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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分析

美国史学家邓宁曾说:“历史以真实为主题,以求真为目的。” 科学的学术品格是每个研究者应当具备的。法治在近代中国的产生,屡屡建立在革命基础之上,研究近代中国法治问题不能忽略这个事实。革命与法治,都是百年中国近代史中的真实思想要素,研究近代史必然涉及对这两种思想的评述。在思想研究领域,对历史的理解和评述,无论其是否客观,都是真实的历史存在。如果说历史会影响当下,那么历史研究同样也影响当下。作为现实存在思想要素的中国近代史研究因此历史地成为影响中国现代法治建设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本项对“宋教仁案”研究的视角和方法的选择就是建立在这个理论基础之上。

(一)革命史研究范式的历史合理性与局限

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基本范式有两种:革命史范式和现代化范式。 长期以来,中国历史研究者一直采用革命史研究范式。这种范式在 20 世纪 50 至 80年代一统天下,对中国的影响巨大,至今仍深入人心。

革命史范式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矛盾的学说。根据这一学说,在阶级社会里,两大对立阶级之间的矛盾,是该社会发展阶段的基本矛盾,历史发展的本质内涵和内在规律可以通过考察和研究阶级矛盾、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发展来把握。按照这一理论框架,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的矛盾,是中国近代社会的两大基本矛盾;争取民族独立以反对帝国主义,争取社会进步以反对封建主义,是近代社会发展的主线。这是评价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的唯一标准和参照系。

这种研究范式的历史作用是不容抹煞的。它有效地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巩固了革命成果,对人们的思想进行了进步性的改造。同时,这种研究范式亦符合历史研究的基本理论。按照贝奈戴托·克罗齐的观点,“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盖无论如何久远的历史,皆当代历史研究者胸中之造,所展现的研究乃植根于当代的志趣。即,“只有现在生活中的兴趣方能使人去研究过去的历史。” 用古奇表述克罗齐思想的话说:“过去之对于我们,仅仅在于它作为过去所发生事件的主观观念而存在,我们只能以我们今天的心灵去思想过去;在这种意义上,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 历史研究者应当最大限度求得历史真实性,但再现完全真实的过去永无可能,历史研究也绝非仅仅止步于描述了历史真实场景。历史没有改变,而研究却要常常进行。一如梁启超所言,“历史的目的在于将过去的真事实予以新意义或新价值,以供现代人活动之资。” 所以,当我们带着“今天的心灵”去思考过去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是着眼于发现于今有益的历史经验。革命史研究范式在革命动员年代发挥着巨大的威力,显然推动了中国的进步,增进了人类的利益。用克罗齐的理论衡量,它是一部典型意义上的“当代史”。

但革命史范式并非是历史研究的唯一途径,如其他范式一样,它也存在着缺陷。本杰明·史华兹在《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中深刻地讨论了这种研究视角的局限性。他说:“人们不能以一切都归于‘统治阶级的利益’来简单分析对这些问题的反应。人们可以把中国统治阶级是一个关注、维护自己的势力和特权的阶级这一命题当做公理来加以接受,但这种平庸的事实解释不了什么。休姆的看法是,当人们根据他们的利益来行动时,利益的本质主要表现为一种主张,这个看法在这里是最恰当的。……这种根据利益微积分演算提出问题的方式,绝不能使人摆脱困境。在共同利益(当然也有无数对立的利益)范围内,人们能够得出完全互相矛盾的结论。” 辩证地看,这种说法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道理的。

近代人受孔德自然科学思想影响,将自然科学的思维引入社会科学研究,在研究中总力图找到规律性的结论和方法。革命史研究范式亦用被认为是用至高而普遍的规律对历史进行批判。在学术研究中,科学的态度不能等同于对结论的追求,我更愿意相信谨慎怀疑的重要性,有时候一个武断的结论更加有害。革命史范式研究得出的结论很难如一些人所宣称的那样是历史的终极结论。任何研究方法都不是万能的,都有其局限性,都有可能因为过于关注或重视某些因素而忽略了其他因素,过于强调某一方面而忽略或者排除了另一方面的问题。任何理论范式都只是一种话语解释体系,只在一定范围内有效,都有其理论不及的盲区。我们不能奢望用一种研究范式或方法穷尽对社会的认识。只有运用多元化理论方法,得出多样的结论,才能深化我们对历史的认识。用非此即彼的极端方式去审视纷纭多变的历史现象,非但不能得出终极真理,反而可能贻害无穷。当革命史研究范式一统天下的时候,这种缺陷更加明显。革命史研究范式本身并非不合理,但该范式的一统天下并不符合科学的学术品格。

