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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不可能实现农地规模化

一、我国的自由农地规模化政策与法律

自由农地规模化就是纯以市场的方式进行土地交易(流转),即契约自由,交易和不交易、交易价格多少纯任“私法自治”,其他的任何人和组织不得干预,在此过程中自然而然形成土地集中,农业生产产业化、集约化和社会化。其实,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和提倡的土地流转方式基本上都是自由的土地流转方式,都是自由农地规模化的方法。比如,2003 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003 年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指出:“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2007 年的《物权法》第 128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2008 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土地流转形式全是以农户的交易自由为基本点的,在这四个政策或法律文件中都强调了权利主体——农户的交易自由,两个政策性文件非常明确地提出了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土地,两个法律文件不但规定了自由流转原则,而且在具体条文中也体现了自由流转的意图,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户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可以”这种方式的规定就是任意条款,就是自由条款,完全决定于当事人的意志,我可以流转,也可以不流转。《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有权”就是有权利,权利就是自由,只不过是一个事物的两种说法而已,权利与自由是一镜之两面。《物权法》这样规定还是说土地流转纯任当事人自由。各种文本都以农户的土地交易自由为原则。

我国农地流转方式的如此规定,当然是正确的。这样规定完全是按照农民的解放原则规定的。农民的解放是指农民经过巨大的牺牲从封建团体中、从封建身份中、从封建依附中走了出来,获得了独立,获得了自由,即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所说的,“从身份走向了契约”(契约是以自由为标志的,可以说是自由的代名词,作者按)。马克思曾经说过,“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较大的团体”,他本人就是“共同体的财产”,摆脱这种历史状态的进程也就是社会的民主化过程,就是人民的解放过程。以此为基础,秦晖教授进一步指出:“走向公民社会的历史进程是以公民(包括农民)的个性、公民的个人权利之确立,是在公民自由交往的基础上通过契约关系形成联合体作为努力方向的。” 现今,农民已经获得了独立、自由、解放,不可能再回到被团体强迫、压制、束缚的从前(或者个人以团体的名义统治民众,如古代社会的皇帝、近现代社会法西斯主义的所谓领袖等),所以我国目前以自由流转土地为基本原则是非常正确的。

然而,通过近几年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些由我国的政策和法律明确提出和规定的土地流转方式并没有使农地得到相当的集中,农地的规模化经营成效并不显著。反而是各地自创的反租倒包、农地整理等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农户的经济自由的模式产生了较大的农地集中效应。比如,2005 年,贵州省清镇市石关村的农户把自己的 1000 多亩土地整体出租给村委会,村委会又把这连片的大块土地以 30 多万元的租价出租给贵州省一代公司,农户每亩可得租金 300 元钱。一代公司利用这些土地进行规模化的蔬菜生产经营,建成了现代化的蔬菜生产基地,又雇用原来这些土地上的农户为农民工。反租倒包使石关村的农地实现了规模化经营、集约化经营。 2007 年,河南省沁阳市西万村实行农地整理,将农户的承包地集中起来,聘请专家进行科学规划:对荒坡、荒山以及山沟等进行整理,整理出土地 1100 亩搞生态林;对老河故道投入 4000 多万元修建人工湖并且进行土地整理,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搞休闲、观光农业;对于好的耕地,则集中连片实行规模经营,搞高效农业。

国家倡导的土地流转方式不起作用,而国家没有倡导(包括不赞成 和还没有来得及倡导两种情况)的流转模式却在悄悄流行。

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学界的反思,特别是我们研究农村政策和法律的学者的反思:农地流转的相关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实际上,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自发的、纯自由的土地交易方式,它完全以当事人的自由、平等为原则,不带任何强制、计划的色彩。可谓是纯粹的私法自治。这种农地流转方式其本身对农地优化配置的局限性(由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所决定)和农民的小生产方式的根本经济属性相结合,只能使农业经营更加随意、散漫,要想实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实在是难之又难。这就促使我们的理论界和决策层必须根据实际中的经验创出新的利于农地集中、规模的土地流转模式,以使我国农业朝着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二、自由土地流转不可能实现农地规模化的理论

