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生在过去某个时间的案件进行真实情况的重组,广义上说当然可以算作一种追忆、记录、再现历史的行为,只是这种历史再现有其特殊性,即必须在法律的语境中完成,并积极地、公开地迎合特定的法律目标,比如适应罪名的定义和量刑标准。与通常想象的不一样,人们并不是首先找到了一段外在的、客观的、自我实现的历史,然后看看它是否符合法律关于某个问题的规定;这个顺序是恰好颠倒的:法律规定了我们应当用什么样的方法、照什么样的模式去观察、寻找和编写这段历史。例如崔英杰案是一个刑事案件,那么在刑事审判庭上,人们寻找案件事实的举动都是在程序法允许的范围内,去努力配合实体法关于这类杀人事件的情节框架。这种事先已在价值上和结构上规定了事实的撰写模式和思维模式的情形,其出发点本是为了尽可能保证真实和公正,但在现实中,这种叙事和修辞的特殊要求可能在损坏事实的同时也生成了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