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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族群间性的生态关系

间性是文艺学概念,起初只是指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在延伸主体间性之后,更强调两个主体之间所具有相对独立且平等的相互依存关系。将间性运用于族群生态关系,旨在强调不同族群之间应该建立一种具有自我个性,又尊重各自相对独立且平等发展的社会生态关系。虽然现实中,不同族群确实存在着发展层次不一的问题,但在法律上所有族群都是平等的,没有层级区别,没有优劣之分,更强调在思想意识层面树立族群的主体地位,这是确立族群真正平等的内在动因,否则就只有形式上的平等,而没有内心里的平等。

一、相对和谐的族群生态关系

族群间性的理念是非常重要的,清政府在初步平定广东“土客械斗”之后,采取了对客民进行必要资遣的办法解决矛盾,以期获得族群之间的和平共处。但是,因为起初清政府并没有考虑族群间性的问题,采取了当地资遣的解决方式,结果不仅没有实现族群和谐的目标,反而再次引发土客械斗。吸取经验教训之后,清政府改变最初的资遣方式,将客民资遣到相对地广人稀土客之间没有矛盾,或矛盾并不明显的地域,集中遣散到广东的高州、廉州、雷州、琼州(今海南省)四府以及广西东部,就此,土客械斗基本解除。广西东部主要指梧州市和平乐府,延及玉林,平乐府之为贺县和富川,这些地区当属官方眼中族群矛盾淡化之区,族群的社会生态关系相对和谐。

具体情形如何,且看入迁贺州的客家人自己的描述与感受。何氏十五世元松公派下承佑公之孙,贺县何氏开基祖宠桢公之子十八世恭公自叙迁广西缘由:其迁揭阳蓝田都狮头约良田河峑居住。至嘉庆末年,人情大变,官寝民陷横逆之弊,愈来愈奇,强恶之风,日加日甚,以强欺弱,大姓欺小姓,动称斗杀,互相争斗,凭空嫁祸,无事生端,手段恶毒,遭大姓所害,数不胜数。余父桢公自思寨中叔侄兄弟不过百人,微也孤也,怎能与大姓巨族共处?故于道光四年甲子之秋,余父单身来到贺县观看,土沃人稀,风俗醇厚,王法条条,堪称仁里,便于乙酉年正月初六洁家起程。余兄锡尔取蔡家之女,兄嫂强留不已,尔兄多留一年,至丙戌二月与伯父宠漳并祖佑公同来。父起程时,仅携余母刘氏及兄弟,并李嫂、张嫂大小七口来此。余行年八岁,谦兄十二岁,我兄十八岁,余父四十六岁,母四十七岁,带花银四百零八元,到沙田朝拳寨舅父刘运贵家中居住。丙戌年正月,复徙沙田圩尾批张姓屋暂居。至丙戌年冬起造屋三间两廊,并傍侧二间居住,安身耕种。

清乾隆二十四年,黄兴财从西江往贺江上溯到达贺县,当地有一户丘姓客家人,主人和善,兴财便留下替丘家当长工。他为人老实勤劳肯干,主人欢心,日后便在八步区萝卜滩曾屋盖间小屋,回兴宁接家眷前来定居。贺县薛氏在贺县有 230 年历史,来自广东嘉应州梓皋村,为薛仁甫之后裔。当年因嘉应州人多地狭,当地客家人四处谋生,或东南走而过海,徙台湾或南洋各地,或西迁而上广西。薛君祥约于 1776 年跋涉到贺县替人打工,他先落脚于临江北岸萝卜滩,曾在黄兴瑶家打长工。兴瑶是兴财的兄弟,与君祥同是来自兴宁。薛君祥为人诚实肯干,主人便介绍其堂兄兴财的女儿给他为妻,君祥遂定居萝卜滩。

