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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法德兼治与人权保障

凡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人权保障可能较好。我们国家实行法德兼治,人权能够得到司法的充分保障。因为人权对于法治的依赖,如同生物仰仗阳光、土地和甘霖,须臾不离。如果离开了真正的法治国家,就谈不上人权保障了。

一、发展是人权的根本保障

中国发展是总的趋势。经济发展,改革开放,法制建设,实行法德兼治,大施仁政,科教兴国等都在蒸蒸日上。这样的大趋势,是人权的根本保障。我们有了这个根本。再加上中央对法德兼治和人权问题都十分重视,所以,中国人权自然就能够得到最佳的保障。

集中到一点,可以说人权保障与坚持法治是成正比例关系的。越是坚持法德兼治,人权就越能得到保障。人民的生存权是人权的核心。人民生存的发展权是人权的关键。无论生存权还是发展权,中国现在和将来,都认真在努力,争取赶超世界,而成为第一流的人权保障国家。曾几何时,中国对人权问题,公开表明基本立场,态度十分鲜明。例如:1991年11月,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1995年1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又发表了《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从“公民政治权利”、“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等十个方面详细地阐明了中国人权保障的立场、实践、效果、还列举了若干事实,证明人权受到保护,并且还将进一步发展。

司法公正是人权保障的武器。例如周端刑事案,原判处死缓刑,十年后的今天,发现了错判,得到了昭雪,改判为无罪,重获得自由。(见《春城晚报》2001年6月9日第3版〉。当然这个案子还有刘胡东大律师最坚持真理和力争的一份功劳。我们希望那种习惯性的偏见早日终止。我们还希望人们从法治、事实和现状出发、转变习惯性的旧观念、消除偏见,正视事物的本质把“二分法”的哲学观点树立起来。

二、公正司法的魅力

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改革就是为了保障人权。因为法律千条,司法万绪,无不涉及人权。固然法与司法有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内容和任务,但人毕竟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法是社会生活的总规则,而司法则是调节社会生活的准绳和手段,所有这些都离不开法治对人权的保障。1998年10月24日晚间新闻的一则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指出:中国人权将进一步得到完全的司法保障;人权保障将进一步具体化、法律化;司法保障是人权最可靠的法律保障。人权,中国宪法作了规定,这包含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生存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劳动、迁移等自由权利。这些人权的实现,一是要有法律,二是要有司法保障,三是要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都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如果当你的权利在法律范围内受到侵害时,你就可以起诉或者申诉,由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切实保护你的正当权益。例如:《家庭》杂志1998年第4期刊载的石东玉案,题目是“冤狱2200天,死刑犯重扬生命之旗”,分明看出石东玉的人身权经申诉并走过曲曲折折的路,最终得到完全的司法保障。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公正的再审判决,宣告石东玉无罪。他受6年多的冤屈,不仅得到昭雪,还得到6万元的赔偿。该案摘录如下:

1989年4月15日,受冤人石东玉在说不清的冥冥之中,不明不白地身陷囹圄。那天晚上9点多钟,某市公安局刑警队的人到了石东玉家,说“你跟我们走一趟”。使石东玉莫名其妙,像梦游一样被公安人员领走了。原来,1989年4月5日夜里11点钟,黑龙江省伊春市友谊场防火员关传生突然被杀。现场勘查,被害人怀疑是军用刺刀所致。而石东玉是军人,他于1989年4月初从部队转业到伊春市友好区友谊林场工作。他转业刚回家就碰到祸从天降,他家与被害人关传生家仅一墙之隔;而且发案当晚,石东玉又去过杀人现场。在这种情形下,石东玉很自然就被认为是重要的犯罪嫌疑人。在刑讯逼供面前,“好汉不吃眼前亏。武力面前,石东玉承认了关传生是他杀的”(见《家庭》1998年第四期)这样一来,1991年4月5日,黑龙江省伊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石东玉死刑。1991年5月1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石东玉杀人案有6个疑点,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991年12月,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再次判处石东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来,此案被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后,由于石东玉及其家属多次申冤,又由于马云杰1994年4月揭发了杀死关传生的真凶手是梁宝友,这对司法机关简直是石破天惊,有错必纠,有冤必雪。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和伊春市中级法院得知马云杰揭发杀害关传生的真是凶梁宝友的信息后,十分重视。马上同伊春市友好区公安局组成“89.4.5”案件复查专案组,进行复查。经反复查证,梁宝友杀害关传生是实。但是,事情却十分曲折,让人始料不及的是,梁宝友1990年10月被他人伤害致死,梁的妻子也已改嫁。似乎“死无对证”。后来,凭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多少次检验,最后拿出权威性的结论报告:被害人关传生的血型为AB型,被告人石东玉衣服上的血型为AMN型、OMN型。鉴定证明,被告人石东玉衣服上没有被害人关传生的血。此案结果,由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郑重宣告:原判认定石东玉杀人罪证据失实,认定石东玉杀人罪并处以刑均属不当,石东玉无罪。他终于获得自由。可以说,司法保障是人权最可靠的保障,一字不空。