我们以“二次革命”研究为例说明。

有的学者认为,革命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客观真理”,国民党人的辛亥革命是不彻底的革命,“二次革命”的发生是必然的,“宋教仁案”采用革命方式解决是最为正当的解决方式;“二次革命”失败,也就意味着辛亥革命的失败。这个失败进一步证明了另一个“客观真理”,即“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政治方案不可能救中国”。

这依然是一场革命与反革命、民主共和与独裁专制的斗争,是辛亥革命的继续,因此在二十世纪初年的历史上,迸发出略有光焰的余晖。但它不具备任何独特的新的历史意义,因而只能是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收兵一站载入史册。

这是一个典型的革命史研究范式采用者对这段历史作出的评论。“救中国”的目的显示其实用主义立场。这种研究从历史结果出发,认为只要是没有消除封建主义、帝国主义的政治形态都是不正确的,只有革命才是实现救国的“客观真理”。这种研究对传统政治完全否定,也对反对和怀疑其客观性的人采取批判政策。他们将社会人群划分阶级,在他们看来,前清立宪派和旧官僚由于阶级局限性,只是自私、虚伪地支持共和,表面上追求平等、民主、自由,本质上却是自身利益的维护者,谋求权力和利益是其唯一目的。因此,这些人设定的社会制度是不可能实现救国救民的目标的。他们还把社会发展的本质简化为“权力”问题,认为掌握“真理”的人只有掌握政权才能实现社会进步,改良和对话都不会改变前清立宪派和旧官僚的落后、自私观念,只有运用彻底的暴力革命夺取政权,组建一个由革命者执政的国家,才能实现真正的善治。革命最后发展成为一种“不言而喻”的信条,大部分人未经认真思考就认其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宋教仁等革命党人所争取的“议会政治”、“政党内阁”,在他们看来,不过是一场“幻梦”:宋教仁由于“过分沉溺于‘议会政治’而成为牺牲品”;黄兴等人的“法律解决”是“错误主张”,是对封建旧官僚“软弱和妥协”,而孙中山才是革命者中“最先觉悟”的人。

这种真理式的以居高临下口吻论述的历史,是典型的克罗齐所说的“当代史”,但很难说是一部完整的历史。人的历史认识总是在不断发展的,不断从新时代的高度对历史进行再认识是必然的。李大钊在《史学要论》中说:“一时代人有一时代比较进步的历史观,一时代有一时代比较进步的知识,史观与知识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历史事实的解喻自然要不断变动。” 人就是在不断从新时代的高度对历史进行再认识过程中把史学研究不断向前推进,历史知识也在一代代人不断的历史再认识中向前发展。时代的发展需要历史研究不断深化,而革命史研究范式下的“当代史”日显其历史局限性。如果仍然相信这种历史是唯一的“信史”,这种研究范式应当一统天下,它很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阻碍历史研究与社会发展同步,不利于增进人类利益。

革命与法治,都是近代史中的真实思想要素,二者都是针对权力而生的理念。“革命”关注如何取得权力以及取得权力的正当性问题,“法治”着眼于如何限制权力以及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权力的价值指向是“秩序”,革命关注打翻原有社会不正义的秩序,法治力图维护现有法律预设的秩序。在中国进行改革开放和建设法治国家时代背景下,革命史研究范式对如何以暴力取得政权的关注无法满足国人对秩序的期许和不断增长的对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探讨的需要。单一的依赖革命史研究路径认识历史并用以指导当下实践,于今日的改革和法治建设是偏颇而不合时宜的。片面地认为革命史研究结论是唯一正确的结论是与唯物主义历史观相悖的。

