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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大道之行

条件可以创造,法德兼治的条件完全能够创造出来。为创造这些条件,就必须对法制史上的德治、人治、法治研究一番,以资借鉴。

治国之道,学术上众说纷纭。在古代,有礼治说,德治说,法治说,现代有法治说,人治说,德治说,法治人治合一说,法德兼治说。我们主张,学术之风,不仅文墨,重在实证,只有以事实佐证之说,才能折服于人,并且适用。事有比较,相形见绌,法治之说,已成潮流,且有成事作证。以法为本,法德兼治,可堪称治国的最佳大道。

一、法德兼治:两把利剑

大家知道,德治是儒学的重要内容。以孔丘、孟轲为代表的儒学,关于德治的主要内容是:“为政以德”,以道德的感化作用来缓和社会矛盾;要实行德治,则必须以道德高尚的人来治理国家;要有道德,则求修身,“治国必先以修身为本”;要有修养,则求身正,只有正其身者,才能“为政在人”。所以,儒学主张的德治,被历代君王利用来搞专制,实质和习惯上都成了君王的人治。儒学也承认法的作用,但强调“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把法律摆到次要的地位。作为治国方略,根据中华国情,适宜法德并举;它似两把利剑,完全能够扶正除邪,达到励精图治。

流传几千年文化的儒学,对于重教、倡德、感化等主张,有一定的历史价值,但是,如果立国之道,不重法律,以德为本,那么,对不讲道德又超乎法律之上的首领又作何治理?中华屡次换代更替的历史能说明德治的长治久安吗?所以,必须牢牢把住法德并举的两把利剑,才能足以励精图治。

有作者以唐代开国为例,佐证明君以儒学的主导思想,实行德治,可辟盛世。我们承认,封建社会里,明君幵辟盛世的个人作用,但为什么历史上往往出现昏君葬送社稷,这种情况下“德”能治君吗?在正是儒学德治面对史实的无能为力。因此,能够说,在治国的大道上轻视法治而德治难行。

1.德治离开以法为本是华而不实的

孔丘处于社会动荡、礼崩乐溃的春秋末期,当时他极力主张“为国以礼”,要求“克己复礼”,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动”,恢复周礼,以安天下。为此目的,孔丘及其孙子的门人孟轲等形成了儒家思想体系:(1)在哲学上,持天命论,谓“天命之谓信”。(2)在政治上,推崇仁义,主张德治,可谓“为政在德”,明君修身,则天下有道。(3)在经济上,井田制度。(4)在道德上,倡忠、孝、诚、信,要求为民在德。(2)在法律上,反对“铸刑鼎”,不搞成文法,认为有了成文法,会造成“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的结局。所以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即用行政命令和刑罚手段,可以治理犯罪,但犯者并不懂罪行可耻;倘若以德感化,进行教育,犯者就会感到罪行可耻而不犯罪了。这种主张行得通吗?

但看史实证明:礼治、德治的结果,非礼非德的到头来恰好是统治者自己;同样,以德感化治服犯罪,往往是到头来只落得唐僧的教训。所以,单靠德治,不能治君,也不能治罪,焉能治国!

2.德治没有成功的借鉴

孟子主张君主“与民同乐,行仁有义”,这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但虽有史说盛世,可谓“雍雍穆穆,天下一家”,但实际上是文字的修饰,顶多不过是一时的相对太平而已。因为这样的“盛世”,治于何在,建设何在,发达何在,除了治民,还治什么,为百姓办了多少好事?历史上建筑宏伟的长城、阿房宫、迷楼、故宫、颐和园之类,在当时供谁使用,路人皆知。我们的秦惠王、秦始皇建造了阿房宫为例,这个宫占地方圆达300多里,建的许多的宫和馆,跨过了山谷,把一望无际的高山大岭都遮盖了;专门供皇帝车辆通行的道路,从宫室到骊山,就有80多里长;还开了河道,把远远的樊川水引到了宫里,灌进壮阔的池沼中;宫里的一个前殿,从东到西有90尺,南北之间达50丈宽,上面可坐上万人,下面建有五丈旗;用最昂贵的建筑材料,横梁用兰木,大门用磁石。一处前殿就这么的壮丽,而正殿和其他宫室就可想而知。还有四通八达的双层高架复道,并与楼阁连接,通往咸阳。这样豪华之宫,专供皇帝“独享园林之乐”,老百姓望而生畏,沾不上边。儒学主张君主与民同乐仅是空想。阿房宫被楚汉之战的项羽一把火焚烧,火三月不灭,多么遗憾!历史同样证明,如果忽视法治,光强调德治天下,这样的德治没有成功之国。法治则不然。现代推行法治的国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能治国,又能治人,总统犯法也要受到弹劾。法治国家先后发达起来,不胜枚举了。

