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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案扩展

那么,是否意味着本书的一切结论都局限在个案当中,不需要任何推广呢?显然不可能完全如此。实际上,对代表性的质疑很大程度上就是来自个案研究者总是试图拿个案中得出的结论作普遍性的解释,有时候即使研究者自称个案研究侧重的是对细节的深入挖掘,他们仍然会含蓄地表达:希望其理论能够具备普遍性的解释力(例如费孝通的《江村经济》考察的就是一个村庄,但副标题却是“一个中国农村的经济生活”)。 笔者的书中必然也会表现出类似的“企图”。

首先,本书尝试进行的是一种分析性的理论概括——利用崔英杰案和邓玉娇案在审理过程里表现出来的、不符合传统法学理论的现象,进行修辞学和叙事学的分析,并且形成一套案件事实的叙事建构的理论。这类分析性概括强调的是从个案中的具体现象总结出抽象化的理论和模型,按照罗伯特·尹的观点,分析性概括首先将旧有的理论体系作为模板,与案例进行对比,在对比中指出旧有理论的缺陷,并以此为突破口进行理论修正或建构新的模板。 就这一点来说,与格尔兹所说的个案中概括功能有相似之处:从个案抽象出的理论以一种反例的形象与旧有的普遍化的理论形成对抗,它的意义就在于对普遍化理论的冲击,而无需迎合普遍化和代表性,在个案的选择上(与抽样的代表性相比)更注重个案在理论方面的潜力, 也可以称为典型性,所谓典型就是集中而显著地体现了某一类现象。

其次,分析性概括的局限在于,从个案中抽象出的理论,只适用于这一类型的现象,由于这里不是做统计和抽样调查,这种现象在多大的范围内存在、有多大的覆盖率和出现频率都不很清楚。因此,如果要将抽象出来的理论框架向外推广,就会遇到其适用范围有多大的问题,面对另一个案件的时候,它能否继续说明问题呢?这样的问题一般不属于个案研究的工作,将有待他人将这种试探性的理论研究在统计和普遍化的方向上继续下去。但从研究是否有意义的角度出发,对此进行初步的说明还是有必要的,通常是作一种经验的和背景结构式的阐述。

综合来说,本书选择崔英杰案和邓玉娇案正是因为其具有典型性和理论潜力。其中,崔英杰案一方面案件的曝光度很大,从当事人到法庭、从媒体到民众,参与讨论的人群较多,而且大量意见集中在案件事实方面,多个叙事文本界限清晰地呈现出来;另一方面,小商贩与城管的冲突在国内近年越来越受重视,这个案件成为法治主题下民众与公权力进行话语抗衡的平台,也为本书从针对诉讼现象的理论落实到国内的社会现状下法治实践的问题提供了分析材料。

而邓玉娇案引起的社会关注,则更具有刺激性——女服务员与政府公务员、被欺凌的穷苦女子与嫖娼官吏的标签,戏剧化地撩拨起了媒体和公众的敏感神经,引发贫富差距、官民对立、社会阶级分化等情绪性话语,同时指向了比崔英杰案更为尖锐化、普遍化的社会矛盾。(至于选取的案件性质——崔英杰案和邓玉娇案均为刑事案件,是否会导致结论局限于刑事诉讼特有现象,这个问题在本书第三章第四节分析人物建构理论与邓玉娇案的关系时,再详细交代。)

本书研究的是个案中案件事实如何依赖叙事活动被创作出来的现象,并提供一套从新的角度认识事实审理的理论框架——这首先可以视为个案中的概括,与旧有的、普遍化的司法理论进行对比和对抗。其次也可以看作试探推广的分析性概括:从经验上讲,如果叙事指的是以讲述故事为目的的语言使用,那么它存在于日常生活的任何角落,法庭当然不例外,“原告和被告各讲一个故事——实际上是把他们‘真实的’或原始的故事翻译成法律认可的叙事或修辞形式——然后陪审团从中选择自己更喜欢的故事” 的情形,可以说确实普遍存在于司法过程中。 OSf4htHQjTj+6S9ko/NeQSt6ijYGjvrHkxebRsjyGsEBh4UmuLcGAUcc6A1vBJ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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