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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材料说明

一、个案研究

本书关于案件事实的叙事学研究,以两个真实的刑事案件作为分析材料。选取的案例是从 2006 年年底至 2007 年上半年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的小商贩崔英杰杀死城管队员的刑事案件,以及发生在 2009 年 5 月、同样引起巨大社会反响的女工邓玉娇刺死嫖娼官员案。其中,以崔英杰案为主,邓玉娇案为辅。文献材料包括崔英杰案的一审判决书、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检察院起诉书、庭审实录、被告人的两位辩护律师的辩护词,邓玉娇案的判决书、辩护人意见,以及有关两个案件的媒体报道、法庭外法律专业人士意见和非专业人士对案件的评论。

(一)是否为疑难案件

这里有必要对所选案件是否属于疑难案件作出说明,原因是,在法学研究中疑难案件与非疑难案件能够说明的问题不尽相同。疑难案件通常是指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根据现有理论或制度无法得出唯一裁判结果的案子,这种情况下在案件当中直接反映出现有的法律理论或者法律制度的缺陷以及自相矛盾,而这种缺陷正是导致案件遭遇司法上的困局的原因。非疑难案件在司法实践上可能并没有遇到这样的困难,但并不代表不存在争议,而是这种争议来自其他方面。

崔英杰案就属于在现行制度方面没有疑难的案件,首先这是个简单而典型的冲突杀人事例,从案发到侦破、嫌疑人被羁押全过程不足 24小时;其次相关法律很清楚,法庭内外均未出现与如何理解法律规范有关的争议。而且该案的证据相对于同类案件来说充分程度也很高,甚至案发过程被现场拍摄下来,这在刑事诉讼的实践当中已算罕见。

但人们依然看到大量的争论围绕着这个案子,这些争论有的是审理阶段诉讼参与者以书面和口头的形式陈述案发当时的事件和情景,运用各种叙事技术、修辞方法试图诱导不同的判决结果,有的是庭外的公众对案发经过的看法和判决结果的议论。这样的争议,实际上可以出现在任何一个案件之中。

邓玉娇案的情形则有所不同。邓玉娇案存在法理上的争议,案情调查过程比较曲折,关于案情的一些情况显得不太清楚,从这一点上说,可以把邓玉娇案看作疑难案件。本书第三章的第四节将会详细讨论这个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本书在第三章分析邓玉娇案时,不打算参与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的争论,一来这不是本书的主题,二来该案这方面的问题已有许多正式和非正式的精彩辩论,无需重复劳动,但案件当中的不少法理争议与修辞问题是相关的,第三章会专门分析叙事策略与消解案件争议之间的关系。

(二)个案的代表性问题

本书选取的材料是两则个案,这种个案研究在学术上往往遭遇代表性的疑问——只用一两个例子能说明多少情况?或者一两个例子究竟能代表多大范围,会不会沦为一种极个别的、偶然的、没有多大意义的研究?

已经有学者指出,个案代表性的问题本身很可能是个假问题。 所谓的代表性,是统计学在抽样方面的问题,当我们必须在给定范围内统计出某现象的覆盖率、而又没有条件对范围内的全部样品进行检查的时候,只能选取出一部分样品,由于结论是在证明整个族群内各个样品的特征,因此研究者必须对被选取出来的样品进行代表性解释,为什么选择这些而不是那些,它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回答预先提出的问题。

但是,个案研究不是统计调查,即没有给定的范围,也没有全部样品和被选样品的对立——因此也不存在样品代表性的问题。比如,如果本书考察的是一年内全国小商贩与城管发生冲突的事件中,导致人员伤亡的比例有多大,或者全国娱乐场所服务员遭遇顾客欺凌的比例有多少,那么只选取北京市海淀区或湖北省巴东县的一个案件,当然无法说明问题。然而本书试图论述的并不是伤亡、欺凌案件的范围和频率之类的情况,而是试图分析从单个案件内反映出的各种深层次现象。 o/L1f5U0Y+q8+E1clbt7btoYUXubl6ypVjTT4IV3cVDSnJ9E62WGXl0UaW//8Ug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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