学者们通过研究发现,在那些其他市场运行都十分良好的时候,也即在相对公平竞争的市场条件下, 最优的农场规模不会超过家庭劳动力(当然也包括为完成某些特殊任务而雇请的短工)所能经营的面积。这是由以下因素促成:

首先,代理成本的存在抵消了相当部分的生产效益。

在农业劳动中存在着一个重要的生产成本,那就是代理成本。代理成本的存在使得家庭经营的农场要优于雇工经营的农场。 [1] 代理成本的存在是由于大农场中存在管理雇佣劳动力和监督其劳动努力程度的需要。正如姚洋教授所说:“雇工总是要有道德风险问题,因此,监督也就不可避免。” 更为重要的是,农业生产要求生产决策随着当地的自然环境如雨水、光热、风沙等情况的变化进行微调,先定一个程式尔后工作人员照着执行是不可能的,工作人员必须灵活行事,因此更需要事后的监督。再者,农业生产具有空间上的分散性又加强了这种监督的必要性。 监督费用、代理成本必然减少生产效益,这使雇工制的大农场与没有雇工(至多有一些临时短工,不算雇工)的家庭小农场相比首先处于一个劣势的地位。

其次,家庭成员这个农业生产剩余的索取者与雇工是农场主获取利润的服务者相比更有激励去工作,其产出就要比雇工高得多。

家庭成员是农业生产剩余的索取者,像资本家是工商业生产的利润索取者一样,他们都是为自己工作,除去生产成本剩下的全是自己的,自然会卖命劳动,因为投入和产出是正相关的关系:投入越多,产出越大。而雇工则是为他人工作,为资本家(如果大农场雇工经营的话,大农场经营者也是资本家,即农业资本家)追逐利润甚至是超额利润服务的,按照马克思《资本论》里的说法那就是资本家榨取剩余价值的手段、条件乃至工具。所以家庭成员无论如何比雇工具有更高的激励去努力工作。实证研究证明了家庭劳动力与雇佣劳动力相比具有更高生产率的假说。 [2] 这里也可以举一个形象的例子加以佐证。著名电视剧《闯关东》第 11 集里农业家庭成员朱传文(传奇人物朱开山的大儿子)与他们家的雇工老崔的一段对白就生动地说明了这个问题。传文与老崔都在地里起垄,各起一垄,传文来的还晚,都干到老崔的前边去了。传文就埋怨老崔说:“你干的啥活啊,我来的还晚,都干到前边去了。”老崔就实话实说:“我们不能和你比啊,这地是你家的,你玩儿命值,我们就不值。”接着又说:“东家,你打听打听,各家各户雇的长工、短工,哪有一个像你这样卖命的,没有,如果有一个,我老崔愿意把我的头拧下来,摔地上给你听响。”传文无言以对,只好笑笑了事。老崔说出了家庭成员劳动与雇工劳动的内在规律,传文只得认了。

雇工缺少激励,其产出自然和有激励的家庭成员相比相差许多。产出少,效益自然就不高了。而家庭成员的产出多,其效益自然就高了。

再者,家庭劳动力分担了农场的风险, 风险又是一个迫使人们努力工作的重要因素。

为了把亏本、失败的风险降到最低,只能从各个方面尽本人所能地去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这就需要本人十分投入地去悉心经营。所以现代经营理念中就出现了利用风险机制激励人们努力工作的设计,而且制造的风险越大,当事人就会越努力。农业家庭劳动力承担的风险就比较大,而且来自于各个方面,典型的如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的社会风险等。自然风险指本生产年中气候条件怎样,老天爷照不照顾。市场风险及其他社会风险是指化肥、农药、种子是否涨价、农产品价格是否降价以及相关的税收、费用等是否增加等等。如此多且大的风险使家庭成员在农业经营中敢不殚精竭虑?与此相反,雇工则基本不存在这样的风险,只要我工作了,而且是按照您的要求工作了,至于最后的经营效果我就不管了,收益好坏您都得给我工钱。如此小的风险自然使他不可能像家庭成员那样去勤奋工作。

