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知,通过农户自由的土地流转来实现农地规模化存在着严重的理论误区。这主要是受工业领域中的资源优化配置必须通过自由市场的理论影响所致。殊不知,工业经济与农业经济有着完全不同的发展规律,某些方面甚至是相反的经营理路。因此我们理论界必须探讨出正确的农地规模化途径,以为党中央决策提供依据。笔者认为,农地规模化更大程度上主要由以下几种因素造成。
目前我国农业产出的效益的确非常之低。我们课题组 2010 年 2 月曾对河南省南阳市刘岭村的农户农业收益情况作过调查,农业种植方面(只讲土地的农业用途,种非农作物或做其它非农用途虽然收入可观,但违背了国家的政策和中央的精神)收益最好的要算种红薯了。种小麦、玉米的效益远不及它。我们就以种红薯的年收入为例对农民的农业收益作一计算。我们对种红薯较多的农民黄云富进行了调查,他把种一亩红薯的成本和收入给我们作了回答。红薯每年只能种一季,一般是春上种植,所以又叫春红薯。 一亩地种春红薯的成本如下:用拖拉机或牛耕地每亩费用 60 元,把地起垄(红薯要载在垄上)需一个强壮劳力一天的工,费用 30 元。种植时得一男一女一天的工,女的栽红薯芽,男的担水浇红薯芽,男工一天费用 30 元,女工一天费用 20 元,合计 50 元。红薯芽栽种之后,需要田间管理,最主要的就是施肥除草,最低需要一男一女一天的工,费用是 50 元。到了秋天收获季节,挖红薯、往家里挑、往红薯窖里藏,需要两男两女一天的工,费用是 100 元。施肥需要氮磷钾复合肥一包,一包 150 元。这一亩地的承包费是 180 元。总共的成本是 620 元(自己的监督成本、也加入其中做的一些杂活不计其内,当地有“自己的劳动不算账”之说)。一亩地种红薯的收入情况如下:每亩红薯平均产量是 3000 斤,按储存到年底的价钱算,每斤 0.5 元(刚从地里挖出来的价钱是每斤 0.25 元)。共计每亩可卖 1500 元。除去成本费,每亩红薯的收益是 880 元。一般家庭能种红薯 3 到 4 亩,因为还要种 3 到 4 亩的小麦、玉米。按 4 亩计算,可得收入 3520 元。也就是说每户搞农业的经济收入每年也就三四千块钱。而要出去打工的话,按每天工钱较低的 60元算,每年 365 天按出工 280 天算,收益也可达 16800 元。就是少到底,收益最起码也可达 15000 元左右。在家种植农业连出去打工的零头都不够,可以想见农业产出的效益是多么低微。
既然目前我国农业的这种小散经营、技术较低、应用经营的效益如此之低,那就应该向规模化经营方向发展。规模化经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经济效益。首先,减少了条块分割、小散经营状态下的土地浪费。一家一户承包土地,条块分割,邻地之间都要有分界,道路,沟渠,这些占去了大量的土地面积,造成了珍贵的稀缺资源——土地不小的浪费。土地进行规模化经营之后,农业生产公司和种粮大户就平去了这些分界、道路、沟渠,多出了不少的土地面积。比如黑龙江省克山县新兴村在实行反租倒包、土地连片规模化之后就取消了户与户耕地之间的道路、分界和“堑沟”等,竟然多出耕地 500 余亩,年增收 20多万元。 其次,实现了资本要素对劳动力的替代,大大提高了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在小散经营状态之下,现代的机械化、科技化手段多派不上用场,生产手段还是传统(几千年前)的耕作方式,比如牛耕、铁镰、铁锹、镢头等。眼睁睁地看着现代化的耕作手段不用!真可谓是极大的浪费。土地规模化经营之后,实行农业机械化、自动化(如拖拉机犁地、播种机播种、收割机收获等)、技术化耕作,劳动效率、生产效益大大高于以前。这将产生良性循环,较高的劳动效率、生产效益越发激励经营者采用、吸收更先进的生产技术,进一步改进生产函数,从而进一步增加投入产出率。 再次,农业规模化经营还可获得诸如种子、苗木、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集团采购的优惠折扣,以及运输的规模效益,从而降低投入成本。此外,规模化经营之后,经营者还能实行现代化的农业经营管理手段,将更能把握和适应市场,改变过去小农户面对市场变化措手无策的被动局面,增强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和市场讨价还价的实力。
因此,农业规模化经营也有当下农业经济发展趋势迫使的因素。正如一些学者所言:“现有研究结果表明:随着现代农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与运用,以及劳动力成本的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利润和效益主要来源于规模经济性。而规模经济的取得和扩大的基本经济学原理就是将生产规模扩张到平均生产成本最低点处。而且随着技术创新速度的加快,平均生产成本最低点也将发生变化。在这一均衡点上的生产规模将有扩大化的趋势。因此,我国农业经济也必须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
从世界各发达国家的农地规模化经验来看,具有农地规模经营偏向的财经金融措施的施行确实使各国的农地走向了规模化经营,逐步实现了农业现代化。这些对我国的农地规模化经营具有极高的借鉴意义。
