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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权力机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权力机构是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包括中央权力机构和地方权力机构两个层面。

(一)中央权力机构

中央权力机构由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构成。

1.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

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三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 。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每两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一次,如遇特别情形不能按期召集时,得延期召集之。”“全国苏维埃的临时代表大会,遇必要时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自动召集之,或由代表全国人口三分之一的地方苏维埃的要求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召集之。”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1)听取中央执行员会的报告并讨论,(2)制定和修改宪法及其他法律,(3)决定全国的大取方针,(4)改选中央执行委员会。

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直属市、直属县苏维埃代表大会及红军所选举出来的代表而组成。1933 年 6 月 8 日,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作出关于召开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决议。1933 年12 月,各选举单位选举出了 693 名正式代表、83 名候补代表参加大会。代表分布及成分情况如下

苏维埃政权产生选举系统图表

1934 年 1 月 22 日至 2 月 1 日,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会议讨论、审议、通过了毛泽东代表第一届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朱德所作的红军建设决议报告、林伯渠所作的经济建设决议报告、吴亮平所作的苏维埃建设决议报告。大会还一致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关于国旗、国徽、军旗的决定》等法律法令。

关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徽规定如下:在地球形上插交叉的镰刀与锤子,右为谷穗、左为麦穗架于地球形之下和两旁,地球之上为五角星。上书“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全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的民族联合起来”。关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旗规定如下:红色底子,横为五尺,直为三尺六寸,加国徽于其上,旗柄为白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徽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旗

最后,大会选举正式执行委员 175 人、候补执行委员 36 人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即以正式的和候补的 211 名委员组织之,为全苏大会闭幕后之最高职权机关。”

正式执行委员 175 人名单:

博 古 陈绍禹 何克全 刘少奇 毛泽东

项 英 吴亮平 瞿秋白 周月林 金维映

黄发桂 谢玉钦 李富春 谢名仁 肖世榜

林国宋 黄长娇 蔡 畅 钟葆元 娄梦侠

张绩之 徐达志 曾 山 钟昌桃 刘启耀

钟循仁 李卓然 刘广臣 谢先震 朱 德

周恩来 王稼祥 刘伯承 贺 昌 何长工

滕代远 彭德怀 杨尚昆 林 彪 聂荣臻

董振堂 刘伯坚 黄 甦 蔡树藩 聂洪钧

王如痴 万水诚 陈 光 寻淮洲 罗瑞卿

张纯情 周建屏 周 昆 乐少华 陈阿金

袁国平 叶剑英 陈 毅 毕士梯 陈洪时

萧 克 孔荷宠 朱 瑞 刘畴西 徐彦刚

陈昌浩 徐向前 张国焘 张琴秋 贺 龙

关向应 夏 曦 宋白民 王维周 罗炳辉

洪 水 蔡 乾 张然和 余宏文 王世泰

潘大忠 姜阿三 张冠一 古大存 郑根芬

朱 琪 高敬亭 詹以锦 郑位三 王凤鸣

成仿吾 郭述申 张德三 祝维垣 顾作霖

邵式平 黄 道 朱兆祥 孔书安 刘 晓

钟世斌 博才秀 周义开 刘明辉 熊仙壁

刘国珠 钟挂新 罗 迈 陈祥生 林伯渠

刘群先 胡 海 范乐春 曾洪易 巫子元

张太和 黄宜章 张鼎远 李见珍 吴兰甫

吴必先 邱先英 张闻天 陈 云 王盛荣

邓 发 陈潭秋 潘汉年 黄加高 张云仙

张金楼 周少文 何振吾 陈寿昌 黄光保

谭余保 刘士杰 王 震 旷 彪 彭仁昌

任弼时 吴德峰 王秀章 熊国炳 余洪远

李维海 何 畏 李先念 曾广澜 周光坤

李成甲 陈子谦 方志敏 余汉潮 黄万生

汪金祥 关 英 涂振农 关春香 吴玉章

朱地元 杨其鑫 邓振询 何叔衡 高自立

梁柏台 徐待立 阮啸仙 邓颖超 董必武

康 生 王贤选 罗梓铭 杨世珠 赖美玉

候补中央执行委员 36 人名单:

