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叙事的视角来看待和分析法律现象,最早可以在法律与文学运动中找到端倪。尽管本书没有沿袭人们熟知的法律与文学的思路,但有必要对这种思路作一个简短梳理,以说明本书的观点与以往研究的不同之处。
法律与文学运动是 20 世纪 70 年代左右在美国法学院校内兴起的学术运动,准确地说不能称其为法学理论流派,它只是一种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这种思维方式的主要特色是:强调法律不仅仅是逻辑或规范体系,也是一种语言,因而与文学有相通之处,结合二者的研究将大大拓展法学理论的视野。如早期倡导者詹姆斯·B.怀特( James B.White)指出的,法律的力量在于“语言和修辞的说服力”, [1] 而不是一套精确的术语表,因而文学应被纳入法学教育当中,以弥补传统的只注重冷冰冰的科学的教育方式。 [2] 此后,寻求法律和文学间的相通之处的思路很快分化为两大分支: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和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
1.文学中的法律。这个分支的特点是以文学作品——尤其是那些讲述与法律有关的故事和情节的作品——为材料来挖掘、思考其中所体现的法律理论问题或实践问题,既可以是历史的,也可以是眼前的,然而挖掘的目的并非为已有的法学理论作注脚,而是试图推进乃至推翻死板的法律教条。国内这方面的代表作如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6 年版),徐忠明《法律与文学之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以及强世功《文学中的法律:安提戈涅、窦娥和鲍西娅》(《比较法研究》1996 年第 3 期)等。标题已经可以反映出这个分支的鲜明特色。文学作品就是非常好的法律教材,比起枯燥的术语和推理,文学作品更能细腻而生动地表现正义、善良、复仇、犯罪、惩罚等观念在大的文化背景下的形象,以及人们内心对它们的体会——大有可能是与学究不一样的体会。
2.作为文学的法律。这一分支的情况较为复杂,总的来说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将法律文本或者法律实践都看作文学文本来研究, 用分析文学作品的理论框架(比如修辞、解释、语义等)来分析和研究法律现象,这一方法论本身就是颠覆性的。二是用文学的方式来呈现法律,比如修辞技巧在司法意见中的运用有助于增强其说理的条理,并发挥语言的感染力以达到最佳的劝诫和说服效果;再比如对文学作品的社会教化作用与法律的社会教化功能的类比和关联性研究。有关叙事的问题,就是在作为文学的法律这一分支中提出的,(另有一种更为细致的划分,将法律与文学运动分为“文学中的法律”“作为文学的法律”“通过文学的法律”和“有关文学的法律”四支。文学作品的教化作用,以及法律中的叙事,则属于“通过文学的法律”一支。) 这部分的研究现状总结将并入下文“修辞、叙事与法律”的综述。
法律与文学思路从一开始便非常深刻地认识到,法律不光是科学的,更加是语言的,但是却没能够克服一个缺陷,即,把修辞仅仅看作说话或写作中使用的装饰性的技巧,把文学以及讲故事的活动看作情感抒发式的(或者情绪煽动式的)感情行为,大量有关“作为文学的法律”的讨论也都将精力花在这些装饰和煽动的技术上。国内最近期的研究,如刘星《司法决疑与“故事文学”利用——以〈威尼斯商人〉为样本》(《清华法学》2008 年第 3 期)以及《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源自中国基层司法经验》(《中外法学》2010 年第 2 期),详尽地指出了法律现象中的文学因素,并且使用文学理论去解读,其重点也是为了说明,故事情节和措辞技巧可以吸引和征服读者,使读者忽视抽象的理论争论,接受判决结果。
结果,这很容易让人以为,所谓法律与文学就是在为这些装饰品和煽动伎俩辩护宣传,告诉人们要是把它们用在法律方面将会有多么大的收益。反对者毫不留情地抓住这一点批评法律与文学运动。批评的论据没有什么新鲜的,用的就是法学最原始的论调——文学是充满感情色彩和虚构性的东西,感情用事以及虚构使其与理性的现实存在距离,也决定了文学与天生崇尚理性、反对虚构的法律不可相提并论,甚至互相疏远。
实际上,修辞和叙事远没有如此简单。本书所作的努力,是希望让读者看到,法律中的修辞和叙事在一定程度上建构了事实本身,而非单纯的措辞装饰、情感抒发或说服煽动。换句话说,正是语言的使用造成了事实的存在。
[1] James B.White, The Legal Imagination ,Chicago and Lond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5,p xiii.
[2] James B.White, The Legal Imagination ,Chicago and Lond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5,p.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