革命暴力可以推翻不正义的旧制度、旧秩序,然而并不意味着正义的社会秩序就会自然建立。革命暴力造成了社会的无序,但其目的显然不是要将所有人带入循环往复的革命之中,而是要建造一个可以防止暴力被滥用,个人生命、财产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可预期的新秩序。在目的意义上,革命与法治并不冲突。这种新秩序还须依靠立宪和制定法律才能建立,而不能仅依靠革命的激情。汉纳·阿伦特曾主张,宪法不是革命的成果,“它的目的就是要遏制革命的浪潮。”

而革命史学恰恰轻视了法律的作用。在革命理论中,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法律是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没有彻底解决政权问题前,法律是毫无价值的。因此,与其说“革命史研究范式”轻视了法律,毋宁说“革命史范式”因法律无价值而拒绝对其深入研究。因此,在革命史范式下的民国史研究中,研究者不但对革命党人所作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政治方案持否定态度,也对尊重和运用法律抵抗政府专制行为的做法嗤之以鼻。 划分阶级进而确定思想的做法把历史人物过分脸谱化和简单化,过分地关注人物的政治品格而忽略了其思想。这种范式下的历史研究拒绝思考和考察历史当事人在从革命向法治国家转变过程中如何思考法治与革命之间关系的问题,历史当事人进行抉择时的艰难,绝非用“幻梦”或者“软弱”等词汇就可以简单带过。

(二)法治研究与历史研究范式的关系

真实的历史只有一个。历史留给当下的,除了有形的物质外,只剩下历史学家和历史当事人的明确性结论。“人们相信的真相(在一般意义上无论它是‘真的’还是‘假的’)不仅对人们的所思所想而且对人们的行为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就此而言,人们的这种印象会成为产生和影响最无可争议的那类的‘真正的’历史行动的动因。”“历史具有伸缩性,我们把历史塑造成形,它反过来又影响我们。”

历史学具有强大的社会教育功能。新中国建立后几十年的历史研究,革命史研究范式一统天下。为了政治、意识形态的现实需要,研究者对近代一百多年来的阶级斗争、革命斗争被给予更多的关注。从革命的视角审视,中国近代史上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社会变迁,以及中外关系、区域发展、少数民族问题、阶级斗争状况,无不或多或少与革命的进程、革命事业的成败相联系。这种研究范式过分关注人物的政治品格,所谓的“先知先觉”,抑或“大奸大恶”,都是在革命史研究范式下塑造的。这种情况必然对国人的思维产生极大影响。

革命史研究范式一统天下,再加上不断地政治宣传灌输,很可能会造成人民视革命运动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正当有效的方式。当习惯于用革命思维去思考现实政治问题时,人们就会有意无意经常性地诉诸革命手段解决一切事情,中国社会就会因此陷入无休止的革命漩涡之中。这显然不是正在进行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的现代中国所希望看到的。

余英时说,在近代中国,“进步变成最高价值,任何人敢对‘进步’稍表迟疑都是反动、退后、落伍、保守的。……只有前进、创新、革命这才是真正价值的所在。” 新中国早期的革命史研究范式一统天下应当是这种思维的延续。王人博在《宪政的中国之道》中评判中国近代思想研究时言:“我们已经习惯于从政治上以‘进步’、‘创新’、‘革命’为标准去评断历史,而不大注意对一种思潮、一种思想,特别是对那些保守的思潮和思想进行文化史上的分解研究。从这个意义上说,近代宪政主要不是受制于保守主义,而是被保守主义无法与‘进步’、‘创新’、‘革命’的激进主义相互制衡所困。” 这种评价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单一研究范式必将造成历史研究的真空和缺陷。

因此,在现代背景下,历史研究只有首先实现了研究范式的多元化和平等化,各种研究范式可以平等的存在并相互论辩,才能使我们真正全方位地了解中国近代史。从革命的视角我们看到了中国近代的革命者思想的发展历史,了解了革命的艰辛、革命成果的来之不易。同样,以一个法律人视角重新审视这一百年的历史,看身处革命洪流中近代法政人如何处理法律、政治问题,挖掘中国法治建设的思想脉络,亦有重大意义。