3.离开法治的德治是人治的衣钵,适应专制的需要

历史证明德治必然导致人治,恰好成为专制者得心应手的面纱。这是德治维护专制,专制依靠德治赖以生存的面纱。事实上光强调德治的结果,往往是“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君王有三宫六院,臣僚有三妻四妾,而百姓通奸要拿来问罪,寡妇改嫁要受到谴责妇女地位低下,“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这就是把德治用来治民最通俗的写照。可以说,德治恰恰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护身符,为历代君王所利用,这是德治能占上风的重要原因。倡德治几千年,除了适应专制、人治利益的需要外,不足可取。比来比去,只有法治、德治紧密结合,不可偏极,法与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公正、合理、科学、奏效,才能适应现代中国发展的需要,才能畅行于法德兼治的治国之道。

二、还是法治可靠些

法治,以法治国的缩写,人治的对称。法治的全部意义在于人人遵守国家制定的完好的法律,依法办事,做到权利毫无偏私的公正。在学术上,法治可分为古代法治说,现代法治说,法德兼治说。

我国古代主张法治的代表人物有李悝、商鞅、韩非、慎到等。他们主张实行法治的共同点:①强调法的权威。法无等级之分,在适用刑罚上官民平等。商鞅说:“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执法者要做到公正无私,“不失疏远,不违亲近”②维护君主专制政体,只有秉权而立,才能垂法而治。③法信于民。认为“民信其赏,则事成功;信其罚,则奸无端。”④外国古代主张法治的代表人物亚里士多德(古希腊人)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法,”法治的意义在于普遍遵守国家制定的完好法律。

古代法治说与近代法治说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维护专制。专制与民主是对立的,主张维护专制是中国古代法治说的特点之一。近现代法治说则不然,其共同的声音是主张民主,反对专制。强调法的作用,法治观点鲜明:①主张把专制主义下弊病丛生的旧法,改为民主的新法。如梁启超著的《变法通议》、《立宪法议》、《立法权论》、《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鸡之学说》等书,基本观点是法的民主与民主的法,变专制为民主的专制“天之道也”。

②主张立法在民。认为出自命令的法律,不善不正。只有体现国家意志(公意〉即体现国民多数意志的法律,才是公正善美的。立法机关不应也不能将制定法律的权力让给任何人。所以,法律应由国家组织人民共同制定,才能达到实现法治这一最终目标的。③主张执法严明,司法公正。依法行政,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共同观点。法治是党和国家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方针,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主要依靠,任何权力都依法行使,任何人都不得以权压法和以权乱法,个人的作用在法律范围内能够得到充分发挥。

法治是中国发展的大趋势、大潮流和金光大道。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谈话中,他总结了许许多多的社会经验,包括中国和外国的,无论是政治方面的抑或是经济方面的,比来比去,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还是法治可靠些。在当时,他的话具有最大权威性,是有哲理性的说服力。所以,中国人把他的语言归结为指导社会发展的《邓小平理论》。他的法治理论就像春天那样枯木犹再发,温暖万物又重生。法治在中国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洪流,把所有人的言行都纳入法的轨道上来。

依法治国,法德兼治的同时,充分发挥德的作用,这是在法治问题上是两手抓,既要依法治国,又要廉政建设,既要加强法制建设,又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前者表明法的功能,后者包含德的因素,这就是法德兼治的体现。

法与德有内在的联系。实行法治要讲廉洁,廉洁要求修身,修身足以养性,养性出道德。这样国家要靠法治,法治又倡道德,就会锦上添花。

三、法德兼治通大道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倡“礼治”、“德治”,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反对用铸刑鼎,要求用“礼”来定亲疏,判嫌疑,别异同,明是非。儒家认为治国的根本在于贤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纵观几千年的中国历史,重德而轻法的治国之道是行不通的,以情乱法的现象层出不穷。个人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权就是法,权大于法,权可以压法。这些弊端延续到今天,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革除。目前存在的种种弊端,在一些地方,一些人的工作中,或多或少都带有封建专制的色彩。因此邓小平同志曾深刻地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并且说:“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

“法治”这一概念,自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开始提出后,在近代得到一些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的提倡。梁启超主张变法,要求实行法治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提出“只有以人就法,不可以法就人”,主张以“权力制约权力”。而邓小平同志在总结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革命与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明确提出,只有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兴旺发达。实际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体是独立的、平等的,他们之间是契约的关系,产生的竞争是自由、公平、有序的竞争,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规范和引导。人民要实现当家做主、参政、议政的权利,也必须保证国家机构和工作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完全按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办事,既不能越权,也不能失职。

“法治”这一概念有着自己特定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它并不排斥道德教化、精神文明建设对于国家的治乱兴衰的重要作用。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继承和发扬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和文明成果,提倡社会主义道德,加强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对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正因为是这样,中共中央2001年7月发出了关于开展《公民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通知。该《通知》十分强调: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取得重大成就,人民生活总体上说达到小康水平,但是,公民道德建设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当前积极开展公民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紧迫性、现时性。及其深远的历史意义。这个教育,全国各地务必抓紧抓好,使中国传统文化和优良作风发扬光大,把法德兼治和“双文明”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依法治国、法德兼治将使我国不够健全和完善的民主制度与法制建设得到完善和健全,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规范的轨道。廉政开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也贯穿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道德建设,并付诸行动的过程中,共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越要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身体力行社会主义道德,大公无私,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民越要树立远大理想,培养优良品质,团结友爱,平等互助,并不断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形成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这样一来,法德兼治将使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迈向新的高度,也将使我国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实现这一奋斗目标,完成这一庞的系统工程,我们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1.树立起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建立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共产党是国家政权的领导,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所有这些,都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地位,它高于个人的权威,大于个人的权力。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重要原则。

