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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献综述

围绕着区域环境治理这一主题,许多学者和研究机构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进行很多的探索和研究,这些已有的研究成果为本书写作提供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文献支撑。根据本书所研究的内容,本部分主要从国外和国内两个方面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梳理。

(一)国外相关研究

自伍德罗·威尔逊以来,公共管理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在其一百多年的演进历程中,始终不乏各种学术论争,甚至出现了“理论丛林”的局面 。而公共管理实践作为一种“国家的艺术”,也在不同时期呈现出结构转型和制度创新。20世纪 80 年代以后,伴随着公共管理面对的政治环境和生态环境发生的巨大变化,诱发了大量的“区域性”公共问题,从而引起了学界的密切关注并对其进行研究。从整体来看,国外关于区域环境治理方面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区域环境治理模式变革的研究

由于区域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公共产品、区域性等属性,单一行政区划的地方政府对于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已经力不从心。国外一些学者认为仅依靠单个政府进行环境治理时容易产生各种合作治理困境,那种“靠命令与控制程序、刻板的工作限制以及内向的组织文化和经营模式维系起来的严格的官僚制度,尤其不适应处理那些常常要超越组织界限的复杂问题”,必须对区域环境治理的困境进行重新解读,对区域环境的治理结构进行变革(Miranda,2005) ,强调多元化治理的参与才是区域环境治理走出“囚徒困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路径,“一方治百病的治理模式就必须让位给那些个性化的特制模式(斯蒂芬,2008)”

(1)区域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间合作治理的研究

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针对地方政府之间为了吸引企业和资源的流入而陷入互相竞争的“污染避难所”(Pollution Heaven Hypothesis,PHH)情形和可能出现的“竞争到底”(race to the bottom,George Break,1967)的局面 ,许多学者呼吁地方政府之间根据比较优势的原则建立政府间的横向合作关系,Oates & Schwab(1988)更是通过设计了一个模型来模拟地方行政辖区为了吸引资本而采用税收和环境政策工具进行竞争的情景,以此来强调地方政府间合作的必要性

之后,一些学者开始探讨政府间可能的合作方式。例如,K.S.Christensen(1999)认为政府间合作的方式主要有下列 8 种:信息交换(information exchange)、共同学习(joint learning)、相互审查与评论(mutual review and comment)、联合规划(joint planning)、共同筹措财源(joint funding)、联合行动(joint action)、联合开发(joint venture)、合并经营(merger) ;Walker(2000)等人则列举出 25 种地方政府间的合作方式,包括推动志愿主义(Volunteerism)、非正式协议、正式的地方政府间协议、签订地方政府间服务合同、外包、多数社区伙伴关系、跨部门合作、成立区域政府、边界外管辖权、由联邦政府诱导成立跨区域性团体、成立地区性服务特区、地方政府间的功能转移、邻区兼并(Annexation)、法人化(incorporation)、单一财产税基分享制(unified property tax base sharing)、设立政府平衡基金(government equity fund)、服务整合(service consolibidation)、推动区域改革、成立跨区域单一目的的特区政府(regional special Purpose district)、成立地区性特殊管理局、成立区域管理局、合并地方政府(consolidated government)、成立联盟型都会政府(federated metropolitan government)、共同成立都会政府(metropolitan government)等,他认为地方政府间通过以上合作方式有助于减少“搭便车”效应的产生,使得政府间在处理公共事物时变得有效率

(2)区域环境治理中多元化治理主体参与的研究

在区域环境治理主体多元化方面,一些学者指出仅依靠单个政府进行环境治理时容易产生各种弊端,提出企业、公众以及环境NGOs都是可能成为环境治理的主体。例如,Spence(2001)认为企业在环境治理中应该发挥关键作用,他提出:“那些认为企业就是理性环境污染者的传统观念需要改变,应该重新思考传统的环境治理模式所认为的理性污染者(企业)所扮演的角色,其实,企业是倾向于守法的,很多违法行为的出现并非是故意的。” ;而Ekaterina(2004)则认为:政府、私营部门以及社会的合作是将环境治理责任也向这些部门转移,多元合作有利于多种主体共同承担环境治理责任,也有助于环境治理目标的实现

之后,一些学者从合作文化和价值观角度来探讨区域环境的多元合作治理。例如,Parkinson(2006)认为多元化主体参与环境治理回应了当前文化日益多元的挑战,能够将多元价值整合到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并会产生积极的意义 ;Arentsen Marten (2008)的研究也指出环境政策的制定需要公众和私营部门的参与以对地方政府施加压力,环境保护需要多层次的合作甚至包括国际合作,并且环境政策的决策过程要有更多的利益群体参与

