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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的物流立法及其完善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2009 年 02 月 25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下文简称《规划》)。物流业是我国政府相继出台的有色金属、钢铁等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中唯一的服务型产业,彰显了物流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划》明确指出:“加强对物流领域的立法研究,完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规划》是我国政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产业政策,而法制手段正是产业政策实现的重要方式。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现代物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重要产业。但是,目前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瓶颈恰恰在于法制的缺陷和不足。随着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完善凸现出来,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比较混乱的原因之一。物流市场的无序,严重影响着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物流行业发展中的无序现象,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

一、健全完善的法制环境是物流业振兴和发展的基石

首先,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与兴盛依赖于统一、透明、公平和高效的法律制度环境。现代物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必然以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为依托和动力。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离开完善的法律制度,任何行业或产业都不可能健康、持续发展,物流业更是如此。随着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完善凸现出来,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比较混乱的原因之一。物流市场的无序,严重影响着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构建一个较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物流业发展中的无序现象,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其次,《规划》的有效实施也必须以完善的物流法律法制作为保障条件,物流法制是物流产业政策实现的重要途径。可以说,实施对物流业的调整和振兴、实现传统物流业向现代物流业的转变,不仅是物流业自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需要,也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规划》根据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现状与面临的形势,具体提出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的十大“主要任务”和九项“重点工程”,并明确指出:“针对当前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制定系统的物流产业政策。清理有关物流的行政法规,加强对物流领域的立法研究,完善物流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最后,建立健全完善的物流法制环境也是物流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之一。美国和日本都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也是物流业非常兴盛的国家,在物流法律法规的完善及宏观政策的引导方面,各有特色。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又是英美法系国家,其物流立法形式多样、比较分散,既有联邦法律又有州法律,既有成文法也有判例法,并没有统一的物流法。虽未制定针对物流的专门法规,但对整个物流业的宏观管理以市场法律规制为主,以行政政策、措施及规划为辅。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在法律上放宽物流市场准入的管制,注重对物流企业的规范运作进行监管,特别是对与物流发展相关的环保和安全的管理日益加强。如《汽车承运人规章制度改革和现代化法案》、《斯塔格斯铁路法》、《危险品材料运输法》等。 日本政府在本国物流发展中始终起着重要的指导和引导作用。进入 20 世纪 90年代,日本政府对流通产业和物流事业相关的法律及法规进行了清理,并制定了新的法规,其中主要有《物流二法》和《物流效率化法》。1997 年 4 月和 2001 年 7 月的两次内阁会议所通过和发布的《综合物流施策大纲》和《新综合物流施策大纲》是日本内阁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关于日本物流事业的纲领性政策文件

二、我国物流立法的基本现状

我国现行物流立法,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即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海商法》、《铁路法》等。二是行政法规。即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公路管理条例》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如《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地方性法规以及物流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从我国现行的物流立法内容和领域上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物流活动主体和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规范

即规范物流市场准入、物流企业设立、物流市场秩序等体现纵向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如 1993 年 12 月 29 日通过,1999 年 12 月 25 日和 2005 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0 年 4 月 4 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及 2001 年 7 月 22 日修订的《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2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由国务院制订的《海运条例》和交通部 2003 年颁布的《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及 2002 年 6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

(二)调整物流环节中物流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其中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各环节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另外有大量适用于物流某一环节的法律规范,包括:

1.运输环节的法律规范

(1)公路运输:主要有 1997 年 7 月 3 日通过,1999 年 10 月 31 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87 年 10 月 13 日国务院发布,198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 1999 年 5 号令发布,2000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2)航空运输:主要有 1996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于 1996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2000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3)铁路运输:主要是 1991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铁道部制订、颁布的部门规章,如 1999 年 9 月 18 日开始实施的《铁路合同管理办法》、2000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的《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4)水路运输;主要有 1993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海商法》和交通部制订的部门规章,如 1996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2001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此外,还有部分多部委联合制订的规范文件,如交通部和铁道部于 1997 年 3 月 14 日联合发布,于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等。

2.搬运配送环节法律规范

有关搬运配送环节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订的规章,如交通部 2000 年 7 月 17 日发布,2001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等。

3.包装环节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关于包装环节的规范主要体现为对包装标准的规定,除了国家标准外,还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比如GB / T9174 -2008中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GB12463 -2009 中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等。

4.涉及物流活动中仓储环节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第 13 章租赁合同、第 19 章保管合同和第 20 章仓储合同的相关规定。

5.涉及物流活动中流通加工环节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第 15 章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三)调整物流作业的技术规范

如GB / T1992 -1985 集装箱名词术语, GB / T41221 -1996 包装术语基础,GB / T17271 -1998 集装箱运输术语, GB / T18354 -2001 物流术语, GB / T9174-2008 中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GB12463 -2009 中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GB190—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