以上是入迁贺州的客家人之亲身感受与描述,其充分说明贺州当时是“风俗醇厚,王法条条,堪称仁里”,这是整体社会生态状况。就具体个人而言,也是与人为善,并不欺凌外来谋生的客民,客民虽为佃农,但主人并不将其作为下人看待,而是予以人格的尊重,并且给予充分的信任,乃至于将自己的女儿嫁给上门打工的佃农。这与其在广东的境遇相比,那就是天壤之别。

还有一些客家人的材料,则从侧面同样反映了同时贺州的族群关系和谐,并不排斥外来谋生之人。贺州胡氏客家人于乾隆年间,因姓氏械斗被迫自五华县的奎岭西迁至贺县公会双洋村,嗣后部分后裔再移居凤凰中央洞和黄屋及大同等地。贺县莲塘高姓远祖高正公原住福建汀州上坑,因清朝政府腐败,盗贼蜂起,无法定居,即留少数人分居于黄屋园及营盘寨,集体迁居于广西贺州莲塘,一部分定居于贺县东鹿、古柏、贺街、步头、白花、芳林、田厂等地。道光十六年(1836 年),谢启恩亦因受乡人欺负,携家眷三十八人迁入贺县公会联合村,主要从事农商各业,并在石湾村联合建立谢氏公祠。这些客家姓氏族群,都是因为原住地族群矛盾紧张,于是入迁贺州,并立足发展至今。如果当时贺州也是族群关系,对于外来的他们采取驱赶措施,他们就不可能在贺州定居,应当往迁他处。

不同的史料都在佐证,当时的贺州各个族群之间还是相对比较和谐,并不存在过于激烈的族群矛盾,特别是对于避祸入迁的客家人,通常表现的是接纳与同情。这并不说明贺州本地人具有怎样崇高的思想境界,或者高屋建瓴的族群社会生态理念,重要原因是当时贺州土广人稀,境内具有充分的地理空间,环境容量能够接纳新来的外人谋生,且并不对贺州本地人构成直接的经济威胁。地缘经济告诉我们,地理因素是最基本的因素,在这个地理区域内经济发展的内部因素与外部条件必将发挥相互作用,这种作用通常表现为或者是联合与合作,或者是对立与遏制,前者称之为互补关系,后者称之为竞争关系。充足的环境容量不仅使得本地人没有感受到外部的经济威胁,而且也给予客家人开荒拓垦的空间,也许没有表现互补关系,但至少还没有形成竞争关系,两者相安无事。其实,初期客家人的入迁,只要不是大批量的蜂拥而入,不管入迁什么地方,都应当不会引发大规模的驱逐行动。这大约就是迁徙的一个社会规律。

二、地缘经济引发族群矛盾

地缘经济指示着,只要一个区域存在着不同经济实体,就必然存在着竞争的可能或必然,因为经济实体,尤其是族群总体趋向就是发展,发展就会冲击地缘政治,于是冲突也就发生了。贺州土客之间在历经最初的接纳与容忍之后,随着客家人的逐渐壮大,本地人与客家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也随之出现,于是上升到政治层面,族群关系由原来的和谐开始出现不和谐的声音。

清道光年间,汤钦伯在离乱之际,携带三个儿子从广东嘉应州吉水村来到广西贺县桂岭竹园对面崩圳山岭上,搭一茅房居住,以割石灰草为生。他们经过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建有一座砖瓦房,并置有山林田产。清咸丰年间,桂岭本地人与广东连山本地人联合对客家人进行残酷追杀,许多客家人被赶走杀绝。汤钦伯三儿子一家躲在梅江钟姓大屋,结果大屋被铲平,全家被杀绝。二儿子石润分居到云山脚住,置有山坊,后绝嗣。长子维富躲在木马坪张姓大屋,避过土客相残浩劫。

