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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立的论述立场、“理与势”分析脉络及文章总体概述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将在论述中采取中立立场。我的目的,是尽量不带偏见地深入到历史中去“发现”——而不是去“预设”——历史当事人在“宋教仁案”中的思考,力图从中找出他们的思想脉络。

作为一个现代人,我选择了一个距今已经近百年的历史时段,再怎么努力我也无法回溯绝对真实的历史原貌,完全真实地体会当事人的心境。但同时我也庆幸我能作为一个现代人,跨越近百年的历史时空,以一个现代人的视角,审视历史这经典一隅。对历史进行反思本身必然要求跨越时空,否则我就会因为努力追求成为这段历史的故人却永远无法达到而丧失自信,并使自己的研究变得不伦不类。人类永远无法超越心境的局限,我即使真的回到那个时代,也不一定会比当事人反思地更深刻,更准确,而超越历史却是当事人想做到但很难做到的事情。同时,历史反思的特性也决定了我必然要使用现代的话语,因为历史不能重演,反思的目的也不是仅仅告诉当事人的错误所在,而是向今人陈述我对这件事情的理解。我无意对历史人物的对错进行评价,我们不能保证在同样的状况会做得更好,而是力图从对这段历史的分析解读中挖掘出关于法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对于法治实践有意义的经验性教训或结论。

关于文章“理与势”的分析脉络,我有如下考量:

首先,强调思想性是本研究的原则,因此对宋案背后思想理念层面问题的考察、挖掘成为文章的主要内容。此所谓的理念,主要是指国人在每一政治行为背后所隐含的关于法与政治之间关系的思考,既包括国人在追求善治过程中关于中国政治变革的宏观思考,也包括具体政治行为的正当性或者合法性的微观分析。此即为治之“理”。其次,时空是历史的重要之维。本文所考察的国人政治理念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作出的,此特定的“时空”即为国之“势”。它包括宏观和微观、短期和长期的中国社会政治发展状态、状况或情势。对此特定时空与理念的产生和改变的关系,及这种改变与国人政治正当性理念之间的关系——即治之“理”与国之“势”之间的关系的考察,也是本文的另一重要目标。

这种“理与势”的分析模式,是与中立的立场一脉相承的。如果“理”是文章的“经”,“势”便是本文的“纬”。如前所述,现有的研究过分关注于对与作者先见的“真理”相悖观点的批判,而缺乏对国人政治理念的作出与改变原因及背后更深层次的理论问题的思考。经与纬缺乏联系,研究便会缺乏立体性,客观性和深刻性必然有所缺乏。我希望,通过这种“理与势”的模式进行分析,连通经纬,能够弥补现有研究的缺憾。

本文的内容结构做如下安排:

第一章,导论。交代论文选题意义、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以及分析论述策略。

宋教仁的死,被认为是为共和国而牺牲。“宋教仁案”反映了近代中国变革中各派在治国理念和对政治情势判断的分歧。在第二章中,我将对治之“理”与国之“势”——近代中国政治变革脉络作一叙述。并且论证,中国自清末到民国建立过程中,尽管求变(谋求治之“理”与国之“势”的最大统一)为国人的共识,但各派对治之“理”与国之“势”的认知和判断存在严重分歧。辛亥革命的成功,中华民国的建立,并没有完全改变国人的思维。实用主义的法治观念即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

第三章论述两点:一是民国初年袁世凯执政一年以来,各派政治主张存在的严重分歧;二是民初的法治状态分析——以民初国人的法治观念为主线,结合现实制度(临时约法)、社会组织结构(以军队为主)和法律秩序分析,通过论述一系列政治法律事件,来剖析民国初年“宋教仁案”发生前的法治状态,展示民初国人的法治观念(权利观念、权力观念和法律主治观念)。我希望证明,国人在违宪事件和法律规定模糊或缺失的地方的处理方式带有明显传统政治思维的印记。尽管儒家政治不再体制化,但其思维仍然在人们的政治生活中潜移默化地发挥着作用。法治虽然在民国开始实施,但由于国人在治国理念和对国情、国势的认知上存在严重分歧,其实施的效果是不完全的。

在第四章里,我将叙述从“宋教仁案”的发生到“二次革命”爆发之间,国人在对“宋教仁案”的定性和解决方法上的争论,对革命与法治之间关系的思考。面对一个经常违宪,武力干涉政治的政府,国民党人在“宋教仁案”的解决方法问题上产生了“武力解决”和“法律解决”的争论。立宪在某种程度上是要遏止革命浪潮。国民在何种情况下拥有武力反抗权力,这是一个法治国或正在向法治国迈进的国家所要面临的历史难题。在内忧外患的民国,这个问题更为复杂。人道、国权、富强、秩序、正义等价值,在不同的人眼中,位阶是不同的。不同的自由观、迥异的权力观念,不完全的法律主治观,让各派在“宋教仁案”的解决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顺天应人”的“汤武革命”思维成为武力讨袁的理论基础,武力派主张武力解决的有效性,而法律派则坚持穷尽法律的必要性;章太炎主张政治解决为主,法律解决为辅;黎元洪主张“宁可以宋君殉全国,不可以全国殉宋君”;等等,各种主张五花八门。尽管各派做出了调和的努力,汪精卫等人甚至不惜做出政治妥协,但最终“宋教仁案”没能实现和平解决,法律派的代表黄兴也迫于形势走上了武力讨袁的道路。初试宪政的中国的第一次政府更迭就以传统的方式完成。

第五章主要对“二次革命”失败后,袁世凯的“道德为体,法律为用”统治理念以及军阀政治时期的政治思维进行分析。“宋教仁案”的解决以“二次革命”的失败收场,宪政虽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但仍在继续。镇压讨袁起义的袁世凯用他所理解的,与国之“势”相符合的治国理念取代了国民党人的带有强烈自由主义色彩的政治观。他明确表述了“道德为体,法律为用”的法政观,道德取代法律成为最高权威。尽管形式上仍采立宪,实质上法律只是政治的工具。为了实现富强济世,新的立法机构在制定《中华民国约法》时,抛弃了分权制衡观念,赋予了总统绝对的权力。所展示出的思维,儒家、法家治国思想的印记非常明显。在“道德为体,法律为用”治国理念下,与道德高尚的贤能相比,法律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在权力的取得和行使过程中,合道德性比之于合法性,在某种程度上更为重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理念的重要原则,即权力分立制衡原则、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原则、法律主治原则,在这种治国理念下无法存在。袁世凯死后的十二年军阀政治,这种理念仍然主导着国人的思维。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我选择了中立的分析立场,但在分析挖掘中,实现完全的所谓价值中立是不可能的,这是由我所处的时空和语境决定的。“人类观察者不得不从他本人所在的空间和时间上的某一刻选择一个方向,这样他必然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这是成为人的一部分代价。”(阿诺德·汤因比语)学术研究必然也应该带着研究者本人的价值取向。因此不可避免地,我会在全文论述的字里行间展示我对法与政治之间关系等法治问题的思考,这也正好切合了法治问题的实践性特征和历史反思的特性。我将在行文中,尽量对这一时代的人采取理解和同情的立场。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同意他们的观点,因为时代局限性是任何人都不能摆脱的。 fg05g703QdhTD5HHdXMPhwnRQUoXVEh3zaZMxC+pGUBwqAGpShDT/QzXiOaPlB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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