这些因素都使得家庭经营的规模相对小一点的农场在生产上要优于将要雇佣大量雇工的大农场。

这样,就可以推出一个结论:土地对于家庭农场而言,其更有价值。

在此结论之下,根据舒尔茨的理性小农理论,农户的行为和其他经营者一样,都以追求约束条件下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农地市场中的交易实际上是蕴涵在商品中的价值的交易,在完全自由、完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农地将从认为其价值较低的经营者向认为其价值较高的经营者转移。 因此,最后的结果就是,自由的市场机制使土地从低效率的经营者向高效率的经营者转移,也就是使农地使用权从大农场主向小农场主转移,从而使土地使用权的配置处于分散状态。

三、我国农地规模化实践中农民的自由土地流转并没有使农地集中起来、规模起来

仅仅依靠农户自发的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土地流转方式,对耕地零碎化程度的降低是十分有限的。土地规模化程度可用农户家庭耕地的块均面积来衡量。家庭耕地的块均面积越大则农地经营的规模化程度越高,家庭耕地的块均面积越小则农地经营的规模化程度越低。根据田传浩等学者的研究,农户自发交易耕地对耕地块均面积没有影响。由于租赁耕地(包括转包和出租两种方式)是农户自发交易土地的主要形式,因此他们就以租赁为例来加以考察。考察的结果显示:出租耕地农户和从其他农户处租入土地农户的家庭耕地块均面积与那些没有进入农地市场交易农户没有统计意义上的显著差别。 他们 2000 年对苏浙鲁三省的实地调查结果如表所示:

苏浙鲁三省不同来源耕地地块的块均面积(单位:亩)

我们 2011 年 3 月曾对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刘岭村的 89 户从别的农户租赁土地的农户作了调查,这些农户土地的块均面积与他们初始从集体分得的土地的块均面积也没有多大变化,如下表。当问及这些农户为什么块均面积变化不大时,他们答道:“这很简单,因为我们租入的土地都是按初始分配的位置被纳进自家的土地范围,这些土地初始的位置就是七零八落,被各家各户的土地分割开来,而纳入自家的土地以后,和自家土地正好相邻能合并一起的又极其少见。租几家的土地这些土地正好相连的也是极为少见。”

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刘岭村不同来源耕地地块的块均面积(单位:亩)

为了进一步微观考察,现针对刘岭村租赁别户土地最多的一户黄福禄家的耕地块均面积进行分析。黄福禄家原本从集体分得的土地共 8 块,每块的土地面积为 1 亩、0.4 亩、0.5 亩、3 亩、0.5 亩、0.8 亩、0.5 亩、0.8 亩,共 7.5 亩。近几年从本村别的农户家租入土地共 11 块,每块的土地面积为 5.6 亩、1.0 亩、0.5 亩、1.0 亩、0.5 亩、0.5 亩、0.5 亩、0.3 亩、2.3 亩、1.0 亩、1.7 亩,共 14.9亩。最后的三块是恰好连在一起的。这样,最后的三块集中为一块,租入后的土地的块数就成了 9 块。“本来最后的一块 1.7 亩是不准备租的,但考虑到这一块和另两块是连在一块的,种起来也比较方便,所以就租了。”访问中黄福禄如是说。现对其块均面积列表分析。

黄福禄家土地块均面积的变化

这是本村土地流转程度最高的一户的耕地块均面积的变化,而且恰好有三块连在一起(这种情况在农户自发的流转中是很难遇见的)。尽管这样,其耕地块均面积也仅从 0.938 亩提高到 1.318 亩,其他的租入户的地块块均面积的变化可想而知。总的来说就是,农户从农户之间租不租入土地对耕地块均面积影响不大。

如果说租赁的土地交易方式不能使农地规模集中,那么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交易方式就更不可能使农地规模集中了。转让的方式是要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而目前农户要以土地作为自己家庭的生活保障,就是让别人租种的时间长点都不愿意,更不用说让他们永远失去土地经营权。所以在农村,转让的土地流转方式是极少的。即使有极少数人转让,他们转让的也不可能是大块的,同样是一小块一小块的。这些小块土地和受让方自有的土地也是很少会连在一起的。受让方的土地仍是一块一块,比较零碎,仍是集中不起来。互换的形式比转让还要少,可能是很难形成既方便又对等的互换。既然极为少见,那对农地规模化的影响几乎没有。至于股份合作,那也是要长期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也难答应。

