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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众所周知,现代法治概念是由西方引入的。法治自清末引入中国,在民国初年才开始实施。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宪政体制,中国的法治进程才进入实施阶段。现代法治是一种与中国传统政治迥然不同的政治模式:法治拒绝绝对不受限制的权力;法治意味着法在位阶上高于政治,政治的进行必须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受法律的约束。然而,民初的政治,就其与法律的关系而言,一直貌合神离。从政者在政治实践中时并不总是遵守法律,有时还另有依据。

民国政治发展进程充满艰辛和曲折。正式宪法还未制定,就发生了“二次革命”。这场战乱之后,袁世凯帝制自为、护法运动、护国运动、张勋复辟等政治事件接连发生。民国随即陷入了长达十二年的军阀混战,万里河山,处处硝烟弥漫。值得注意的是,每一次政变或者战争之后,都会出台新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约法),如“袁记约法”、“曹锟宪法”等等。然而,每一部宪法都未得到有效地遵守和实施,而围绕着宪法的争论甚至战争却一直不断。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秩序不是法治的价值之一吗?为什么有了法律,中国却仍然无法实现社会有序?法律与政治之间事实上究竟处于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民初政治人有时守法,有时又将法律置之不理?他们守法的目的是什么?法外行事的依据又何在?这背后究竟隐藏什么样的思维密码?

法治是一种政治模式。它包含两个基本要素:第一,制定的法律得到有效地遵守;第二,这个法律本身是良法。法治的实现不仅要求普通民众守法,还要求政府是被法律驯服的政府。民国并不缺乏形式上的法律,但法律的权威性一直不足。很明显,民初的政治并不是现代法治意义上的政治。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说民国的政治毫无章法。任何参与或主导政治的个人或团体,都会为自己的行为寻找正当性依据,只不过民国人是在法律和其他理念之间徘徊而已。不管怎样,这是历史中真实的政治状态。在本文中,我把这种不论是有着西方法治意义上的政治还是打着深刻中国传统烙印的政治统称为“政治”。探究民初法与政治如何互动,展现时代法治状态,并发现其中的思维特征,是本文所追求的目的。 3iUCPdAfPjuJkK72q/2FyrUrGOL6FruZtxEhc20CmgrH3OxD+AniVKp7I//uEyJ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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