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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地规模经营中的市场与政府

我国相关政策和法律中仅仅强调自由农地规模化的方式,此种方法、策略是不是有些简单了?事物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非常复杂的,所以使用单一的手段和方法往往是很难成功的,经济的问题是更为复杂的问题,更不能仅靠单向的方法来解决。下文试图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市场与政府关系理论特别是农地规模化经营中的市场与政府的理论和经验来说明这个问题,以求对我们的理论和实践有所启示。

一、农业经济发展中的市场与政府关系理论

虽然有许多关于市场失灵的系统性理论,但是更多的事实证明:“市场体制在资源的使用上,往往在特定的时间段中更有效率,而且随时更具创新性。” 以国家干预为特征的农业政策虽然可以借鉴已被发达国家通过市场实验得到的有效发展模式,以采用增加要素投入、变化生产组织形式等方式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但正如一些学者所言:“若体制没有自我创造经济发展和制度创新能力的制度基础设施,纯粹的仿效只可能在短期内创造绩效,并且是以牺牲社会试验机会为代价的。当仿效的潜力耗尽或者劳动分工的网络日渐复杂时,这种策略的长期代价将超过其短期收益。” 学者们通过实证研究表明,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国家干预市场失败同时可能引发政府失败,并且难以保证后者不坏于前者。 国家干预使农业生产率的提高非常有限,而且还有可能给国家财政带来不堪重负的后果(如严重财政赤字等),所以政府必须要认识到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中将其置于优先的地位。

但市场的功能并非绝对的,更非万能的。在经济从低水平分工向高水平分工演化的进程中,将会出现城乡非对称分工的转型阶段。城市居民借助高交易效率产生的高专业化水平使其得到比农民更高的人均真实收入, [1] 这意味着转型期的城乡协调发展需要非市场机制的补充调节。再者,市场通过非人格化的竞争机制(主要的就是机会均等)促进了公平,可它很难应对参与市场主体由于差异以及来自自然、社会不确定性下各类风险导致的非公正性。正如姚洋教授所说,所谓的机会平等不过是个幻想而已。从国家的角度看,通过对程序正义的保障,可以把每个人摆在相对于程序的平等起跑线之上,但从现实来看,这样的平等是没有意义的。原因在于,每个人在智力、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经济实力以及政治地位等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他们利用制度所赋予他们的机会的能力因此会有很大的不同。 我国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构建中对农民工就业培训的需求正显示了起点非公平性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政府承担起农村教育、医疗、公共卫生、以及社会保障等供给的责任。

在农业经济的发展中,政府的突出作用表现为:第一,市场无法自我运行,政府需要为市场的运行提供制度基础。如通过制度构建减少分工和专业化导致的协调成本上升等。第二,政府需要分析市场的不足来调整自身的职能,防止市场失灵、社会自我调节机制有限所造成的危害。新自由主义者仅关注政府职能范围的缩小,却忽视了政府力量强度的建设,造成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特别是非洲、拉美许多国家的治理失败。第三,政府必须重视对市场能力的培育和发展。后发国家的市场主体都相对较为弱小,在农业农村中尤其如此。 因此扶持和培育他们健康发展将是政府的一个不容推辞的责任。一个高度自律、有效的政府将在农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理顺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可以在不完善事物中进行不完全选择,防止任何一方的偏颇,最终促进农业经济的现代化发展。

二、农地规模化经营中的市场与政府

农地规模化经营是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自然也适合农业经济发展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原理,即市场的优先地位,政府一定的调控和引导职能。而且,这也为发达国家的农地规模化实践所检验。

1.农地规模化发展中的自由市场理论与经验

一般情况下,农地主要是一种生产资料,那么农地的价值就等于农地经营利润的资本化,此时农场的生产效率就决定了农地价值的高低。根据舒尔茨的理性小农理论,如果存在完善的要素市场(最主要的就是地权明晰和充分的、公平的竞争),农户的行为和其他经营者一样,都以追求约束条件下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因为农地市场中的交易实际上就是蕴涵在商品中的价值的交易,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农地将从认为其价值较低的经营者向认为其价值较高的经营者转移, 也即市场机制会使土地从低效率的使用者向高效率的使用者转移,土地最终会逐步集中到高效率的使用者之手,农地经营在高效率的使用者这里实现了规模化。