另外,还有一些学者则从合作治理层次性角度来探讨区域环境治理的出路。例如,Mark Pennington(2008)认为区域环境合作治理是建立在生态理性原则的要求之上,从而为多主体合作治理环境找到了另一个依据。他明确指出:由于生态过程的复杂性、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和环境保护成果的分享性,过去那种强调一个由政府决策为中心的管理模式己经不能满足要求了,只有基于古典自由理性主义的类似于市场机制的自发的多层次的环境管理模式才能适应生态理性原则的要求 ;Newig Jens (2009)则是分析了多层次的管理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上以及如何影响环境政策的实际效果,他指出:参与者的环境偏好会影响决策的环境效果,而且一个包含更多部门和政府层级的高质量的多中心体系要比单中心的政府管理对环境保护更加有利

在实证研究方面,西方一些学者也在积极寻求治理的良方。例如,Lockwood(2009)等人通过对澳大利亚环境治理的实践进行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社区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合作的环境管理模式有利于综合考虑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问题,也有利于更好地将计划付诸实施 ;Tsang Stephen(2009)等人则用发生在香港的几个案例分析了信任在环境集体决策中的重要性,他们认为多元环境管理参与主体之间必须保持持续的信任关系,否则持续的合作无法形成,集体决策就无法达成 ;此外,Cunningham Neil(2009)则认为由具有相同目标的公众、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的环境治理模式要比其中任何一种单一主体的治理都有效果,但前提是要有参与对话机制、灵活性、包容性、透明度以及制度化的共识

(3)区域环境的自主治理方面的研究

在区域环境治理的政府合作和建立治理机制之外,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则是着眼于小规模的公共资源问题 ,运用博弈论等理论对自治制度进行了分析,在大量的实证研究案例上,形成了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公共事务的集体行动制度理论。该理论为面临“公共池塘资源使用悲剧”的人们开辟了新的路径,为避免陷入“公地悲剧”、保护区域性公共事务、公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自主治理的制度基础(埃莉诺·奥斯特罗姆,2000)。

2.区域环境合作治理的实证研究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国外不少跨国或跨行政区划的河流诸如田纳西河、密西西比河、科罗拉多河、泰晤士河、亚马逊河、多瑙河、莱茵河、尼罗河、洛杉矶河等均进行了综合整治与开发并且成就斐然 ,这些流域水环境治理的最初动因并不一致,或为了水资源的分配,或为了水污染的治理,或为了防洪,但成功的流域水环境治理经验均提供了一致的启示:

(1)成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并通过相关立法确保其权威性;

(2)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开发理论和开发模式;

(3)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得以协调,水污染的负的外部性得到内部化。

(二)国内相关研究

随着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区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影响到区域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构成了国家和地区的环境安全问题。如何有效解决区域环境污染问题、改善治理绩效,我国学术界也开始从不同的学科视角展开了对区域环境治理的研究,涌现出大量的研究成果。

1.区域环境治理的不同研究视角

(1)经济学研究视角

在经济学视角上,学者主要从区际生态补偿和区域环境规制两方面进行研究。在 20 世纪 60 年代以前,主流经济学关于外部性的解决办法有两类:一是征收庇古税,二是强调通过自愿交易解决两个当事人之间的外在性(科斯定理),即通过有效干预实现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内在化

在区际生态补偿方面,例如,吴晓青等(2003)认为区际生态补偿是区域间协调发展的关键,区际生态补偿体系应由政策法律制订机构、补偿计算机构、补偿征收管理机构等组成,但是在区际生态补偿计算涉及计算策略思路、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计算结果表达等有关问题,在现行的体制下会受到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环境影响数量技术、环境问题争端协调解等问题的困扰 ;杜秋莹(2006)则进一步提出了区域间货币补偿、资源环境成本的完全定价、区域间资源环境的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和产权交易)、生态特区建设等生态补偿方式

在区域环境规制方面,例如,王文龙(2007)认为制定环境标准的行政管制方法、征收排放费、可交易的排放许可证,以及当事人相互协商和谈判的科斯方式来进行跨界污染防治的制度设计 ;曾文慧(2007)则以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为基础,结合国际流域治理实践,对跨界水污染的环境规制制度、环境规制结构和环境规制工具进行了理论探讨

另外,一些学者也从博弈角度探讨区域环境规制中的地方政府间的竞合关系。例如,刘洋(2010)从博弈论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在环境污染治理中复杂博弈关系,以此来探讨合作治理的可能性和合作策略

(2)法学研究视角

在法学视角上,学者主要从区域环境立法、法制体系建立角度讨论跨行政区环境治理相关的立法或执法问题。

在区域环境立法方面,例如,王灿发等学者从区域性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的必要性、可能性和设置的基本原则,并给出了区域环境治理的立法规范、组织法规体系、环境执法权设置等相关立法建议 ;李海明(2006)则是针对我国目前在处理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中存在着行政部门相互协调不足、注重实体法轻视程序法等方面问题,提出完善流域管理体制、健全有关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和区域水污染纠纷处理方法,使非诉讼方法和诉讼方法并重,以促进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解决