农户之间自发的土地交易难以提高农地的规模化程度,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土地权益的转让价格太低,激发不了农户转让土地权益的积极性。根据我们对西峡县刘岭村的实地调查,土地出租的价格一般都在每亩每年 150元左右,还有的低至几十块钱。这么少的租金对一个农户家庭来说几乎无关紧要。所以出去打工的农户租出不租出自己的土地关系都不大。更重要的是,如果租出去了,得到的租金又少,城里的工作又不稳定,如果不到季节回来别人种着又不可能马上退给你种,会影响农户的生活问题(如果租金高,它可能会较好地维持从城里返回来的农户的家庭生活),所以就干脆不租出去了,宁肯抛荒、撂荒,以便自己随时回来都有田种,不影响自家的生活问题。较少的人出租土地,导致这些出租的土地以及这些土地与租入户自家的土地很难连在一块(如果出租土地的人多了,这些土地连在一块的机率也就大多了),因此即使租入别人土地了,他的农地规模也不会太大。

第二,农户自发流转土地的期限太短,不利于接受方耗资集中农地,实行规模经营。

在 2009 年我们对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孟庄乡的调查中,只有 13%左右的土地租赁在 3 年以上,27%左右的租赁都是 3 年以下,60%左右的农地租赁都没有约定租赁期限。而在有租赁期限的土地租赁中,相当一部分又是口头约定的租赁期限。我们应该清楚,不说明租赁期限就意味着是短期租赁,想收回就随时收回,是为及时收回方便才不预定期限的。这应是租赁合同的一个基本法理。

合并耕地所需要的成本是由农户一次性支付的,然而合并耕地所能得到的收益随时间递增。再清楚不过,如果农户合并耕地后继续耕种的时间越长,他能够从这些耕地中得到的好处就越多。因此就更有激励进行耕地合并。农户之间的短期租赁使租入户没有动力去合并所租入的零散的耕地。

第三,农户所交易的农地面积小也是农户自发交易难以提高农地规模化的一个原因。如果农户之间流转的地块面积大,自然也就容易提高农地的规模化了。但当初农户从集体所承包的土地的块均面积不可能太大。因为当初分地为了公平起见,要尽可能地条块分割,零碎插花。

四、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自由的土地流转没能使农地规模起来

从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农地规模化经营的发展经验来看,单靠农户之间的自发土地流转,农户的数量不降反增,就是在政府提倡规模化经营,并且采取一系列规模化经营措施之后,农户数量的下降还是非常缓慢的。 这和上述所说的农户之间自发的土地流转只能导致农业经营持续一种零碎化生产的状态基本一样。

台湾在上个世纪 50 年代进行了一系列的土地改革,通过“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以及“耕者有其田”等措施瓦解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渐次形成了小自耕农为主的农地经营模式。在农民普遍拥有土地的同时,其农地可以自由地流转。然而在此过程中,土地表现出突出的细碎化特征。这从两个数据可以看出:一,到 1955 年,耕地不足 1 公顷的农户数比重上升到 62.38%。二,从 1953年到 1972 年,农户数量一直呈现增加的趋势,从 70.2 万户增加到 92.6 万户。尽管在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以后,政府实行了一定的土地规模化经营措施, 但是农户数量的减少并不乐观。到 1979 年,农户只减少到 91.6 万户,直到1998 年,仍有 78.2 万户,而此时农业就业人口已经减少到 82.2 万人。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土地的农户私有制得以恢复,土地流转靠农户的自发转让。但数据显示,农户数量不但不降,反而增加,从 1947 年到 1950年农户数从 597 万户增加到 618 万户,到 1960 年还有 606 万户。随后政府采取了较强的农地规模化经营措施, 到 1970 年才减少到 540 万户,直到 1995 年,农户数仍有 344 万户。农户的减少与农业就业人数的减少简直不成比例。从1950 年到 1970 年,在农业就业人数大幅减少 42%的同时,农户数量仅减少12%;从 1970 年到 1980 年,在农业就业人数再次大幅减少 40%的同时,农户数量只减少 13.7%。

恰亚诺夫通过对德国的研究指出,德国私有农场自发交易的结果导致了土地的细碎分割,其不经济的状况比俄国在村社制度下土地多次重分造成的份地零碎化还要严重。 Heston与Kumar通过对南亚地区的研究发现,在南亚存在自由土地市场的地区,其耕地零碎化的程度也是相当之高的。 [3]