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发展农地规模化经营的过程中始终把发展自由的农地流转市场放在基础的、优先的地位。其具体措施主要有:第一,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保障迁徙自由,为农地快速流转创造良好的外围环境。允许人们迁徙自由,这样才便于人口流动,农村的劳动力才有可能向城市流动,农户才有可能到城市定居,农村人口、农户数量大大减少,自然就是把自己的土地出卖或出租给其他的农户,这样土地流转市场就大大地活跃起来了。各国在发达初期当然认识到了这一规律,所以纷纷实行迁徙自由的政策。最先进入近现代的英国当然最先采取了迁徙自由的政策,它颁布了一系列法令,逐步放松了对居民迁移的限制,影响较大的如 1795 年的《贫民迁移法》、1846 年的《贫民迁移法(修正案)》和 1865 年的《联盟负担法》,这些法令的相继出台,使限制农村劳动力、农户进城定居的政策不复存在了。日本的明治维新,首先就是废除了限制职业选择、流动和居住等自由的各项封建制度,废除了“士农工商”的封建身份的等级制度,使农村劳动力流动变为可能。美国本来就是一个主张迁徙自由的国家,但 19 世纪后期至 20 世纪初期,美国政府还实行一些主动的人口迁徙政策,就是颁布法令,缩短工时,提高工资,提高产业工人待遇,客观上刺激了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第二,取消拥有土地的最高限制,并在经济上扶持农地流转主体特别是土地的流入主体。比如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日本为了鼓励农地规模化,取消了拥有土地面积的最高限制,允许其经营面积在 3 公顷以上。我国台湾地区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也取消了农地面积的最高限制,并拨专款扶植农地收购。第三,实行产权明晰、契约自由的法治原则促进农地的流转。自进入近代以来,各先进国家都适用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市场经济是典型的法治经济。而此法治经济的基本原则就是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 具体到农业经济中的农地规模化领域,自然也是以产权神圣(明晰)、契约自由为基本原则,完全凭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理性流转土地,任何人无权干涉,否则形成侵权,严重者则构成犯罪。充分保障土地流转的自由市场。

发达国家和地区这些保护、发展农地流转市场的措施促进了农地的规模化。

2.农地规模化发展中的政府调控理论与经验

但是自由的土地流转市场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如市场失灵等和其他一些原因如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农户的家庭经营在一定的时期内和一定程度上还有着较高的生产效率 、农民的保守性、求稳性 等,致使农地规模化的进程非常缓慢。政府必须对其进行调控,以加速其农地规模化的进程。政府的调控应包括经济上的激励政策和政治上的干预措施。通过经济上的倾向性刺激,比如对大土地经营者特别是对使用现代化企业制度经营(雇佣大量雇工)的大农场经营者给与一定的奖励、补贴、优惠等,可以抵消大土地经营者的一部分生产成本,激发经营者的经营热情,提高他们的生产效率,同时也会吸引小规模的经营者向大土地经营靠拢,就引起了农地向大规模化发展。通过政治上的强制性干预,可以阻止农地经营向小、散化发展。比如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禁止小块农地(比如 8 亩或 5 亩以下)的经营,等等,使农地规模化经营立竿见影。

各国在此理论指导下发展农地规模化经营,积累了成功的经验。

农户数量是推动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决定性变量。各国和各地区的农地数量基本已定(各国都严格控制农地面积的减少),所以农户越多则户均农地面积越小,规模经营越低。反之亦然。各国和各地区在实行充分自由的土地流转以求农地规模、集中的初期,农户的数量减少缓慢。日本、中国台湾的情形较为明显, 法国和德国也有类似情况。

