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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与“势”:近代中国变革的哲学基础

“理”与“势”是中国哲学中的一对范畴,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理”就是理念、规律和准则,“势”就是由于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引起的变动趋向。法家思想中,势为权势、地位之意。“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韩非子·难势》)韩非子认为,权势对于统治者治国至关重要。荀子则认为,势与贤当兼重。“故人主,天下之利势也,然而不能自安也;安之者必将道也。”(《荀子·王霸》)将理势并举者,始于东汉王符。他说:“势有常趣,理有固然。”(《潜夫论·交际》)唐代柳宗元在《封建论》中亦多次提到理与势的概念,不过不是作为一对概念使用。“彼封建者,更古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而莫能去之。盖非不欲去之也,势不可也。”此处,柳宗元表达了分封制的历史必然性,也就是制度选择与“势”的关系。他还提到:“今国家尽制郡邑,连置守宰,其不可变也固矣。善制兵,谨择守,则理平矣。”这里的“理”可以理解为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

明代王夫之吸收借鉴柳宗元的思想,对理、势作了更为全面、深入的论述。王夫之认为,“理”与“势”是统一的。一方面,势是理之势,有理方可成势。“言理势者,犹言理之势也。犹凡言理气者,谓理之气也。理本非一成可执之物,不可得而见;气之条绪节文,及理之可见者也,故其始之有理,即于气上见理;迨已得理,则自然成势……”(《读四书大权说》卷九)另一方面,形势发展中所蕴含的必然性亦为理。“顺必然之势者,理也。”(《宋论》卷七)“势既然不得不然,则即此为理矣。”(《读四书大权说》卷九)理与势是统一的,形式发展到何种地步,即产生相应的规律,而规律亦随之形势的发展而变化。“以其顺,成其可;以其逆,成其否,理成势也。循其可则顺,用其否则逆,势成理者也。”(《诗广传》卷三)

王夫之将此种思想,应用到社会制度的选择上。传统儒家喜言法古,宋明理学亦动辄称颂三代美制,认为自古及今为黄金时代的逐渐退化。王夫之一反其说,认定“势相激而理随之以易”,势理相随,变而益进,为人类生活之必然趋势。“势之顺者即理之当然”,“理而当然则成乎势”。(《读四书大权说》卷九)王船山反对一切守旧复古之政策,认为制度宜适时应世。

船山先生此论非常精辟,恰合中国近代变革脉络,在清末国人变革思想中亦可发现其印记。西方武力犯华,东西文明交锋不断。时局阽危,“变法”成为多数国人心中之“公理”。其之所以成为共识,实属时势所逼,不得不然。无论清政府、立宪派还是革命派,都承认变法之必然性。立宪派梁启超说:“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大地既通,日趋于上。大势相迫,非可阏制。变亦变,不变亦变。” 梁启超既然承认“变”为天下之“公理”,作为“公器”的“法”不可能一成不变,法的发展为必然之“势”;同样,既然“变亦变,不变亦变”,事物的发展变化就存在必然性,变法因此为必然之理。清政府亦承认“势”穷则变之理,《变法上谕》说:“世有万古不变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穷变通久,见于大易。损益可知,著于论语。” 革命派更是变法的有力主张者。清政府虽承认变法的必然性,但强调有不变之“常经”,“常经”不变为必然之理。这个清政府眼中的“常经”是否为不变之物,立宪派和革命派是有所保留的。此中分歧将于下文详述。

由此看来,中国哲学中理、势的哲学思想,让国人在“求变”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变得极为容易。中国的宪政改革,即在此求变共识下产生。 Fd0OaCSZhA9rWG3fbqdQjNlOJy++P6s6xsYu3+1MSPY3RSYth0EzrgDUDNRL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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