杨炳龙 谢振富 邱时凤 邓尧盛 董长胜

刘 毅 李美群 邹中才 徐顺垣 徐明富

叶德贵 邓子恢 朱荣生 贾拓夫 冯雪峰

李一氓 李克农 张爱萍 罗荣桓 李赐凡

颜立记 尹仁桂 刘燕玉 方敬和 谢炳煌

钟义瑾 黄富武 方振华 邹敦厚 廖汉华

龙春山 华新湘 周规香 旷朱权 邓 萍

康克清

2.中央执行委员会

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政权机构,“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立法、行政、司法的最高管辖机关,指挥苏维埃政府一切行政机关的工作,监视苏维埃宪法、全苏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案和命令之实行。” 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的中央执行委员及候补中央执行委员组成。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中央执行委员 63 人,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执行委员 175 人和候补中央执行委员 36 人,组成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2 人,由中央执行委员的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和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均选举毛泽东为主席,项英、张国焘为副主席。中央执行委员的全体会议每 6 个月由中央执行委员主席团召集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召开时,可延期举行;但由中央执行委员主席团决议或有中央执行委员半数以上的要求,得召集中央执行委员的临时会议。中央执行委员会对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负责,应向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二十四条规定,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1)颁布和修改宪法。此项为全国苏绍埃代表大会的专有权。(2)代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外订立各种条约及批准国际条约。(3)制定法院的系统组织,并颁布民事刑事及诉讼等法律。(4)颁布劳动法、土地法、选举法、婚姻法、苏维埃组织法及一切单行的法律。(5)决定内政外交的大方针。(6)改订国家的边界。(7)确定地方苏维埃的权力,并解决地方苏维埃间的争执。(8)划分行政区域,并有建立合并改选或解散地方政权机关之权。(9)对外宣战与媾和。(10)制定度量衡和币制。(11)发行内外公债。(12)审查并批准预算、决算。(13)制定税率。(14)组织并指导海陆空军。(15)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民的公民权及居住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领土内的其他国籍人民的居留和公民权。(16)宣布全部或—部的赦免。(17)制定国民教育一般原则。(18)选任和撤销人民委员会的委员及主席。(19)规定工业、农业、商业及交通事业的政策和计划。(20)代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与中国境内各民族订立组织苏维埃联邦共和国的条约。(21)有撤换和变更下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委员之权。”

3.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为中央执行委员会闭幕期间的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未设主席团。1934 年 2 月 3 日,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毛泽东、项英、张国焘、朱德、张闻天、博古、周恩来、瞿秋白、刘少奇、陈云、林伯渠、邓振询、朱地元、邓发、方志敏、罗迈、周月林等 17 人组成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主要职权是:(1)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向中央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2)监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及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各种法令及决议的实施。(3)停止或变更人民委员会和各人民委员部的决议或法令。(4)停止或变更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或命令。(5)颁布各种法律和命令,审查和批准人民委员会和各人民委员部及其他所属机关所提出的法令、条例和命令。(5)解决人民委员会与人民委员部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各省苏维埃之间的关系问题。

(二)地方权力机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权力机构,包括省、县、区、乡(市)四级,其中省、县、区苏维埃权力机构由苏维埃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构成。

1.省苏维埃权力机关

全省苏维埃代表大会由县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代表组成,是省苏维埃政府最高权力机关。全省苏维埃代表大会由省执行委员会每年召集一次。全省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任务是:(1)听取并讨论省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2)讨论和决定全省范围内苏维埃工作方针;(3)改选省执行委员会。

省执行委员会由全省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委员组成,是全省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省最高政权机关。省执行委员会由委员五十五人至九十五人、候补委员十一人至十九人组成。各省执行委员会发放生活费的工作人员总额规定为不得超过 90 人,包括主席 1 人,副主席 2 人,内务部正副部长各 1 人,军事部正副部长各1 人,财政部正副部长各1 人,土地部正副部长各1 人,文化部正副部长各 1 人,工农检察部正副部长各I人,粮食部部长 1 人,卫生部部长 1 人,劳动部正副部长各 1 人,政府机关报办事人员 5 人,总务处长 1人,技术书记 1 人,文书 2 人,印刷 2 人,事务 1 人,会计 1 人,收发 1 人,交通4 人,其他工作人员15 人至53 人。如果超过所规定名额,须得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省执行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团每四月召集一次,有临时重要问题,得召集临时会议。省执行委员会必须向全省苏维埃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并且每 4 个月须向中央执行委员会作一次工作报告。

省执行委员会推选十三人至十九人组织主席团,为省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全省最高政权机关。省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互推主席 1 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可任用秘书 1 人至 3 人、文书 1 人至 3 人,以助理文书工作。主席团会议每周由主席召集一次,临时有重大问题时可召集主席团临时会议。主席团至少每月须向中央人民委员会作工作报告一次。

2.县苏维埃权力机关

县苏维埃代表大会由全县各区苏维埃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为全县最高政权机关。县苏维埃代表大会每半年由县执行委员会召集一次。县苏维埃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1)听取并讨论县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2)讨论和决定全县苏维埃工作的方针;(3)选举县执行委员会;(4)监督全县各级苏维埃的工作。

