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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历史事实与叙事建构

证据、素材和事实的关系,虽然在法律与文学运动当中较少分析,但在历史哲学领域却有过相关的讨论。鉴于寻找案件事实也属于一种特殊的查明和书写史实的工作(案件事实的文本可以算作一种历史学上的人类叙事),历史哲学的借鉴意义是非常大的。

证据从历史学的角度看,是事情在过去某个时间发生之后遗留下来的痕迹,比如考古遗迹(案发现场、尸体、物证),文献资料(书证),亲历者追忆(证人证言、当事人供述)等。19 世纪中叶以后的历史学因为受到实证主义哲学和自然科学的影响,开始为自身争取科学的地位,在这样的科学主义历史学眼中,作为遗留痕迹的证据,配合上严密的逻辑,历史学家能够撰写出像它实际上所发生的那样的事实。 然而这种观念在 20 世纪中后期受到严重挑战,这个时期跟随西方哲学的语言转向和后现代主义思潮,历史哲学也出现了叙事转向(或称修辞转向、语言转向),其中重要的代表人物是海登·怀特。

海登·怀特认为历史证据所提供的是一种编撰和书写史实的素材,而不是史实本身,由素材转变为历史事实则依赖语言的使用、修辞艺术和叙事策略。首先,考古证据给予人们的是一个个事件,是窥视历史的点,还没有形成人们可理解的“历史”, 关于这种点状的或片段状的观察与记载,怀特在分析三种常见的历史编撰体例的时候作了详细论述,三种体例分别是年代记( annals )、编年史( chronicle )、历史(history)。年代记用简短的句子记载事项并按时间顺序排列(例如《圣加尔年表》和春秋国史),罗列出一堆混乱而偶然的事件,即没有开头也没有结尾,更没有回答为什么会发生这些事情,它们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社会事件明显像自然事件那样不可理解”。 编年史可以看作年代记的扩充,在事件叙述上更详细(例如黎希尔的《法兰西史》和《左传》)。历史或称叙事史则是完整的叙事性故事,各种事件都在年代记或编年史的框架之内,事件之间呈现出具有一致性的关系、结构以及意义——很显然,司法审判所要求的案件事实便属于这种体例。

考古证据得出的点状事件,按时间顺序排列就构成了年代记或编年史,年代记或编年史序列是历史叙事的材料,后者通过将原本断裂的事件互相关联,形成一个连续的故事,它必须回答这样的问题:事件综合之后的全景式故事会有怎样的效果?故事的意义是什么?“这些问题与被视为一个完整故事的整组事件的结构有关,并且需要对某个特定故事与编年史中可能‘发现’‘鉴别’或‘揭示’出的其他故事之间的关系做出大致判断。” 同时,“一个叙事性陈述可能将一组事件再现为具有史诗或悲剧的形式和意义,而另一个陈述则可能将同一组事件——以相同的合理性,也不违反任何事实记载地——再现为闹剧。”

这说明,意义化的、可理解的事实与叙事从一定程度上说是与证据分离的,在建构事实的过程中分属不同的层面,叙事不完全受制于证据,而是具有一种自我解释性和自相关性。

为了论述的清晰和简便,本书在分析案件事实的建构的部分,将借用历史叙事学“年代记—编年史—历史”的解说模式,来阐述“证据—事件—案件事实”的形成过程。 9vV+cz+pEzgbDEFcKrzaqu+6LG7ZtUuykJymI7waOWRXqJPjoV2BaNRnazszBI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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