此外,一些学者结合具体案例来探讨区域环境治理中的立法问题。例如,孟涛(2008)以“长三角”区域环境治理为例,认为“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地方立法中存在重复性立法、立法形式不协调、法规内容存在冲突等内容,建议建立长三角地区立法协调机制,整合环境保护地方法规,推动政府间环境执法合作与协调 ;杨妍(2009)则基于单一行政区污染治理方式与环境污染外部性特点之间的矛盾,提出了完善地方政府合作的法制体系、建立合作行政、转变政府职能的地方政府间环境合作治理的建议

(3)行政学研究视角

在行政学角度上,一些学者主要从现行行政环境管理体制变革、区域环境治理机构创新、治理困境原因解释和对策等方面讨论了区域环境治理的合作治理问题。

在行政环境管理体制变革方面,例如,陈瑞莲、蔡立辉(2004)在《珠江三角洲公共管理模式研究》、《区域公共管理》两本著作里探讨了区域公共管理的基本理论、按专题研究当前区域公共管理的热点问题,提出了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政府公共管理模式,并从治理理念、治理机制等方面论述了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基本路径 ;周海炜(2006)则是剖析了我国当前跨界水污染治理体制的内部矛盾,包括多主体运行和三层治理体系(中央、地方、区域内外),提出了建立基于多层协商的跨界水污染综合治理对策 ;蔡立辉(2010)则认为当前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存在“地方分割、条块分离”等诸多“碎片化”现象(例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价值整合方面的碎片化”、政府之间在“资源和权力分配结构方面的碎片化”、环境政策在“制定和执行的碎片化”等情形),这些碎片化直接影响了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运作效率,并从整体性政府的视角提出了我国环境管理体制变革的方向和路径 ;之后,王资峰(2010)也基于当前中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详细探讨了流域水环境管理中地方政府间关系、职能部门间关系等问题,认为当前的行政区域分割不利于区域性公共问题的解决

在区域环境治理机构创新方面,例如,张紧跟等(2007)也认为本位主义的治理动机和各自为战的治理行动使区域环境问题在治理过程中陷入种种困境,地方政府间协作是破解环境治理困局的有效路径 ;王勇(2008)则提出了流域政府权力产权的概念,认为权力产权界定不清是导致流域水资源负外部性的根源,并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提出构建流域政府间横向协调机构、规范流域政府的权力产权,降低因相互摩擦产生的交易成本 ;马强等(2008)也从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支撑体系等系统提出我国跨行政区环境管理协调机制建设的策略 ;黄爱宝(2009)则是深入剖析了府际环境治理的内涵,认为跨区域环境污染得不到有效解决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行政体制的分割性,提出观念创新与区域认同意识的强化、中央政府的主动性与支持、政府间的协调与跨区域环保机构的建立、法制的保障与境外管辖权的试行是进行环境治理跨区域合作的途径

在治理困境原因解释和对策方面,例如,李文星(2005)针对地方政府间跨区域治理时存在的合作理念、治理体制、支持体系的障碍因素,分析了地方政府间跨行政区合作治理对我国区域发展的价值,并从合作治理的原则、领域选择和制度安排上提出了政策建议 ;朱香娥(2008)则认为造成环境问题的经济原因比较复杂,单个的治理模式总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弊端。因此,环境治理问题还要通过市场调节、公众参与和政府干预的协作,形成一个“三位一体”的治理模式,使环境治理达到最优 ;马晓明(2009)结合网络治理的理论指出区域环境污染网络治理模式应促使全全社会成员拥有共同的治理目标,形成相互信任关系以及协调各个治理主体的利益纽带,进而实现环境治理效果 ;王惠娜(2012)认为区域环境问题是环境污染外部性在地理概念上的体现,而实现区域环境的有效治理必须采用新的政策工具,她认为构建和实施基于市场的工具、以清洁生产为主的自愿型工具和环境标志为主的信息工具将有助于消减环境污染的外部性 ;丁颖(2010)以“长三角”区域环境合作治理为例,认为合作治理的理念滞后、合作治理的机制不完善、合作治理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专业的组织机构、合作治理中互动不足是当前“长三角”区域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构建环境保护区域合作机制、完善区域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律体系、建立制度化的组织机构、引入广泛的社会资本、推动区域生态技术联合攻关共五个方面的具体政策建议

