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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当下中国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这种潮流,产生于历史,亦受到历史的影响。中国之法治,自近代就为国人重视并付诸实践。但百年以来,中国一直徘徊于真正的法治之外,不得其门而入。今日法治建设之难亦是众所周知。

法治问题是一个实践性的课题,对其研究必须合乎这一特性。现代法理学的本土化发展需要国人合理地对待地域性、民族性、传统性的思想要素,唯其如此,我们才能做到博采他人所长,在中国建立真正的法治精神。而这些思想要素的重要渊源便是历史。今日不断变成昨日,现代不断化作历史。人类思想在历史中产生,并在历史中得以延续。在思想的发展中,纯粹的逻辑推理是必要的,但过分使用则容易使人陷入形而上的玄想之中,而与法治的实践性特征相背离。理性的力量固然强大,但人的认知能力却是有限的。人们不能回避对经验的诉求,再严密的推理也离不开经验的支撑。在某种意义上,经验也是理性的产物。历史产生经验,对历史进行理性的反思更加切合法治的实践性特征。反思中国法治发展历史的意义因此显得尤为重大。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问题研究无法也不应该不关心现实,更不应忘却历史,忽视对前人思想和经验的诉求。思想在历史中产生,并在历史中延续,完全忘却历史会使我们变成一个思想贫乏的民族。

科林伍德非常强调思想在历史中的重要地位。他认为,“人的心灵是由思想构成的”,历史事件则是人们思想所表现出来的行动,每一桩历史事件既是一种行为,又表现出行为者的思想。在这个意义上,他宣称“历史就是思想史”。 按照这个逻辑,反思历史也就是反思思想。然历史是所有人的历史,思想绝非思想家的专利。思想家以其严谨的理论思考影响社会发展进程,相对于思想家学理上的探讨而言,作为非严格意义上理论家的政治家在政治实践中每一个抉择背后的思考,由于与国家和人民利益息息相关,更值得我们关注和反思。

(一)反思历史的意义

秩序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讲至关重要,对处于变革之中的中国来说尤其如此。因此,秩序是法治的价值之一。法律提供了政府和公民行为后果的判断标准,代表了可预期的社会秩序。如前所述,这种法治秩序的实现,需要两个必不可少的条件:第一,制定的法律得到有效遵守;第二,法律本身应当是良法。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当是法治国家,但有法并不能得出现代法治国家的推论。法治的价值还包括:自由、平等、正义。秩序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基础,我们很难想象一个无序的社会能够实现自由、平等、正义。王人博说,当下中国,能够做到“最低限度”的法治,就是了不起的进步。 回望“文革”动乱时代,今日中国,法律如果能够得到有效地遵守,确实如他所说是进步了。守法观念的缺失,对法律权威认识的不足,确实是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按现代的观点,法治的目的是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法治需要政府和公民法律权威意识的提高,在法律范围内正当行使权力(利)。这种守法观念的形成,离不开一定的社会教育。而历史在法律权威观念的树立中又将扮演怎样的角色呢?近代史对于中国,究竟仅仅是一种消逝了的过去,还是智慧的宝库?“历史有什么用?”这是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在《为历史学辩护》中力图解决的问题。他认为:“历史的魅力首先触发人们对于历史的兴趣,继而激励人们有所作为。”“史学的主题就是人类本身及其行为,历史研究的最终目的显然是在于增进人类的利益。” 建设法治国家必将增进人类利益,这是不争的事实。今日中国,历史研究理当在促进产生于历史,亦受到历史影响的中国法治建设上有所作为。

法治之于中国,并非自身传统思想内在发展的结果,而是借鉴于西方。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决策,是在经历了百年的历史沧桑和磨难,反复激烈的东西方思想论争之后做出的。中国的法治进程,一直饱受各种因素的干扰,一度曾经被人们抛弃。经历了各种试错之后,中国又重新选择了法治。法治从历史中脱胎而来,亦要求与历史拉开距离,摒弃部分传统的思想和价值观念。既然历史就是思想史,如果说历史研究能够促进法治建设、增进人类利益的话,它必须有益于促进这种观念的转变。