早在1978年12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对立法方面的要求,即“有法可依”。依法治国,要建立起相适应的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凡是社会生活中需要法律规范和调整的领域,都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并且结构严谨,不相重复和矛盾。既要避免重复立法、部门立法争权夺利不顾整体利益的现象发生,也避免重蹈某些西方国家法律体系臃肿复杂的覆辙。

2.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真正实现

公民的权利内容非常广阔,包括人身权、人格权,以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公民不仅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防止公民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受到侵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我国已制定了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来保障,并逐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等。法德兼治就是要求继续把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与自由、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各个方面,都动用法律加以确认,并使法律法规都能体现民主精神和原则。同时使司法机关在防止和处理有关机关侵犯公民权利与自由案件时,有法可依,为公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3.健全监督舆论机制

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就会产生腐败,导致专制。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

“要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结合起来,把自上而下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以保证党的肌体的健康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随着民主与法制的发展,我国法律监督体系已初步完成,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法律监督工作不力甚至虚化,某些权利仍未得到有效制约,执法不严甚至有法不依的现象还十分突出,监督工作急待改进。实行依法治国,法德兼治。首先要从认识上进一步提高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认识,其次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逐步建立系统的社会主义监督机制。

4.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保证公正执法

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国家法律,用法律手段调整各个领域的活动,可以说,行政机关是国家与公民联系最广的机构。因此,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保证依法行政尤其显得重要。在法治国家法德兼治过程中,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依法打击和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正确处理经济和民事纠纷,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司法机关负担着如此重要的任务,因此,提高司法水平是实现依法治国、法德兼治的重要内容和基础保证。

5.深入开展全民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要形成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必须加强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自1985年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一五”普法、“二五”普法、“三五”普法,以及“四五”……,我们要一如既往地把这项身势浩大的普法工作开展下去,使依法治国和法德兼治的观念深入人心,并付诸行动。

6.努力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加强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引导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大力提倡文明礼貌的社会公德和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对于依法治国的顺利实现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如果说依法治国的精髓在于严肃执法、依法办事、违法必究,那么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就能祈祷一个扶正固本的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是一朝一夕能一蹴而就的事情。通往法德兼治的路还很长,还有不少制度需要变革。我国坚定不移地朝着法德兼治的大道努力前进,在幅员辽阔的中国大地上,依法治村、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省,经过共同的努力,达到法德兼治的目标,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髙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好一个崭新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法治国家,特别需要执法部门本身首先搞好法德兼治。这个问题,有的法院做出了表率。例如: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德治院方法多”(详见《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19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德治院成就显著(详见《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1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以德治院生清风”(详见《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6日)。这些法院实行法德兼治,从自身做起,堪称“正人正己”,可敬可佩。

7.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统一司法考试

是指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这项法律职业者的考试,其意义和作用在于:能促进法律职业统一观,因其职业的宗旨是维护公平、公正、人权和法的尊严,这一特殊使命有力地冲击了占传统地位的官本位思想;能促进这项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能体现法的权威和其职业的人性化;能促进这项职业中法律的语言、知识、思维、技能、信仰、伦理等六个方面的素养;能促进这项职业的自信、自尊、自强、自律,能互相监督与竞争;能促进法律专业人士司法论理体系的形成,促进法律的社会精英的成长,为他们开启了通往法律职业的大门;在观念上能促进改变“公检法是一家”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是一家”,在就有了法律统一实施的信仰知识和专业技术的基础,而重在一个“法”字,人们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尊重是对法律而非权力的尊重。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中国实行法德兼治的意义和作用,实际上要比我们今天所预测的深得多,其历史影响令人热血沸腾,从普通百姓到法学专家无不为之欣欣鼓舞!

同意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我建议只要具有法律本科毕业(包括电大、函大、自修的国家承认文凭〉以上的法律专业人士,都可报名参加考试。这项考试内容,应以法律职业、技术知识为主,并测验理论、道德和哲学知识。考试结果,对取得律考资格证书的人士,由他们自选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与国家实际需要相结合,统一录用。此外,我们建议:为有利于真正实现法德兼治,真正实现司法的人文关怀,真正提髙法官的职业素质和社会地位,法官的产生除了统一的司法考试,人大命令相结合外,还可以有资深的律师中选拔和任命。

见《法德兼治论》 H69Js+PQXhy73gYxCydz6oENwnm8oPtPOsttGotg5tsCOhs/mzE+lgUdbJyiRN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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