银行的信贷行为本身就具有对大土地经营者的偏向性。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银行贷款方在查证借款人的信用、实行土地抵押权以及回收贷款和利息等方面都是有成本的,接受一个 100 公顷土地的抵押和接受 100 个 1 公顷土地的抵押存在很大的交易费用的差异,而收益——贷款利息——并没有因为将贷款分散给 100 个经营者而得到相应比例的提高。因此银行极愿意将贷款贷给大土地经营者。这本身就容易激励土地经营者向大规模经营发展。而在此基础上国家的财经信贷措施如减息、免息等再向大土地经营者倾斜,农地经营就更容易向大规模、集中化发展了。
法国通过倾斜性的财政、信贷、税收措施支持、鼓励农地、农业的规模发展。法国长期以来一直规定:对购进土地的大农场给予免费登记、无息或低息贷款,停止对没有活力的小农发放优惠贷款;同时规定经营超过一定面积(比如说 50公顷或 80 公顷)的大、中型农场可以享受各种各样的财政补贴,小于这一面积的农场不能享受任何规定的政府补贴;农产品的价格及其保护政策的制定也以中等规模农场的生产成本作为确定农产品价格和农产品补贴的依据;对农业税收结构进行灵活调整,视不同农场经营情况有目的地分别实行重税、轻税和免税等差别税率措施,扶持有活力的农户。法国实行的包税制明显不利于小规模土地经营者的发展,而对于能够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大土地经营者则极为有利。
日本也仿照法国实行具有农地规模经营偏向的财政金融税收等经济措施,如奖励长期、大面积出租农地的农户,更奖励卖掉土地、退出农业经营的农户,补贴大面积购入、租入农地的较大的农地经营者,对大土地经营者给予信贷上、农田水利建设上、农业设备投资上、农业税收上的支持,等等。
法国、日本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经济措施起到了明显的成效。农地经营规模化、产业化和现代化了。
土地是人类最重要的生存资源。过去在传统社会说土地是人们的命根子,实际上现在土地仍是人们的命根子,只不过土地的重要性和珍贵性被其巨大的生产效率 和在其基础上产生的丰富的工业产品和其他消费产品掩盖了。假设一旦没有了粮食,那些丰富的工业品和其他的消费品能吃还是能喝?还不得依靠土地生产粮食来养活人们生存。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把握得非常清楚,所以一直强调“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 98 亿亩耕地红线”,以保障我国国民的基本生存。 总之,土地永远都是人们的珍贵的生存资源。
土地对人们不仅有着重要的生存功能和其他的诸如避税、抗拒通货膨胀、充当贷款抵押物以及取得贷款津贴等经济功能外,而且还有一种重要的功能,即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也就是说土地不仅是一种经济资产,而且还是一种社会资产和政治资产。拥有土地是拥有一种社会地位的象征。所以人们都喜欢拥有大量的土地、大规模的土地。正是由于土地的这种政治功用性,又促使大土地所有者、大资产所有者希望通过国家的政治干预来促成他们拥有更大规模的土地。由于他们力量的强大,往往使国家的政治干预、政策达到他们的目的:使他们的土地更大规模、更大集中。
中国历史上的农地集中、规模化主要是政治因素促使的结果。
秦晖教授通过研究认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土地买卖并未造成土地配置的优化(也即耕地的大规模连片集中),反而由于土地分割出售而导致地块“不成片断”、“畸零散漫”。 赵晓力教授通过考察中国历史上农地交易的实际,也得出历史上的土地买卖并未使土地规模化的结论:“随着土地小额出卖和分割继承,中国农村的耕地一直呈现细零化的趋势。”
自由的农地流转并未使中国历史上农地经营走向规模化。中国历史上土地集中、形成规模的主要原因是封赐、圈地、投献、有赋役优免特权的权贵吞并不堪赋役负担的民地等这些政治因素造成的,而并非是经济原因所为。土地由于其重要的价值,并不像其它的生产要素那样,通过自发的交易、自由的贸易市场就实现了规模化、产业化以及资源配置的优化。它要实现规模化,必须要有政治因素的促使。实际上各国对土地的管理、对土地的法律规定都有很强的公权干预成分,与对其他物品、其他生产资料基本上是任其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大相径庭。
进入近世以来,由于更强调私权神圣、所有权绝对(近现代民法典的代表——《法国民法典》就规定所有权绝对是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后起的各国民法典都纷纷仿效),土地的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并没有减退。而且由于国家对土地规模经营的偏向,主要由于不管是社会主义的农业发展理论还是资本主义的农业发展理论都不约而同地强调农业的社会化、产业化、专业化方向,这就更使国家通过官方的力量也即政治上的策略、措施使农地越来越集中化,越来越向大农场方向发展,越来越集中于少数的大农场主之手。实际上法、日、德等国的官方成分的农地整理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的一些农地整理措施就是典型的国家政治性干预的体现。
