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概念的探讨是研究食品安全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的逻辑起点。这种探讨的目的不在于做教科书式的知识罗列,而是为了廓清本文的研究范围与铺陈基础理论。
食品具有双重特性——商业性和文化性。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双重特性决定了食品安全的复杂性。在我国的立法和学术研究中,食品安全的概念呈现泛化的趋势,但无论从国内食品安全监管还是食品安全国际合作的视角来看,食品安全都不是一个越大越好的法律概念。食品安全不能涵盖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和食品营养安全,其中理性区分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尤为重要。食品质量的内涵和外延大于食品安全,二者是属种关系;食品安全是各国消费者共同性的刚性要求,食品质量则更多地反映消费者偏好,具有可协商性;就食品安全的国际合作而言,食品安全的国际法律规则可具有强制性,而食品质量的国际法律规则一般应赋予国家较为宽泛的自由裁量度。在食品国际贸易领域,也出现了与食品安全概念泛化相关的争议性的问题: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PPM)与动物福利。一些发达国家正在通过食品贸易将相关国内立法渗透至国际贸易法律机制,这种做法的背后有着重要的法律意蕴。将PPM纳入食品安全的法定考量因素,可能有利于满足食品进口国的消费者偏好,但会加重食品出口国的生产成本和监管成本。另外,PPM贸易措施本身的合法性存在疑问,赋予PPM贸易措施在WTO体制下的合法地位将给WTO整个法律规则体系带来挑战。动物福利标准的设置并无明确的国际法律依据,发达国家大多通过苛以进口动物源性食品国内动物福利要求,将国内的动物福利立法国际化。我们应审慎对待PPM贸易措施和动物福利标准问题,坚持主张,只有对最终食品的安全性能够产生可识别性影响的PPM或动物福利因素方可进入国际贸易法律机制。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将食品安全界定为: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要求,各环节中的危害经科学的风险评估确认不可能损害或威胁消费者及其后代的人体健康。从食品安全国际合作的角度,有必要将危害对食品安全造成的风险分为两类:天然的食品安全风险和人为的食品安全风险。关于天然的食品安全风险的国际合作应着重构建信息交流和风险控制能力建设法律机制。人为的食品安全风险的国际合作重点则在于构建食品安全标准协调法律机制。比较而言,就人为的食品安全风险建立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的难度更大。
在界定“食品安全国际合作法律机制”前,需要先行理解国际合作与国际机制的关联以及国际机制与国际法之间的理论沟通。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中,如何协调各国利益冲突,促进国际合作则已成为国际法学和国际关系学共同的研究主题。国际合作已成为国际法的原则和主体内容,而在国际关系学中,国际机制则是研究规则导向化国际合作的重要理论。而国际机制与国际法理论存在理论上的实质性沟通。首先,被认为是国际机制理论思想先驱的国际组织理念即源自国际法。其次,国际机制在理论上外化了国际关系法制化的理念。最后,国际法规范单元化的兴起使国际法与国际机制愈益趋近。在很多场合中,学者们互换使用“国际机制”和“国际法律机制”。在此基础上提出的“食品安全国际合作法律机制”是一个实用主义的、问题导向的概念。它指为达到保障公共健康,促进食品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国际关系行为体制定或认可的一整套明示的原则、规则以及决策程序。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一概念:一是食品安全国际合作法律机制是一个多层次的规范体系,包括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规范和一些尚未上升到国际法律层次的非约束性国际规范(软法);二是食品安全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的行为体主要有三类,包括:国家及其食品安全政府职能部门、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三是食品安全国际合作法律机制并不是上述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规范、非约束性国际规范和行为体的简单相加。在食品安全国际合作法律机制中,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规范是核心和基础,非约束性国际规范是辅助和补充,行为体是上述两类规范的制定者和实施者,而国际机制理论则是聚合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规范、非约束性国际规范和行为体等要素的理念和依据,同时为食品安全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的产生、发展和变迁提供解释性的学术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