2.区域环境治理对策的研究

(1)从治理机制上进行设计

在区域环境治理机制方面,我国一些学者也做了积极的探讨。例如,陈瑞莲(2008)在其有关区域行政、粤港澳公共管理体制、珠江三角洲地区公共管理模式的研究中,不仅强调了地方政府间横向协调在区域环境治理中的重要性,而且进一步探讨了建立新型政府间关系的机制,他们认为新型政府间关系有赖于四种机制的建立:平等互信的政治对话机制、互惠互利的利益协调机制、高效的问题磋商机制以及科学合理的权力调控机制 ;张成福(2012)则针对跨区域公共事务治理的特点,对区域公共问题的治理困境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在借鉴西方跨域治理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区域现状,针对性地提出了 3 种跨区域治理的模式(中央政府主导模式、平行区域协调模式和多元驱动网络模式)和 8种协作机制(利益机制、互助机制、沟通机制、协商机制、信息机制、资金机制、规划机制、评估机制)

另外,还有一些学者从行政区经济竞争的角度分析区域环境治理中的政府间合作治理问题。例如,周黎安(2007,2011)从地方政府官员政治晋升博弈角度,认为政治晋升的博弈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政府官员愿不愿意参加区域环境的合作治理 ,有效的绿色GDP考核机制能够促使地方政府重视区域环境问题

(2)从实际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

在介绍治理经验方面,美国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和法国的流域管理模式是世界上流域管理的两种典型模式,黄德春(2009)详细介绍了这两种流域管理模式,希望从这两种治理模式中汲取较好的经验和做法 ;陈秋政(2007)则以“洛杉矶河整治计划”为例,阐释了政府中心(governmental centered)、市场中心(business centered)之外的社会中心(social- centered)途径,分析了社会中心治理途径的内涵、部门间合作的影响因素和实现途径

此外,其他一些学者则立足于一些现实案例,希望从不同区域环境治理案例中得到有益的经验启示。例如,台湾学者詹立炜(2004)以台北市与基隆市的垃圾合作处理为例,分析了台湾地区跨区域环境治理中的地方政府间合作的方式和策略 ;汤京平(2005)则进一步以垃圾处理为例,分析了台湾地方政府间横向合作中达成的三赢效果:通过民营化降低政治争端、避免中央过度干预、由地方主动寻求合作伙伴、共同发掘协商双方共同利益 ;钟卫红(2006)则以“泛珠三角”区域环境合作为例,探讨“泛珠三角”区域环境合作动力机制、基础条件和未来挑战,指出应该借鉴国际环境合作经验,进行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制度、公众参与机制等制度 ;林水吉(2009)则是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区域环境治理的运作机制和制度结构,他认为:塑造伙伴型政府、跨域政策议题的解决以及以催化型领导凸显区域问题的重要性等 ;曾瑞佳(2010)则基于政治问责、法律问责、行政问责、专业问责探讨了区域治理中的责任机制问题,并将上述问责作为促进地方政府合作的工具

除此之外,国内其他一些学者则是基于现实案例来寻求区域环境有效的治理机制。例如,施祖麟等(2007)以江浙边界水污染治理为例,探讨了我国跨行政区河流域水污染治理管理机制,认为解决跨行政区水污染治理较为可行的方案是要保持以政府层级结构基础上的管理体制,通过机构、机制、法规等综合性改革来协调当前管理体制中流域及区域中不同部门、不同层级间的矛盾 ;罗忠桓(2011)则以湘鄂渝黔桂接边地区五溪源历史沿革与治理创新为例,来探讨省际接边地区的环境治理问题,他认为单一的行政区划无法实现区域公共问题的高效治理,必须要建立以政府为中心,政府间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多中心的区域治理机制 ;成艾华(2012)也以南水北调工程影响下的汉江中游地区襄阳市为例,来讨论区域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提出了重视清洁生产、建立符合地区发展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环境保护基金是促进该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和制度安排

(三)文献评述

综合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关于区域环境治理的研究呈现出多主体、多视角、多层次的倾向,研究也较为深入,区域环境治理中的法律法规完善、环保制度的完善和创新、环境经济政策的引入、区域生态环境一体化建设等问题也为理论界所关注,这些已有的成果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了较为坚实的研究基础,创新环境治理模式、提高环境治理效能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已成为一个基本共识,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已开始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但是从整体来看,目前很多关于区域环境治理的研究是从静态的视角来分析区域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间如何合作走出合作治理困境,缺乏从动态的、全过程的视角来研究一个区域内环境的有效治理,对于当前我国区域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的情形下,因此,有必要从动态的视角通过经验研究并深化相关分析,系统分析区域环境治理模式的各种影响因素及其路径演化过程,以便科学评价区域环境治理绩效及其影响因素的作用机理。 iY1Ng2TvT+DP6Js9R5nUw5zNPvem43QxRuPQxCfQo8ji8d3ZJOj4la7UopjTEV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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