咸丰四年春(1854 年初),富川发生“匪之乱”,实际上是汉人内部的“土来械斗”。据官方记载:是年 6 月,富川人罗亚飞、刘洪贵、左尤春、陈亚壬、李荣增等聚众千人,多次洗劫红花、古城、钟山、羊头、白沙等村,杀土著生员杨元官、何成德等人。7 月,土人首领陈良瑾、胡延“联团攻之”。9 月,古城团毛色率乡中数千人至太平场助战,皆被客家人战败。自此,土客互相攻扰,各有胜负,相持数年,波及贺县许多村圩。直至咸丰十年(1860 年),蒋益澧奉命处理两广“土来械斗”,率兵进驻贺县,严饬土客和好,这才彼此相安。

在贺州西南部,《樟木叶氏族谱·先祖由东迁西序》反映了贺州南部土客关系的真实情况:“初到之时,则在大岭处置良田一丘,搭屋栖身。无奈土人蛮恶,担水则水桶打烂,寻柴则担杆镰刀概为抢去。以此艰辛,何以爰处。嗣又去贺县石塔圩居住,即在石笋莲塘置良田十四亩,遂欲安居乐业于斯焉。验其土俗,察其人情,不尚古道,非可聚予子孙。于是一家商议,复移回樟木林扛轿岭尾暂寄安身。是时犁雨锄云,披星戴月,苦不堪言。兼被土人欺凌,朝夕困守,居处不安,何能建业。……新本无知,聊书迁西数语,愿我子子孙孙莫以开创为易,宜继继承承勿弃先人之遗泽焉,是为序。

二十五世孙家新字其锐敬述书

皇清光绪三十年(1909 年)岁次甲辰孟夏月吉旦”

贺县鹅塘镇栗木寨住着黄姓人家开垦石山南侧的小盆地,而把荒草野林的芳林看作其养牛塘。栗木人把蛮头山的清泉围成很多塘,除了开垦田地灌溉之外,剩余的水因与牌水(今马尾河)较远,遇上雨水多的年月,汪洋一片,塘就容不下,水就顺着低处向北流到芳林,便在地势低洼的地方流出一条新圳。继杨姓人后,黄、薛、王、叶等姓来到芳林这个养牛塘,他们吃苦耐劳,拼命开垦,耕田种地开发芳林这片土地。虽说是养牛塘,似乎多水,但高处还是没有水,芳林人只得在牌河筑坝拦河,引水灌溉,依然不能满足要求。新圳的形成,正好解决芳林人农田用水问题,但栗木人不允许,认为开圳必须经得他们同意。由此,新圳开挖又被填,反复多次,双方几近动武。后在官府协调之下,双方达成旅游谅解,成为友好族群。

据昭平县《樟木林志》记载:“清朝嘉庆、道光年间(1796 ~ 1850 年),随着粤东河婆(今揭西)客家人的大举迁入,加快了本地居民的外迁速度。” 这里没有说明本地人外迁的具体原因,但是也隐含其中,那就是客家人的“大举迁入”,这很值得玩味。这也确实说明土客争斗,客家并非总是悲情者,在贺州没有必然的强势与弱势,一时一地可以发生相互转化。

清初,从广东等地迁入贺州的大量客家人良莠不齐。“粤西地广人稀,客民多寄食其间,良少莠多,莠者勾结土匪,而土匪资其凶焰以害土著之民;土著之良不堪其谑且欲大逐客民之莠,且客民祸及良者之家屋,于是仇隙日深,结党互杀。而黠出于其间,啸聚成群,蔓延于左右江千里之间。” 客家人中的“莠者”勾结土匪,欺压壮、瑶等少数民族,甚至结党械斗,争夺田地,引起壮、瑶民族的反抗。其实,作为一个族群民系,客家人也为着自己的有利生存,在与瑶族相执过程中,一样是仰仗自身优势,抢占瑶族优良地盘。“据土瑶先人讲,当时移石寨到处都是原始丛林,还没有人居住,是土瑶人最先在那里定居的。后来迁来了大批客家人,他们依仗人多势众,把土瑶人逼进了大桂山脉深处。” 此外,沙田镇的芳林,原来也是土瑶人的居所,土瑶人已经生活数代,历经艰辛努力耕耘。客家人入迁贺州之后,也是看中这里的田地,且所居之人为弱势土瑶,于是挑起争斗,运用武力强行将土瑶人的地盘夺为己有。由此可见,客家人在贺州并非总是处于弱势,也表现强权,直接就通过武力夺取他人土地。这就是生命的丛林法则,在没有直接公正法律介入的情况下,地缘经济决定着族群生态,武力影响着生存法则,不管哪个族群都一样。

