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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三权独立:“国中之国”的形成

“报纸首先是在那些中央权力薄弱或统治者比较宽容的地方兴盛起来的。” 这虽是对西方报纸而言,近代中国的新闻纸同样产生于中央统治力量薄弱之地,租界新闻传播的发达兴盛,与租界的特殊政治地位、情势亦有极大关系。作为“三权独立”的“国中之国”,它的最终形成,得缘于种种机遇。

1853 年,太平军东进和小刀会攻占上海旧城,清朝政府丧失了对这些区域的控制力量,外国人趁机夺取租地内的行政大权。同时,租地成为难民栖身之所。“各国领事虽然坚持中立立场,但他们不得不越来越多地承担地方政府的责任,其中包括涉及中国居民的审判事务。他们对较小罪行处以适当的罚款或收监,比较严重一些的案件就移交给中国当局。……这一切使得当地的中国人甘愿默认外国居留地的自治权,而且还出力帮忙保卫它。这种中外之间的共同利害关系就是上海能成功地取得独立地位的秘密所在。到 1854 年,建立新秩序的要素已纷纷出现,而且逐渐形成了一些新制度。”

至此,中国官府不能过问外人租地内任何日常行政事务,连界内的中国居民也完全受外人的行政管理。19 世纪 50 年代中期,英美法三国领事联合通告,擅自修订 1845 年的《土地章程》,并公布新的《上海英美法租界土地章程》,建立统一管理英、法、美三租界的管理机构“工部局”, 并设立作为国家机器组成部分警察武装即“巡捕”。至此,上海的外人租地终于发展成拥有独立的市政机构和警察武装,在行政体系方面近似西方自治城市,完全摆脱中国政府行政管理而由外人实行属地管理的“国中之国”,若干年后被称为“租界”。 租界管理权在外人之手,界内税捐亦悉由工部局主管收支,自为支配。

事实上,英国政府得知上海租界成立工部局时,并不高兴,它有严守条约的义务。1855 年 5 月英国政府批准英使包令( John Bowring)给英领事阿利国(Rutherford Alcock)的训令,通知中国当局,英国并不赞成此种“自动组织”,为工部局辩护的人说:“当地实际情形的需要,实较强于远在另一半球的坦白胸襟”,于是工部局“非但没有解散,且在违反条约的情形下,日益滋长了起来”。

租界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立法权应属于中国,由于清朝官员的昏聩无知和列强的巧取豪夺,很快被侵夺。外人首先取得的对租界的立法权,是会同订立有关开辟租界的法令之权,其中最重要的是有关租界根本制度的“基本法”。多种中英约章规定,租界内一切事务均由当地领事“随时定章办理”,但事实上这些租界基本法的立法权几乎都由租界开辟国的政府直接行使,如上海公共租界修订章程即是遵循这样的程序:由工部局提出、纳税人会议通过、领事团、公使团及至政府批准。 1898 年上海公共租界纳税人特别会议通过修订的《土地章程》后,曾去征询两江总督刘坤一的意见,刘却自动弃权,表示“本大臣从未顾及此事,故现亦不欲过问”。 外人还在各租界订立了大量附则,其中大部分是行政法规。

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先后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Consular Jurisdiction)。“领事裁判权者,乃一国人民居留于他国领土之内,不受其居留国法律之管辖,及法庭之审判,而仍归其本国支配,与其驻在居留地本国领事裁判之谓。即甲国对于寄居于其领土之内的乙国侨民,遇有诉讼案件发生时,不论为民事或刑事,都不能直接行使甲国自己的法权去裁判他满,必须由他们乙国驻在甲国的领事,用他本国之法律去裁判,此种制度,便称为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是某国对所在国的领土主权的妨害,是所在国的一种污辱。英、美、法、瑞典、挪威、荷兰、日、秘鲁、巴西、刚果、瑞士、比、意、丹麦、葡萄牙、西班牙、智利、德、俄、墨西哥、澳大利亚等多国均曾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 这些国家的侨民无论在租界内外成为民事或刑事案件的被告,都不受当地中国法庭的管辖,一般都受本国领事法庭的审判。依照规定,租界内的华人、“无约国”外人及无国籍外人总的来说仍受中国的司法管辖。但是在上海租界、鼓浪屿公共地界及后期的汉口租界,外国人还取得更重大的司法权,即对华人等的会审权。

以上海租界来说,1853 年华人和外国人杂居后,中国官员集中注意力对付小刀会,租界内的事情便不加问讯,华人违禁事件和较轻的民、刑诉讼,便一概受英、美领事审理。次年 7 月,工部局和巡捕房相继成立,11 月,沪道致函英领,请其报告租界内受雇于洋商的华人人数和姓名,英领拒绝报告,答称:道台如欲拘捕租界内华人,可开示姓名和所犯罪状,领事当查明其人是否为洋商雇用云云。中国官员对华人司法权的行使,遭到公然干涉。

1863 年英、美租界合并,是为公共租界。1864 年英国领事巴夏礼( Harry Smith Parkes)提出在租界内设立一个独立的中国官署来审理华人案件,但凡有关外人利益的案件,都得有外国领事陪审,这一主张得到美国等国领事同意,上海道台竟也同意。5 月 1 日,上海道台派出一名理事会同陪审官英副领阿查立,在英领署前草坪上开始审理一些轻微案件,是为洋泾浜北首领事衙门,即会审公廨之前身。