然而,思想和价值观念的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一百年来,中国经历了无数的思想革命,如“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文化大革命”。尽管表面上我们一直在远离传统,但我们所用以打翻传统的方法却依然属于中国传统,根深蒂固的传统思维一直在历史中延续。 我们无时无刻不在创造历史,而这些新创造却又无时无刻不受到历史的影响。因为,世界上任何民族的思维方式,必然与其历史经验密不可分。这种历史经验,一方面来自历史当事人体验的积累,另一方面来自后人对历史的解读——即历史研究的影响。今日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亦无法逃离历史学的这种影响。

近代西学思想传入,民权政治、法治国家被认为是社会发展大势所趋。辛亥革命成功,中国改君主专制体制为宪政共和体制。然而,正如我在前面所讲的,政治体制上的革命并非意味着价值观念改变的一蹴而就,传统思想与现代思想、中国思想与西方思想,冲突依然不断。中国近代法治的发展历程艰难而坎坷,法治之脆弱令人唏嘘不已。这种冲突直至今日,仍未消泯,甚至仍在延续。我们虽然已经向法治之路迈进,任重而道远亦是众所周知。人类固然无法精确设定和预测历史发展未来,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影响历史走向的因素就在我们身边。要实现良善的法治理想,国人必须认真发现和解决当下法治现实中存在的根本问题。而要发现这些根本问题,我们惟有深入到问题产生的历史中去才能获得成功。反思古今历史的重要性由此彰显。

在中国的思想、学术史上,一向强调古今关系的重要性。《周易》曰:“彰往而察来。” 鹖冠子指出:“欲知来者察往,欲知古者察今。” 王充说:“夫知古不知今,谓之陆沉……知今不知古,谓之盲瞽。” 中国的法治理想,必须是在充分了解中国的历史甚至是世界历史基础之上而设立;中国法治理想的实现,要求我们必须在每一个可能影响历史未来走向的行为中表现出必要的审慎;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的发现和解决,需要我们更加全面、深入地反思中国近现代化过程,发现引以为戒的经验和教训。

(二)民初法治问题研究现状分析

反思古今的重要性既然彰显,就中国的法治问题研究而言,民国初年的历史自然必须纳入反思的视野。实际上,民初的政治法律思想早已成为近代法治问题研究的重要内容。现有的研究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从时段的选择角度看,大多数研究者都选择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段,而短时段的分析较少。长时段历史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历史的发展主线,对于深刻理解历史非常有益,但也会以牺牲时代局部的全面性和深度为代价。如陕西师范大学政治学理论专业李宁的硕士论文《近代中国的法治思想与政治秩序的互动》,研究跨越了百日维新、辛亥时期、后辛亥时期、20 世纪三四十年代几个时段。作者在百日维新时期只选择了康有为和梁启超的思想,辛亥革命前期和后期的思想考察也仅仅选择了孙中山,对这个时代的其他人物思想与这些典型人物思想异同和互动未能深入挖掘,以此断言这些思想完全代表这个时代显得有点武断。

第二,在考察范围的选择上,重制度文本分析,缺乏事实分析;重典型正面人物,缺乏全面性。如河南大学张季的硕士论文《民初“二次革命”前知识分子群体宪政思想研究》,作者以民初三种较有影响的刊物《民立报》、《庸言》和《东方杂志》为中心,考察民国初年“二次革命”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背景下知识分子的宪政思想和主张,并分析了民初知识分子群体宪政思想的历史地位和不足。问题很明显,仅仅局限在几个刊物和刊物的本身倾向性使得其代表性不足,希望整体描述民初知识分子的思想脉络的初衷因此大打折扣。另外,李宁的论文《近代中国的法治思想与政治秩序的互动》,仅仅阐述了历史评价较为正面的传统知识分子或政治家的思想,对于像北洋军阀袁世凯这样历史评价较为负面的人物涉及极少,这类人物的缺失是其研究极大缺憾。除考察人物选择上狭隘的缺陷外,研究视野仅集中于制度文本也是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法治现实也应当成为我们考察的重点。因为,文本分析不能等同于制度实施的效果。近代中国法治建设中很大的问题是在现实中法律不能得到有效地实施。