“历史就是思想史”。 历史产生了多元的思想,历史研究无法也不应该回避或者忽视这些思想。思想在历史中产生,并在历史中延续。中国的法治在近代生成,并在革命的洪流中艰难生存。无论是革命,还是法治,都是中国近代史中真实存在的重要环节。历史研究的目的主要不在于判定哪种研究视角或结论的对与错,而在于如何“增进人类的利益”。任何范式的一统天下都会将历史研究绝对化,片面化,都无益于全方位地增进人类利益。中国法治的发展,不但需要对这段真实历史进行反思和再认识,也要对国人在曾经一统天下的革命史研究范式的历史研究结论长期影响下所形成的观念进行反思和再认识。

(三)现代化范式中宪政视角研究存在的问题:以“宋教仁案”研究为例

讨论了革命史研究范式之后,我们再来看现代化研究范式中宪政视角的近代史研究。与革命史研究范式关注于革命不同,这种研究对中国近代的宪政实践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就对“宋教仁案”与“二次革命”的分析而言,有些研究者认为,“二次革命”的影响是负面的,民初的宪政实践也是失败的。其负面影响,部分人认为源自于革命的失败;另一些人认为源自于革命手段本身。

我以张玉光的《旧案新评:宋教仁遇刺案件的法理分析》和闾小波的《放大的公共领域与流产的政党营销——以“宋教仁案”为考察点》两篇文章为对象进行分析。这两篇文章都采用了现代化研究范式下的宪政视角进行研究。他们的共同问题是,都用现代的法治观点批判历史当事人的政治行为,拒绝考察和思考在现代化初期,国人在面临严峻的社会危机和正义性危机时,在法治和革命之间艰难抉择背后的思想。

在分析前,我们先来看看各方的观点如何。

历史当事人孙中山、陈其美等人认为,如果“二次革命”成功,消灭了旧官僚的专制流毒,中国的宪政建设就会按部就班地进行。在他们看来,由于黄兴错误地坚持法律解决“宋教仁案”,导致了革命时机的丧失。“二次革命”失败的结果是,具有权力野心的袁世凯夺取了政权,然后推行帝制自为,中国的民主宪政实践被迫停滞,历史走向倒退。

革命史研究者朱宗震、杨光辉认为,革命党人受到“严重的妥协倾向的影响,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还没有摆脱对议会的幻想”,于是产生法律解决和武力解决的严重争论,久久不能决断,让袁世凯可以有效地做出武力镇压的准备,而自身却准备不充分,最终导致失败。 章开沅、林增平认为:辛亥革命失败以后,“软弱的资产阶级大都迅速走向妥协”,“黄兴就是明显受到侵蚀的一个人,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附和妥协派‘法律解决’的错误主张。”“二次革命”失败后,“广大革命党人开始从‘议会政治’、‘政党内阁’的幻梦中惊醒过来,重新走上讨袁的革命道路。”

而张玉光的《旧案新评:宋教仁遇刺案件的法理分析》一文,对以革命手段解决“宋教仁案”持否定态度。他认为,国民党人亲手缔造宪政共和体制,却又以革命手段亲手将其扼杀在摇篮之中。其恶劣的后果,一方面使得中国脆弱的宪政共和体制丧失了成长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打击了民众的宪政信念。 作者说:“革命和宪政有根本的区别。革命的成功并不能自动解决宪政问题,因为革命的目的在于更换政权,宪政的目的在于限制政权。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并不是不能妥协,同样,以袁世凯为代表的旧官僚并不是不愿妥协,只是在脆弱的宪政共和体制下,双方把妥协、忍让作为短暂的权宜之计,而不是把妥协、双赢作为宪政共和体制下彼此寻求利益平衡、共生共存的长久的追求目标。当妥协无法维持、政争无法化解,是选择在宪政框架内寻求法律的救济,还是诉诸武力来解决,反映了宪政共和体制的根基是否牢固。” 很显然,作者与革命史研究者的观点正好相反。革命史研究者认为国民党人过分软弱,该文作者则批评革命派不愿意妥协。作者进一步分析说:“传统中国人解决争端的思维方式是‘全赢全输’、‘成王败寇’,缺乏妥协精神。这必然与寻求‘妥协’、‘双赢’的宪政观念相冲突。”双方由于没有采取妥协和忍让的态度,“急于事功的观念压倒了基本原则和理想,当袁世凯不愿做虚君和宋教仁渴望做内阁首相的政治纷争逐渐激烈,终因宋教仁遇刺事件而全面激化时,对立双方都将宪政共和原则和理想置之脑后,转而举起武装革命的大旗。”革命使得中国丧失了让“脆弱的宪政共和政体得以茁壮成长的机会”。