县执行委员会是县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全县最高政权机关,由全县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三十五人至五十五人、候补委员七人至十一人组成。县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两个月由县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召集一次。县执行委员会发放生活费的工作人员总额规定为不得超过 25 人,包括主席 1 人,副主席 1 人,军事部长、财政部长、粮食部长、土地部长、文化部长、卫生部长、劳动部长、工农检察部长、内务部长、总务处长各 1 人、文书、印刷、事务、收发各 1 人,交通 2 人至 5 人,其他工作人员 5 人。如所需工作人员超过所规定名额,须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县执行委员会至少每月须向省执行委员会作工作报告一次,还须向全县苏维埃代表大会和各区苏维埃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县执行委员会选举九至十五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包括主席 1 人和副主席1 人。主席团会议每5 天由主席召集1 次,遇有临时重要问题可召集临时会议。县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为县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全县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定期召集县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

3.区苏维埃权力机关

区苏维埃代表大会由全区各乡苏维埃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为全区最高政权机关。区苏维埃代表大会每三个月由区执行委员会召集一次。区苏维埃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1)听取并讨论区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2)讨论全区内苏维埃工作的方针与实行办法;(3)选举区执行委员会;(4)监督各乡苏维埃的工作。

区执行委员会是区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全县最高政权机关,由全区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二十一人至三十五人、候补委员五人至七人组成。区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月由区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召集一次。区执行委员会发放生活费的工作人员总额规定为不得超过 15 人,包括主席 1 人,军事部长、财政部长、土地部长、文化部长、工农检查部长、劳动部长、总务处长各 1 人,文书兼收发 1 人,印刷、事务、交通各 1 人,其他工作人员 3 人。如所需工作人员超过所规定名额,须经县执行委员会批准。区执行委员会至少每月向县执行委员会、每两个月向区内各个乡苏维埃全体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一次,还须向全区苏维埃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区执行委员会选举七至十一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包括主席 1 人和副主席1 人。主席团会议每3 天由主席召集1 次,遇有临时重要问题可召集临时会议。区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为区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全县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定期召集区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

4.乡(市)苏维埃权力机关

乡(市)苏维埃,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基层政权组织。其主要特点是经常的代表会议制度,代表不脱离生产,散布在群众中。

(1)乡苏维埃权力机关

乡苏维埃为全乡最高政权机关,由全乡选民选举代表组成。1931 年 11 月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乡苏维埃不设立执行委员会,也不设立主席团,只设主席一人。大的乡苏维埃可设副主席一人。主席缺席时,须选举代理主席行使主席的职权。”1933 年 12 月 12 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法(草案)》修改规定为:“由全体代表会议选举五人至七人组织主席团,为代表会议闭会时间的全乡最高政权机关。”主席团推选主席、副主席各 1 人。乡苏维埃全体代表会议,每 10 天由主席召集一次,主席团会议每 3 天由主席召集一次。乡苏维埃领取生活费的常驻人员,居民l000 人以下的乡为主席、文书各 1 人;居民1000 人以上的乡为主席、副主席、文书各 1 人。

乡苏维埃代表的任务:一方面是代表选举他们的选民到苏维埃去工作,传达选民意见,将选民所要进行的工作提到乡苏维埃去讨论;另一方面是将上级苏维埃所要进行的工作经过代表会议或主席团讨论之后,传达到群众中去,领导各代表所在范围的居民坚决执行上级苏维埃的命令和指示,执行乡苏维埃的决议。乡苏维埃代表,按住所接近原则,在三至七个代表中,由乡苏维埃主席团指定一人为代表主任,在主席团许可的范围内分配和指导其领导下各代表的工作,传达乡苏维族主席团的通知于其领导下各代表,召集其领导下的居民开会,解决其领导下居民的较小的问题,必要时得参加主席团会议。

每位乡苏维埃代表,都必须参加 1 至 2 个委员会的工作,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所有委员会委员,除乡苏维埃主席和文书外,一律不脱产。

(2)市苏维埃权力机关

市苏维埃代表会议由全市选民选举代表组成,是全市最高权力机关。居民五万人以下的市,由市苏维埃全体代表会议选举主席团,为市苏维埃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的全市最高政权机关。居民五万人以上的市,由市苏维埃全体代表会议选举市执行委员会,为市苏维埃全体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的全市最高政权机关,再由市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团,为市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全市最高政权机关。职权与县、区苏维埃代表会议、执行委员会和主席团相似。

市苏维埃分设内务、劳动、财政、军事、文化、卫生、粮食、工农检察、土地等科。每个城市苏维埃代表,至少须参加一科工作。市苏维埃领取生活费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十九人。市苏维埃全体代表会议,居民五万人以下的市,每月由主席团召集一次;居民五万人以上的市,每两月由主席团召集一次。市执行委员会,每月由主席团召集一次。市苏维埃每月须向该市选民作工作报告一次。 Xzju5VZG3yV7If4fNha2tBvWSTao7CNQ8/uVuEEFwPRtCrNEfSdkmAP0hx2ZIu2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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