1869 年 4 月,中国与英、法、美等国订立《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会审公廨正式成立。该章程规定,“凡为外国服役及洋人延请之华民,如经涉讼,先由该委员将该人犯所犯案情移知领事官”,“主讯案时,或由该领事官或由其所派之员,准其来堂听讼”,“凡不作商人之领事官及其服役并雇佣之人,如未得该领事允准,不便拿获”,更甚者将领事会审制度扩至无领事管束之洋人。 同月,法租界抢先设立会审公廨(Cour Mixte ),法租界虽未在该章程中签字,但根据法国与中国签订的最惠国条款,它实际上拥有了该章程规定的一切权益,“中国所损失之权利,较在公共租界更大。六十年来法租界所受之司法侵略,积威之下,黑暗万状。”

1905 年 2 月,英、美等国又强令清政府签订《续增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规定:“凡居住洋泾浜此租界内之华人,无论何案,经会审公廨提究传讯所出之提传各票,应由领袖总领事画押盖印,方能施行。若被告系外国商民雇用者,其提票兼须该东人之本国领事画押盖印,方能提行。” 如此一来,中国政府对本国人民的司法管辖权,又受到进一步限制。

“在租界内,除了授予外国人治外法权的权利和特权外,公共租界的当局实际上还对中国居民行使管辖权,中国居民占人口中的绝大多数,但是他们没有参加市政管理的权利。中国当局只有得到有关的外国领事同意,才能逮捕住在租界的中国人。在上海的公共租界,中国人之间的民事或刑事案件要在会审公廨上审理。这种公廨实际上常常被外国的陪审官所左右。” “上海此种会审制度已立,外人遂进而逐次推行于有租界地方,如汉口洋务公所、厦门鼓浪屿会审公堂等,即其明证。当辛亥革命国体变更之际,上海各国领事更利用中国官员弃职逃避的机会,进而攫取上海会审公廨为己有,扩大会审公廨之权力……纯粹中国人案件,无论民事刑事,均须外国官陪审,一切讯问、廨谕、判词,在在都要迁就领事的意见,于是会审公廨,遂夷为国际共管的司法机关,中国会审官,不能做保护中国人民的代表,却成为各国领事的机械了。” 1897 年《苏州日本租界章程》第三条也规定,界内华人的诉讼案件,“务照上海租界洋泾浜会审章程办理。中国应在界内设立会审公署。”

汉口英租界也仿照上海租界,设立“工部局”,成立“会审公堂”。工部局董事亦产生于纳税人会议。纳税人会议由在租界内置有房产的外籍大资本家以居留民自治名义组成,英国人占了 23 个席位,64%,成为当权者,中国人不能参加纳税人会议。租界所拘人犯送会审公堂审理,审结后如须拘留,则送“洋务公所”执行。

汉口法租界的管理搬用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租界政权由工部局、纳税人会议、巡捕房组成。工部局称行政委员会(Executive Committee),后演化为工部局(Municipal Council),是租界区行政事务的主持者。纳税人会议制定租界各项法规,巡捕房负责警务,处理司法诉讼案件。 此后汉口新开辟的德、俄、日等国租界也一体仿行。天津英租界也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但天津租界未建立会审公廨。

1897 年天津英租界扩展界划分时,中英当局曾达成协议,界内华人犯法租界巡捕拘拿后,必须马上送交清政府专门委派的租界委员会转送至海关道衙门惩办,不得在租界巡捕房关押,海关道如派役到该界捉拿罪犯,领事不得过问,巡捕也不能干预阻拦。 但是这些法律程序却并未实际执行。随着租界的扩张和界内人口尤其是华人的大量增加,租界的犯罪率迅速增加,到 20 世纪,早期对租界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的司法管辖权的严格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已形同虚设。各国租界通过修订章程把违法处罚权大量赋予巡捕,涉及违反治安、卫生等法规的处罚,大都由巡捕裁判、执行。民国以后,由于中国法制的混乱,各租界当局大都不再认真执行与中国政府达成的条约,对已占租界人口绝大多数的华人犯罪、违法,租界巡捕房常自行处治,不再送交中国当局,特别是大量的轻犯罪。

从民国初年开始,中国政府就多次向外国使团交涉收回会审公廨,但一直未有结果。直到“五卅”运动后,1926 年《临时法院协定》的签订,中国始在名义上获得了司法自主权,会审公廨取消,成立了以中国政府(实际上是孙传芳的江苏省政府)委任和管理并行使中国法律的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1930 年中国政府在公共租界设立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和上海特区地方法院(后改为第一特区地方法院)。1931 年 7 月法租界公廨也撤销,由中国政府设立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和第二特区地方法院。“自上海开辟租界以来,中国之正式司法机关,得在界内执行职务,实自此始”。

正是在这种长期“三权独立”的局势之下,租界成为迥异于中国其他各地的特殊地域,新闻传播的生长点与社会环境呈现与外界迥然不同的特色。但租界又并非真空地带,列强间的矛盾、中外关系、中国社会的历次变迁,都对租界产生方方面面的影响。租界内的新闻传播,既得益于这一“国中之国”的保护,享有相对较多的自由,又不可避免受到来自租界当局和其他各势力的干预,晚清时期“《苏报》”案的发生,就必然、也只能出现在租界。租界内的新闻媒介不但记录了租界的百年历史,它们的命运也随租界的命运起伏跌宕。 TNmfNb/nN6I7c4nfGFlLswSFLuc1pJUKgSxKTMCw3Cqs9qQ837q7mniDdT6bfbQ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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