(四)调整物流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

例如《港口法》、《铁路法》等。

(五)调整物流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规范

例如《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可以看出,物流活动涵盖了物品从原材料形态经过生产环节的半成品、产品形态,最后通过流通环节到达消费者手上的全过程。同时,还包括物品的回收和废弃物的处理过程,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 。因此,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涉及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在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上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等不同的层次。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物流领域的“法律空白”状况,在物流领域的基本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对物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三、我国物流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仍不能满足物流业飞速发展的需要,物流立法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是:

(一)物流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由于物流涉及的领域和环节众多,我国与物流有关的法律、法规分散于有关贸易、运输、仓储、流通加工等法律规范中。这些立法涉及铁路、民航、邮政、交通、工商、海关、商务等众多部门,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而这些部门又存在协调不够,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进而导致法规之间缺乏统一性,甚至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以货物运输为例,不同的运输方式(如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下就有铁道部、交通部、航空总局等不同的业务主管部门。以至于造成“不同物流方式的物流代理人的设立条件有所不同,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也存在一定差异,经营范围、设立条件等规定不一,其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常常发生相同物流代理业务情节在不同物流方式下会出现不同法律后果的尴尬局面。” 正是由于物流涉及的领域和环节众多,我国又是各部门多头管理,相互缺乏协调和配合,再加上缺乏全国性的物流业政策指引与立法规划,导致了上述现象的出现。这不利于建立一个便捷、安全、透明、开放和统一的全国物流系统,也不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二)物流法律规范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

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目前我国物流领域内直接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层次的数量并不多,而大多数物流法律规范是由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甚至有的是内部规定在形式上多表现为“办法”、“条例”、“通知”、“意见”。这些法规、规章法律层次低,法律效力不强,有一些规范性文件还带有地方、部门分割色彩。在人民法院审理物流纠纷案件中,这些规章和法规只能在办案时参照执行,而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引用。这种状况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趋势和特点,不利于从宏观上引导物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规范物流经营行为和物流纠纷的处理。

(三)物流立法相对滞后,仍存在不少立法空白

我国大部分物流法律规范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度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制定并被沿用下来的,所以现行的法律规范与物流业发展在诸多方面不相适应,更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业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已经加入WTO,物流业作为一个主要的服务业已经对外开放,物流业也要逐渐国际化,这就要求对与WTO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做彻底的调整。另外,现代物流业经过充分的发展,已经与最初状况大不相同了,对现代物流出现的新业务、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物流立法显得相对落后,存在不少立法上的空白。比如,我国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 / T 4754 -2002)中只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而不存在“物流业”,以致于许多物流企业在工商登记时只好注明自己的经营范围是“运输”、“仓储”、“货代”等。再如我国《合同法》并没有“物流合同”的概念和相关规定,而物流合同特别是第三方物流合同往往是综合性的物流服务合同,是集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等各种合同于一身的混合合同,这也给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带来一定的难度。这一问题的存在,将直接导致物流业在许多领域出现无法可依的问题,甚至出现一定的混乱局面,从而不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四)物流立法缺乏国际视野,立法水平低

如前文所述,建立健全完善的物流法制是物流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之一,但相对而言,我国的物流立法缺乏对国际上物流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借鉴,没有充分发挥物流立法对物流业发展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物流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不高,部分法规、规章更像是原则性的政策宣示,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主要是宣示指导思想、原则,分析现状、形势,发布大纲性的政策措施等,而缺乏准确、具体、严谨、规范的法律用语。另外,由于部分物流立法缺乏科学论证,缺乏国际视野,仓促出台,也导致立法水平不高,目前大量的物流法规、规章频繁的修改与废止也是立法质量不高的体现。这些问题导致了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前瞻性不足、稳定性较差的问题。

四、加强与完善我国物流立法的对策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离开完善的法律制度,任何行业或产业都不可能健康、持续发展,物流业更是如此。同时,应该看到,实施物流业的调整和振兴、实现传统物流业向现代物流业的转变,有效地贯彻实施《规划》提出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的十大“主要任务”和九项“重点工程”,也必须以完善的物流法制作为保障条件,物流法制也是物流产业政策实现的重要途径。针对我国物流立法存在的问题,结合《规划》提出的“完善物流政策法规体系”的要求,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物流立法:

(一)制订统一的物流业立法规划,增强物流立法的协调性

对我国而言,物流业立法的导向应立足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防止政出多门,要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的局限,清除部门、地区保护主义的政策和法规,加强协调、全面统筹、整体布局,尽快建立一个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实现《规划》提出的“打破行业垄断,消除地区封锁,依法制止和查处滥用行政权力阻碍或限制跨地区、跨行业物流服务的行为,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物流服务市场”。为此,要制订统一的物流立法规划,确立现代市场经济下物流运行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从而尽可能避免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内部出现的重复和矛盾。物流业立法规划还要确定好物流立法的重点领域,解决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立法机关立法与行政机关立法、中长期立法与近期立法的关系。从而增强物流法律、法规的内在协调性,维护法制的尊严和统一,为改革物流管理体制,促进物流服务的规范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提供坚实的法制基础。

