守、最偷懒的文本。

后来,实习期结束了,我考上研究生,拿到硕士学位之后又紧接着考了博士。我仍在耿耿于怀。读博士的时候,北京发生了一起小贩杀死城管的案件,在城管暴力执法频繁导致民愤的背景下,这个案子在全国引起广泛的关注,看到众人针对被告人的形象、事件的来龙去脉,讲述的各种版本的故事,终于让我下定决心要从理论上认真讨论一下这个问题,于是有了这本书。

研究的过程非常困难,本以为前人,特别是国外走“法律与文学”视角的一些著作,应该想过这类问题,然而搜集资料的时候发现,法学领域几乎没有类似的研究,我只好转向其他学科,因此书中借鉴了不少历史学、叙事学的理论。

其间我的导师刘星教授给了我巨大的帮助,他拥有不可思议的耐性和宽宏雅量,我脑海中闪过的任何奇思异想都可以与他直率争论,每一次争论当中刘星老师个性独特的观点和决不轻饶的态度,又激励我走得更深更远,眼看着一个个粗糙模糊的念头逐渐展开、生长,浮现出脉络关节和愈加清晰的面目身形。我也和他就本书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深入讨论,他的鼓励让我十分感动,而且在结构和写作技巧上他也给予了大量指导意见。

同时还要感谢我的同学们,大家在课上和课后的交流中提出的各种想法不断地给我带来新启发。并且,特别感谢与我同住两年的室友,中山大学中文系文艺美学硕士郭薇薇,她与我交流了不少文学方面的理论知识,书中许多这方面的资料也是在她的帮助下搜集来的。

另外也十分感谢《法制与社会发展》和《甘肃社会科学》,本书的主要观点曾以论文的形式先行在这两份期刊发表。

写这样一个话题,不是要宣布我看到了全部真相,向大家兜售最新爆料的真理(相反,我个人在情绪上对用本质主义腔调去朗读的“真相”、“真理”等词汇一直感到很头痛);而是尝试向读者展现:在案件事实的问题上,立场、修辞、叙事、可能性、人的命运……其实非常复杂,有时真的超乎控制。正因为如此,同样自称证据确凿的判决,有时能树立法律的公信,有时却闹得民怨沸腾,若能从一个特定角度梳理一下这诡异现象的肌理,供批评讨论,也算是本书的意义。

刘燕
2012 年 珠海 GQsFGQSa46IUst8Ce1KRboR5RHpRjcOzdUi+vQ2ljRwMfwEa0rJguJ2hi3qG55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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