第三,另外的研究者将研究对象集中在个人的思想和实践上,他们从史实的角度论述事件的经过,或者集中于少数人物的思想和思想比较研究。鲜有研究者以一个事件为中心,对这个历史时段的人物思想和政治实践背后反映出的思想进行梳理,从以小见大地对一个时代的问题进行研究。

以上研究的内容和视角固然有益和必要,但对于中国近现代化之初这一复杂的历史时代来说,远远未能深入地挖掘出其所蕴含的历史财富。转换思维视角,更加全面深入地研究是绝对必要的。本文将对民初“宋教仁案”的历史进行反思,希望挖掘出对中国法治发展有益的问题。

(三)“宋教仁案”的研究意义

近代中国,虽然国家外忧内患,社会混乱无序,但也许正是这个混乱的社会造就了一大批学贯中西的思想家。他们之中的许多人有着多年的国外学习生活背景,受西方思想影响颇深,但同时他们又具备扎实的中国传统文化功底,中西思想在心中同时扎根。他们成为中国救亡图存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也有许多纯粹的中国传统思想的忠实追随者仍然在这个国家发挥着政治影响。这些人同处一个复杂的时代,面对同样的建立民主共和国的艰巨任务,不同的经历和文化背景、不同的心态和价值取向使得他们在处理同一问题时,必然碰撞出思想的火花,并且导致思想的多样性。“宋教仁案”就发生在这个思想多样的时代。

“宋教仁案”不是一个简单和孤立的事件,而是民初法政实践中极为复杂、重要的案件,有着非常重要的研究价值。“宋教仁案”的重要性可以从以下从几个方面体现:第一,从其社会背景来看,宋案发生于国家危亡之时,这个背景在多大意义上影响中国人的法治观念值得研究;第二,从其影响来看,宋案是民初政局的转折点,“二次革命”的导火索,引发了历史当事人和后来研究者的关注和争论;第三,从其结果来看,“二次革命”的发生与失败的结果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冲击非常巨大;第四,从其思想性来看,解决方法的争论反映出了西方与中国,传统与现代思维的冲突。宋案的发生与解决过程是这个时代政治权威冲突的极致,也是法与政治互动的最具代表性事件。研究这个事件的历史经过及所涉及历史人物的思想脉络,并在此基础之上挖掘更深层次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融贯现代中西方学术思想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尽管“宋教仁案”已经过去近百年之久,但一百年对于人类历史来说实在算不上很长。中国的发展尽管经历了多次疾风骤雨的革命,民族性、传统性的特征依然会在我们这个时代传承,社会的多次断裂也无法迅速消除传统思想对于我们的影响或禁锢,民初时期与新中国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共同性。一个很明显的共同特征便是,二者都是处在迅速变革之中,都强烈的渴望秩序,只不过程度、环境和人物不同而已。当今中国依然处于一个迅速变革的时代,现存的秩序很容易变得脆弱。改革还在继续,未来的路途还很遥远,会面临许多前人永远无法预见的问题,需要国人以超人的智慧来解决。但是,正如我在前面强调的,这是单纯依靠纯粹的逻辑推理无法完成的,人们无法也不应该完全忘记历史,忽视对于前人的思想和经验的诉求。基于此,民国初年政治混乱的原因,政治权威之间处理法与政治关系的方式值得我们思考和反思,对此进行研究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ufwvCWnYvm3v2q8VWoXub8SDHPnLR8R0F6Sai5vsrs6eY4J6Ry4tLVOYQjoO1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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