法国在上个世纪四五十年代就建立了农地整理的组织机构——协商交换土地委员会,它要求农户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来合并土地、平整土地以及交换土地,以此来促使农地的规模化。1960 年,法国设置土地整治与农村安置公司。这种机构的官方成分比早期的协商交换土地委员会有所加大。它被赋予一种优先购买权,凡想出卖土地的农户在同等条件下必须把土地卖给土地整治与农村安置公司,它在买进大量土地之后又把此土地成规模地卖给想购买土地的种植大户或农业生产公司。这对农户来说特别是想出卖土地的农户来说就是一项强制性的义务。日本也专门成立官方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业土地管理公司,以促使农地的规模化发展。它收购小农户的土地(出租的或者出卖的),转让与大农户却不让与小农户。
德国的土地规划政策更为严厉,在分散土地归并、重新规划、进一步治理、最后的再分配、价格补偿等方面都必须按照政府的意图、规则行事,农户必须按照执行,基本上没有缓和的余地。
政治因素的促使是农地规模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众所周知,科学技术能促进生产的极大进步。马克思曾说,资产阶级凭借着新的科学技术,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 进入 20 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这种“威力”在加速释放。20 世纪是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的世纪,人类在本世纪所取得的科技成就和创造的物质财富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代,它们是推动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邓小平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完全是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可谓是正确的、科学的、真理性的。技术的应用是要有大规模的生产资料的,对于小散的、零星的资产应用高新技术是很不合算的,因为高新技术的初始应用是要付出较高的成本的,小散经营不会为了这些较小的资产的较小收益付出这么大的成本。对于农业来讲就是要有大规模的土地。再者,由于应用高新技术要付出很高的费用,所以应用者必须要有雄厚的资金基础的,小户对这些资金上的要求是无法满足的,自然也不可能采用新技术。可见,科学技术的应用要求资产的大规模经营,对于农业生产来说,最主要的资产、生产资料就是土地,因此,是科学技术促使了农地规模化经营的趋势。除非生产者不想应用高新技术提高生产效率,但这又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不是一个理性经济人的正常所为。即使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使生产者暂时不能应用这些新的技术,不久的将来,他必定会克服重重困难采用这些新技术,因为他不用这些新技术是会在经济场上、商场上逐步趋于灭亡的。
以上几种促成农地规模化的因素对我国农地规模化经营形成如下启示。
首先,我们必须端正我们在我国农地规模化这件大事上的态度。具体说就是我们目前必须要开始实施农地规模化的战略,主要原因有二:第一,农业产出已到了它的低限,造成了我国土地这个稀缺资源的极大浪费。第二,这种低效率的农业生产会导致国民经济的发展缓慢,以至于和发达国家的实力拉开距离。
其次,必须实行具有农地规模化偏向的财税金融等方面的经济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对转出农地农户的财政补贴。第二,对转入农地的农业经营者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补贴与优惠。第三,对转出农地与转入农地越大者实行更大的补贴和优惠。
再次,必须试探推行一些强制农地规模化的政治性措施。比如,设置具有官方色彩或者半官方色彩的土地整治公司、实行土地规划、限制乃至禁止极小面积农地经营等。
最后,对在农业经营中应用新科技的给与重奖。规模化经营与科学技术的采用紧密相连,二者相互促进。规模化经营必须要采用新科学技术,这样才能降低生产成本,扩大产出效率。科学技术的应用也必须由规模化经营者来采用,只有规模化经营者才有这样的眼光与实力。只要采用新科技手段,其经营必向规模化发展。由于采用新的科学技术要付出较大的费用,无疑增加了经营者的生产成本,所以,给采用新科技的经营者予以重奖或者补贴,减轻他们的负担,使他们采用新技术的欲望更高、劲头更足,新科技便很容易地在农业生产领域推广开来。广泛推广新科技,自然伴随着农业经营的规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