石东玉无罪释放回家后,得到了邻居女子吴春梅的理解和帮助,并且恋爱上了。石东玉才得以悲剧开始,喜剧告终。

三、人权保障的事实

我们从石东玉一案昭雪得到这样的启示:①当法治还没有在司法部门完全落实的时候,无罪推定还没有在刑事诉讼中得到确认和釆用的条件下,冤错案件是不可避免的;②在民主法制日益健全,并坚持实事求是路线的条件下,冤错案件又是能够纠正的;③石东玉案得到昭雪,完全证明了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的结论“司法保障是人权最可靠的法律保障”

正像丰年的庄稼苗壮成长一样,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正在日益健全和完善,伴随着人权保障也正在走向具体化、法律化、法治化。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的《中国人权事宜的进展》表明,对公民的生存权、经济权、政治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少数民族权利等的保障讲了许许多多的事实和措施。特别是对司法中的人权保障讲得十分明确具体,这就是,20世纪90年代,中国先后颁布和实施了《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和《监狱法》等一系列法律,并釆取了其他许多措施,进一步加强司法中人权保障。

“人民警察为人民”,是中国老百姓的流行语。为使人民警察保障人权的行为更加规范化,中国1995年2月颁布实行的《警察法》规定,警察必须严格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应立即进行救助;严禁警察非法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警察执行职务要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对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实践结果是,警民关系更加密切,有关部门收到的控告警察的信件比过去更少,表扬信件比过去更多。中国警察仅占总人口的7.4 /万,低于西方一些主要国家20 /万以上的比例。

《检察官法》、《法官法》是1995年2月颁布并于同年7月起开始施行的。这两项法律中分别规定,检察官、法官有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廉洁公正。这些原则过去早有规定,现在进一步规范化、具体化,并得到更严格的执行。法院和检察院的执法水平又有明显提高。这两个法律,正着手修改,将赋予法官、检察官明确的独立行使司法权、将更有利于人权的司法保障。

近20多年来,中国的律师队伍发展迅速,加强了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到1994年底,全国律师人数已达83619人,比1990年增加近一倍,超过了在1995年发展到75000人的预期。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20年的日子里,经过考试,律师已达11万多人(见《中国律师》杂志1998年第4期)外国的一些律师的数量和质量方面正在发展和提高,事务所也被允许在中国设立了代办处或办事处。当前,中国律师正积极着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北京等地设立了法律援助基金,上海、广州等地还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为公民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中国的刑法对罪与非罪有明确的界定。只有触犯了国家法律,才被绳之以法。中国的刑法中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图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即其主观上具有推翻国家政权的目的,客观上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仅仅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而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中国的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宗旨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改造的手段主要是教育,包括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同时组织罪犯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中国对罪犯未犯被剥夺的或未受限制的那部分权利依法予以保障。1994年12月,中国颁布并开始实施《监狱法》。这部法律共78条,其中涉及保障罪犯权利的有20多条。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监狱法》还具体规定了罪犯有受体罚虐待权、申诉权、通信权、会见亲属权、接受教育权、休息权、获得劳动报酬权、获得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权、医疗权以及刑满释放后享受与其他公民平等待遇的权利等等。为了切实保障罪犯的正当权利,《监狱法》对监狱的人发警察提出了严格、具体的要求,第十四条还列举了监狱人民警察在执行监狱管理公务中,必须禁止的各种违法行为。通过规范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在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中,中国反对逼供信,严格禁止酷刑,这方面有一系列的立法。中国于1988年正式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国检察机关对监狱和看守所派驻了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检查和监督有无使用酷刑或其他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严肃查处。1994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査的刑讯逼供案有409件,已侦查终结398件,违法的公安干警及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惩处,包括死刑。

中国改造罪犯的工作成效显著。1994年,在监狱所办的学校里获得文化技术方面的毕业、结业证书的有21万多人。全年获得减刑、假释的罪犯达到28.2万多人,占押犯总数的21.96%。1994年,全国重新犯罪率保持在6%~8%,这在世界各国中是很低的。西方一些国家的重新犯罪率在20%~30%,有的却高达50%以上。20世纪末叶,在中国土地上,重新犯罪率未超过10%,这充分证明我们对犯人的改造、教育工作是成功的。与司法部门切实加强人权保障、实行法德兼治和司法的人文怀是有密切联系的。

见《法德兼治论》 pfVc3OHGNninUitr1cybGOvU1On2fc+n9cbpJ5/6sgKDWvssIKvBwYo9eL6bIK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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