(二)建立和完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物流立法的系统性

现代物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市场法制环境,需要政府通过制订和实施完善的物流法律制度加以有效的干预。“完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也是《规划》提出重要任务之一。从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以及物流发展的实际来看,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主要从以下 5 个方面入手:

1.物流主体和市场准入法。应该立法明确从事物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资格,规范各类物流主体的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设置进入物流市场的“门槛”。这是保障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2.物流经营行为法。这类法律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也应该覆盖物流活动的全过程,立法明确物流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使整个物流过程在合法、有序、公平条件下健康发展。

3.物流宏观调控法。主要指调整国家和物流主体之间,以及各个物流主体之间市场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目的是为物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促进全国统一、高效、透明的物流市场形成。

4.物流标准化法。指与国际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接轨的我国物流技术与管理标准法规。应当加紧制订和完善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为提高物流效率奠定基础。

5.物流争议处理法。主要是指涵盖诉讼与非诉讼的物流争议处理的程序性法律规范。由于物流争议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争议处理机构和处理程序的多样性以及法律适用的特殊性等特征,与诉讼相比,物流纠纷仲裁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因此,仲裁是物流争议解决的最佳方式。总之,要用系统化思想和现代物流理念建立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以促进我国物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至于我国要不要制订一部专门的《物流基本法》,有学者提出在我国现代物流立法理论和实践基本成熟的前提下,应考虑制定《物流基本法》,用法律的形式引导并规范现代物流的发展 。我们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制订和出台专门的《物流基本法》条件还尚未成熟,因为物流立法的许多基础性工作还没有展开或完成,制订物流方面的单行法规恐怕仍然是目前的主要方法。基于此,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目标应定位为:通过汇编、修订现有法律和适当补充立法,疏通各单行法律规范之间的承接与递进关系,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物流法律法规框架,促进物流行为规范化,建立物流业统一开放的市场。当然,我们也应该着眼长远,应该根据我国物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和探讨在条件成熟时制订我国《物流基本法》的可行性。

(三)加强物流重点领域立法和地方立法,使物流业有法可依

对于目前尚没有法律规范调整或规制的物流领域,应及时制定新的单行物流法律规范,尽可能使物流的活动过程有法可依,特别是加紧制订和完善与《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出的十大“主要任务”和九项“重点工程”相关的法律规范。比如物流标准化、多式联运、物流园区、城市配送、大宗商品和农村物流、应急物流、绿色物流等领域的法律规范,抓紧解决影响当前物流业发展的土地、税收、收费、融资和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障碍与问题。

同时,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市场状况、企业素质和融资能力不同,物流发展的规模和水平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近期内在建立全国性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各地区应根据自身基础和条件,制定出一些符合本地区的物流法规。这样,既能为逐步建立全国性的宏观物流法律法规提供依据和经验,也有利于各地区的物流企业根据地区特点加快发展。福建省人大通过的《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是在全国率先对物流业发展进行地方立法的有益尝试,体现了一定的地方特色。比如该条例规定,鼓励台湾企业来闽投资建设、经营物流基础设施,设立地区总部、配套基地、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和研发中心。同时也鼓励和支持本省物流企业赴台湾设立办事机构及营业性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物流企业赴台投资的审批手续,提供优质服务。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福建省的地理与区位特点。

总之,要针对当前物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定立法重点,填补立法空白,加强地方立法,使物流业发展有法可依。

(四)重视国际经验借鉴,提高物流立法质量

物流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健全完善的物流法制是现代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托和动力,营造良好物流法制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这就需要我们具备国际视野,大胆吸收和借鉴物流业发达国家的物流立法成功经验,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一方面要研究、分析物流业发达国家物流法律制度,找出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大胆吸收和借鉴;另一方面政府的物流立法要经过科学论证、提高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充分凝聚各方共识,注意发挥物流业社团组织、专家学者在物流立法中的作用。从而增强物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前瞻性和稳定性,提高立法质量。

(五)发挥物流行业协会的协调和自律作用

在建立健全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特别重视物流行业协会对其会员的协调、自律作用。特别是一些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调整或者不便于调整的领域,例如诚实信用经营、行业利益协调等方面,物流行业协会将发挥政府所不能取代的功能。因此要逐步建立全国及地方的物流行业协会组织,将以往政府过多的管理职能逐步过渡,交给行业协会行使。加强物流业发展中的行业协调和行业自律,并从法律法规上加以支持,对物流行业协会组织的功能、作用、职权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络和沟通做出必要的法律规定,使对物流的管理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充分发挥民间组织所固有的协调功能和专业知识。

总之,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与兴盛依赖于统一、透明、公平和高效率的法律制度环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法律体系既为国家的宏观管理提供了依据,也为企业的微观活动提供了准则。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物流法制,改善我国物流法制环境,对于促进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6qQKd/IlOBMNRlT0zLIW6oI9ydyqf6TfRj10EajmI05WixDUKdh+1Ov4jc0g+S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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