每次械斗原因各有不同,但地缘经济内隐的竞争关系,以及这种关系显性化并上升地缘政治,却是不可不追溯的因素。本来卧榻之侧就不容他人酣睡,先来入迁的居民已经自认是土著,本区域就是自己的势力范围,客家人的入迁就是触及本地人心理底线。起初,基本上没有激烈地反应,根本原因还是没有触及地缘经济的核心利益,因此尚在本地人心理容忍范围之内。随着客家人入迁人数增加,以及生产扩张而不断拓展地理空间,本地人的压迫感不断增强,心理容忍度越来越低,于是一个微小的事件都会引发大规模的族群械斗。

三、由磨合走向整合的生态和谐关系

任何时候族群之间都是既有矛盾斗争,又有友好交往,贺州客家人与本地人也一样。不管历史的哪个时期,贺州土客之间都是友好与斗争相随,只是一个时期主要表现为矛盾斗争,另一个时期主要表现为和平共处,但基本上不排除对立面的存在。虽然本地人与客家人之间存在着矛盾斗争,但总体上是历经磨合到整合的过程,共同构筑基于贺州的社会生态关系。在经历土客械斗之后,双方有识之士都认识到族群械斗那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都在努力制止类似事件的发生,致力于维持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生态关系。

国民党时期,贺县大宁镇土匪头子岑孟达担任贺县县长,贺县人称其为“魔”。这个魔头从心底里仇恨客家人,鼓动、制造土客之争。不管何事,总是低压客家人,抬高本地人,以此刻意制造矛盾。就是搭台唱戏,他也要规定本地人的戏台须比客家人的戏台高出二尺。有一次,岑孟达挑动本地人去打客家人,有一批本地人准备应声前往,被当时颇有声望的鹅塘镇点灯寨何水林老人知道,他马上站出来阻止。他告诉大家,点灯寨属鹅塘管辖,鹅塘驻扎着的国民党团练,军队都是客家人,你们不要以为岑孟达是国民党,凡是国民党都打客家人的啦!他还说若你们一定要去打客家人,只能打一下,决不能打死人。最后,人们都识破了岑孟达的不测之心,没有打起来。

在深入黄洞瑶族乡黄洞村采访时,该村赵贵府副主任讲述说:“自从记事以来,就没听说过我们过山瑶和客家人之间发生过冲突和打斗,就算有个别瑶族人与客家人打架,那也是因为那些客家二流子去偷山里瑶族人的木材或香菇。”黄洞乡客家人与山瑶是比较均匀地混杂居住的,彼此之间在交流与互助中建立了融洽的族群关系。

贺州市厦良村点灯寨,现居住着一百多户人家,总人口 1300 人。点灯寨是汉族杂姓聚居村寨,居住着讲本地话的何梁侯三大主要姓氏八都人,也居住着讲客家话的赖黄吴许梁等姓氏客家人。本地人作为点灯寨的土著居民,已经有效地开发了这片地方,但他们还是先后接纳了入迁的十来多姓氏客家人,并且能够和睦相处,创造了族群和谐的模范。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土客之间族群关系更加和谐。特别是 20 世纪改革开放之后,各个族群的注意力都被引向发展经济,既有在家从事经济生产者,更有外出打工谋生者,因此基于族群狭隘视野的矛盾逐步淡出人们视野,群体性械斗事件自然也就减少了。地还是原来的地,国土面积并没有增加,环境容量却是增大了,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从地理空间分析,现在村寨族群之间的密度较之从前大为增加,一些地方村寨几乎连成一体。如果置之从前,那就是对于我之地理空间入侵,不仅形成心理压迫感,更是对经济利益的侵占,必然会引发强烈地反弹。由此,现在部分人口外出谋生,更由于生产力水平提高,单位国土面积具有增多的环境容量,能够更好地养活更多人口,于是大家的心理容忍度普遍提高,这也造就了今天的族群和谐局面。