闾小波在《放大的公共领域与流产的政党营销——以“宋教仁案”为考察点》一文中认为,传统儒家政治思想是与民主政治相冲突的,传统是实现现代政治的最大阻碍。作者从中国人的传统思维中发掘“二次革命”发生的原因,在否定“二次革命”的同时,对中国的传统作批判处理。他认为,中国传统政治思维中的“黩武主义”是中国宪政建设中最大阻力:“中国传统政治中反复出现的恃武力之强弱实现改朝换代的历史现象(日本却没有)已积淀成一种‘黩武主义’的政治文化,而这正是近代民主制国家所崇尚的‘唯宪法主义’之大敌。”

我们不难发现,张玉光和闾小波的分析与革命史研究范式的区别仅仅是观点上的,而不是方法。二者都是只站在本学科的角度,用现代的眼光去框历史,而不去发现历史当事人是如何思考这个问题。革命史研究范式将“革命”视为“救中国”的真理,而上述研究则将现代的宪政理念作为“真理”,对历史中违背宪政“真理”的思考进行批判。作者只力图去发现历史当事人的什么观点与“真理”相违背,而没有去思考为什么历史当事人没有认识到这个“真理”。而据我的考察,尽管历史中确实存在未思考该问题者,但也存在着经思考之后不认为该理念是“真理”之人。在“宋教仁案”的研究中,上述两种研究方式都未思考为什么“法律派”的主张无法实施和黄兴为何最终也走上武力讨袁的道路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偏颇的论证是有悖于科学的学术品格的。

我们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两位作者将问题表面化的分析漏洞。张玉光认为,袁世凯多次违背《临时约法》,但正是由于“彼此都采取了妥协的态度,双方的矛盾和争执才得以暂时缓和,宪政共和政体才得以维持并存续下去,尽管它还十分脆弱。”作者潜在地将妥协和忍让视为宪政的核心观念。问题在于,在一个经常对违法问题采取妥协态度的政治状态下,法律是否还具有效力?这样存续下来的“宪政共和政体”是否是真正的宪政共和政体?自制是一种美德,它可以内在的消除冲突和分歧的产生,但并非是解决分歧的有效利器,也不能替代对正义的思考。双方经过了妥协和忍让之后还是走向了决裂,也证明了妥协和忍让下的“法治”是非常脆弱的,妥协、双赢也只能是暂时的。在宪政构架内解决问题,体现了程序上的正义。它的实现有两个要件:首先要求程序本身是正义的;其次,这种程序为大家所共同信奉。孙中山等革命党人没有选择宪政体制解决政治分歧并不代表他们没有思考正义问题,也并不能说明他们没有自制的美德。程序正义的实现需要自制的美德,但这种美德是建立在人们对程序本身公正性的信赖和对其他人会遵守程序的信赖基础之上的。闾小波对中国政治中的“黩武主义”的批评是对传统的一种误读,忽视了中国传统政治对正义的思考。中国传统政治并不认同强权政治。恰恰相反,它一再强调运用武力的正当性(即“师出有名”)。无论是“天子征伐”还是民众起义,都必须是“顺天应人”的“义战”,才会得到社会的认同。 J2+w0j6KShYx9kovyCSLsVD2o4J756y9GyUDi1dZDyNzDWmD5s8kd63qaDTq+o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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