因此,纯任自由的农地流转市场必须要有政府的调控相结合才能取得较好的农地规模化效果。

各国首先实行激励、诱导农地规模化的措施。主要体现为实行农地规模化偏向的财政金融政策。如法国对大农场购买土地给予低息乃至无息贷款,小农户购买少量的土地则无低息贷款甚至不贷给资金;大农场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小农场则无;在税率结构上也实行差别税率制,对有活力的农户实行轻税或免税,没有生产活力的小农户则实行重税;国家制定的农产品的价格也以中等农场的生产成本为参照,以此使小农户无利可图,迫使他们退出农业经营。

日本也实行奖励长期出租农地的政策。出租土地 3—6 年的农户,每公顷给予 10 万日元的补贴,出租土地 6 年以上的,每公顷给予 20 万日元的补贴,如果卖掉土地,则额外另给予 62 万日元的退耕补贴,而且卖掉土地的所有收入减免收入税。对于土地购入者也像法国一样实行购买土地面积越大给与越大优惠的金融信贷政策:凡购买耕地、放牧地、宜林地及农业设施用地的面积达到一定的标准则给与长期低息贷款甚至无息贷款。

其次实行国家干预性和调控性更强的禁止性、强制性计划手段。比如法国为了防止出现新的土地分割,就禁止建立小于政府规定面积的新农场。另外,它设置的土地整治与农村安置公司有一项重要的权利,即优先购买权。只要农户要卖土地,在其他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必须首先考虑卖给公司。对农户来说就是一个强制性义务。德国的土地规划(整理)只要确定了需要规划的区域,在这个区域内的所有农地所有者都得参加。全部农田将被重新划分,零散的以及形状不规则的地块将按照最新的经营管理要求进行归并,以使它的形状、位置以及面积大小更有利于土地的利用,公路、道路、水利设施以及其他共用设施将会得到合理配置,还要实施土壤改良、水土保持和景观维护等治理措施。在土地交换和置换的过程中,虽然每个权利人都有权要求得到等价的补偿,但是,任何人都不能要求用特定地块或特定位置的地块得到补偿。参加者无权要求补偿地块具有特定的性质,不能拒绝接受有少许误差或不足的补偿地块,不得提出单独增加某种特殊措施或设施的要求。 应该说,在各国土地规划的过程中,德国的强制性手段是最明显的。这应该和德国的文化传统有关。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国的这些禁止性或强制性措施与它们各自众多的自由的市场手段相比,还是处于一个次要的地位。因此只能说是一些辅助性的措施。

3.各国和地区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农地规模化措施的成效

法国在实行农地规模化的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措施之后,其效果极为明显。从上个世纪初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农庄平均面积不断扩大。从 1882 年的 8.74 公顷上升到 1929 年的 11.6 公顷,到了 1955 年,又上升到14.11 公顷,到 1963 年,再次上升到平均 17 公顷,而且 5 公顷以下的小农庄大大减少,基本上实现了土地的规模经营。东亚地区日本、韩国等国的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农地规模化措施也起到了明显的成效。他们的户均经营面积虽然比法国的农庄平均面积小得多,但农户户均耕地面积也有显著扩大。日本的户均耕地面积从 20 世纪 50 年代初的 0.8 公顷扩大到 80 年代中期的 1.12 公顷,到现在已达到 1.56 公顷。同样,韩国在 20 世纪 60 年代户均耕地面积也只是0.8 公顷,到 1978 年则增加至 0.99 公顷,现在则提高到 1.39 公顷。我国台湾地区的户均耕地面积也有相当程度的扩大。

基于以上理论和经验,也可以得出我国农地规模化必须既有自由市场的方法、又有政府调控的方法的结论,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认真执行。

[1] Yang,X and Rice,R.,An Equilibrium Modle Endogenizing the Emergence of a Dual Structure between the Urban and Rural Sectors, Journal of Urban Economics ,vol.25,2001,pp.346-368. Xw/QV+9HzEgwCQRqu86HvK0pNsDo4fz+bF3SD5sJ1wwWHn/g0UnnjHL0+qcIjZ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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