正因为贺州民族团结搞得好,不同时期都获得了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仅在 1984 ~ 2009 年间贺县(县级贺州市、八步区)就获得共 33 次先进称号。具体名单是:1984 年,贺县莲塘公社都江大队获得广西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称号。贺州公会公社卫生院医生沈祖贤(汉族)、贺县步头公社黄石小学校长蒋福林(汉族)、贺县南乡公社党委副书记吴望煜(壮族)、贺县大平公社威竹大队党支部书记赵金轩(瑶族)、贺县贺城公社林业助检员赵成富(瑶族)、贺县大宁公社三岐大队妇女主任盘美珍(女,瑶族)、贺县鹅塘公社大明大队党支部书记赵花养(瑶族)、贺县桂岭公社开山大队社员邓荣春(瑶族)等获得广西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称号。

1988 年,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南乡乡人民政府获得广西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称号。贺县里松乡林管站副站长莫耀廷(汉族)、贺县南乡张江坪村公所党支部书记陈昌斌(壮族)、贺县沙田乡人民政府民族助理盘少明(瑶族)、贺县黄洞瑶族乡人民政府乡长冯荣贵(瑶族)等获得广西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称号。南乡乡人民政府获得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称号。

1993 年,贺县鹅塘镇人民政府获得广西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称号。贺县步头镇党委书记覃先春(汉族)、贺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永达(瑶族)、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莫记灵(壮族)获得广西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称号。

1994 年,贺县人民政府获得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称号。

1998 年,贺州市人民政府(县级市)、贺州市大平瑶族乡获得广西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称号。贺州市民族事务局局长何愈松(壮族)、贺州市大平瑶族乡乡长韦志刚(瑶族)获得广西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称号。

1999 年,贺州市(县级市)大平瑶族乡乡长韦志刚(瑶族)获得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称号。

2005 年,八步区人民政府获得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称号。八步区扶贫办主任高伟(汉族)获得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称号。

2006 年,八步区副区长黄江(汉族)、八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主任龙有禄(瑶族)、八步区鹅塘镇卫生院院长潘红文(壮族)获得广西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称号。

2008 年,八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司长赵福东(瑶族)、八步区黄洞瑶族乡副乡长邓秀(瑶族)获得广西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称号。

2009 年,八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司长赵福东(瑶族)获得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称号。

统计以上获奖情况:全国先进集体 3 个,全国先进个人 2 人。省级先进集体 6 个,先进个人 22 人。时间跨度近 30 年,民族 3 个(汉、壮、瑶)、涉及乡镇 12个,政府单位 9 个(次),政府职能部门 1 个。这些数据充分说明贺州市具有良好的族群生态关系,它不是局部的族群关系和谐,而是整体社会生态和谐,各个族群都体现主体间性,都给予对方平等的社会生态位。由此推及过去,虽然贺州各个族群之间也存在利益层面的矛盾冲突,但不可能是整体性的激烈冲突,不仅因为族群冲突不见于现代版的《贺州市志》(县级市),也不见于清代版的《贺县志》,而且还因为现实的和谐面貌成为强烈佐证,如果历史上族群矛盾激烈,形成了历史积怨,那么难以有着如此长时间且大范围的族群和谐局面。 JHTiBdRwwVe2p0jqyVctThlZkYvgo+tgq/SJKDWlnBFlBEuNowL06frrW6+1XW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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