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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近代中国政治变革的基本脉络

每个国家,无论处于何种时代,都有自己的理想图景,都期待实现“善治”。而要实现善治,良好的制度设计是必不可少的。共和是融合了理想图景(善治)与良善制度(善制)两个层面的概念。善治体现在思想观念层面,而善制体现在现实层面。善治是善制的准绳,善制是善治的保障。对善治的理解因地域和时代而异,而善制的形式要素始终如一,它包括:“何者主治”,即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国体);“如何为治”,即对国家权力的界分和组织问题(政体)。要实现善治,一个国家必须在这两个方面达成共识。近代西方民主思潮兴起,认为体现人民主权地宪政共和政体是实现善治的最好政体形式。近代中国为实现善治,也历经磨难建立了自己的共和国。在制度上以西方为蓝本,制定了西式民主宪政制度。“宋教仁案”就发生在这个政治大变革的背景之下,并且,这个事件导致另一场政治变革。

总的说来,民国初期,无论何者登场得势,都是在共和话语下进行的,即便是复辟帝制者,也要以共和的名义将全身粉饰光鲜。一个现代共和国家的善治至少应当表现为:人民自由平等、国家富强安定。但事与愿违,中华民国是在枪炮声中跌跌撞撞地发展延续的。总统、内阁更迭频繁,战争持续不断,其间还伴随着断断续续的帝制、复辟事件。不但人民的自由平等和国家安定富强毫无踪迹,甚至连宪政体制也被不断扭曲和边缘化。因此,我们很难说他们实现了“善治”,虽然我们不否认他们以此为目标而努力。于此说,民国肯定在某方面存在分歧和冲突,“民初共和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的命题,因此只是在字面意义上可以成立。做出民初国人对善治的理解与西式共和体制存在着某种内在紧张的推论是合理的。“宋教仁案”的发生和解决过程亦反映出各派在此问题理解上的分歧。

一个现代的民主共和国当是法治国,民国也以实行法治宣告天下。法治状态的好坏是衡量一国实现善治与否的标准之一。“宋教仁案”的解决,最终以“二次革命”收场,法律未能得到有效遵守,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极大冲击,可以说是以违法始,又以违法终。法治状态糜烂如此,更不要说全面实现善治。实现了善治的国家的法治首先要求法律本身必须是良善的法律(“善制”),亦即法律具备合法性。法律的合法性,是指法律为大多数公民或统治者所同意和接受,因为这种法律符合大多数公民和统治者的价值标准和观念体系。只有得到人们的认同的法律才会得到有效地遵守。现代西方政治学认为:“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对着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如果大多数公民都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如果大多数公民都确信权威的合法性,法律就能比较容易地和有效地实施,而且为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耗费也将减少。”“如果合法性下降,即使可以用强制手段来迫使许多人服从,政府的作为也会受到妨碍。” 因此,对“宋教仁案”的法治状态考察范畴必然包括民国时期的法律合法性问题,即在政治变革背景之下民国的法律制度与国人的价值标准、观念体系是否一致。

“宋教仁案”发生于近代变革背景之下,立宪、法治和民主共和等观念即是在这场变革中引入中国,且“宋教仁案”引发了民国的另一场政治变革,因此在考察上述问题之前,我们还必须先深入到近代变革的脉络中去。本章将对近代中国政治变革的脉络进行考察,法律的合法性问题留作下章讨论。

近代变革一直以变革体制为实现善治的前提。不论怎样的体制构想,只要不是梦想或幻想,都有以下三个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第一,现行的政治体制性质为何?这种对政治体制的现状分析,是从现行的政治体制是历史地形成这一观点出发的,因此当然包含有历史分析;第二,将来可能(或希望)实现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即政治体制的未来图景;第三,将现状分析与未来图景以什么方法结合起来这一变革的方法论。 我把国家政治体制和治国理念称为“理”,社会政治发展过程中的状态、状况、情势称为“势”。上述语句用一句话讲即是,体制的变革必须在治之“理”与国之“势”之间寻找最大的统一。近代国人思考体制构想问题时,经常提到的范畴就是“国情”,认为决策者必须审时度势方能利国利民,即便是今日中国仍旧如此。本文就从中国近代变革的治之“理”与国之“势”二者关系开始论述。 kwjCSlm0L4UgqXvrhsqzYu5e2oamFMIiwvZ3w7zXxqkIGWQDHvf920mSAOkv1z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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