世界各地的经验表明,自由的土地流转不可能使农地规模化经营。

五、中国历史上的土地交易没有使土地集中起来

解决现实问题,是与认识历史分不开的。那么,解决中国现实土地问题,是与认识中国的土地历史分不开的。中国历史上的经验表明,土地的私人之间的买卖和租赁使农业经营持续一种零碎化生产的状态,并未使土地面积大规模地集中。赵晓力教授对中国历史上农地交易的考察表明,“随着土地的小额出卖与分割继承(即诸子均分),中国农村的耕地一直呈现细零化的趋势。” 秦晖教授也认为,中国传统时代几千年历史的土地买卖并没有造成土地配置的优化,反而由于土地分割出售而导致地块“不成片断”、“畸零散漫”。 为此,他曾不客气地说,认为在中国历史上土地自由买卖可形成农地集中、土地规模化纯属主观想象。他富有见地地指出:“土地买卖会导致‘土地兼并’(也即土地集中、土地规模化。作者按),激化社会矛盾,甚至酿成‘农民战争’是我国历史学中最值得反思的定论——土地兼并导致农民战争所造成的谬见。这一理论目前看来是站不住脚的。首先,我国历史上如果说存在着‘土地兼并’(土地集中、土地规模化)的话,那主要是由于封赐、投献、圈地、有赋役优免特权的权贵掠夺不堪赋役负担的民地等政治原因造成的,和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土地流转、甚至与民间商业资本(民间商业资本并非官商)的土地买卖没有太大的关系。‘小农经济—土地买卖—两极分化’造成土地兼并、产生土地集中之说纯属想象。由于诸子均分继承田产等原因,农民之间土地流转能造成的土地集中程度是极为有限的。”

中国历史上的私下的、自由的、市场性的土地流转没有使土地集中起来,这与世界发达国家的自由土地流转经历不谋而合,而中国历史上土地的集中却是另外的政治、计划、财税措施所促成,这与世界发达各国的土地规模化是与他们各自的整体规划、财政金融政策、计划性手段分不开的也不谋而合。从中外的历史经验似乎可看出这样一条规律:农地的规模化必须另辟蹊径,自由市场配置并非万能。

六、马恩关于小农的小生产方式的论述——农民自由的土地流转不可能使农地集中的根本原因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农民作为私有者和资产阶级走在一起的时候, 由于他是小私有者,和资产阶级这个大私有者又有着不可克服的矛盾。他们深邃地指出,农民作为传统“小生产”的体现者,如果他们和资产阶级发生冲突,又可能意味着“小生产”对“大生产”、传统对现代化的抵制,从而表现出“万代式的保守”,所以无产阶级也不能接受(无产阶级的生产方式是社会化大生产)。马克思曾多次谈论过对“农民的万代”的担忧。而农民对这种小生产方式又极度“留恋”,死守“自己的一小块土地”。甚至有可能支持已被赶下台的封建皇帝来对付资产阶级,以恢复自己“醉心”的小生产方式。因此,他们曾考虑过在无产阶级革命的过程当中,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与资产阶级妥协乃至联合以对付农民的“反动”。总之,马克思与恩格斯对“农民保守性”是看得很重的。《共产党宣言》中的农民有反现代化的倾向故而是“保守的”、乃至是“反动的”的论断,《路易·波拿巴的雾月 18 日》中的农民是“一口袋马铃薯”的论点,都是马克思农民观中十分经典的说法。

然而,他们更认为在农民与资产阶级的斗争中资产阶级的社会化大生产会很容易地战胜农民的小生产的,因为农民的小生产方式已成为过时,不合潮流。 他们曾经预言过小农的很快灭亡:“我们假定,农业和工业将会完全一样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统治,也即是说,农业是由资本家经营;……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以剥削工人的劳动为前提,那么,在农业生产中,它是以农业劳动者的土地被剥削和农业劳动者从属于一个为利润而经营农业的资本家为前提。”

后来的许多马克思主义者就以此“假定”为基础,乐观地认为未来的无产阶级革命将无需面对小农问题,因为作为这种革命对象的资本主义的发展“会替它清洗农村中的地盘,就象在城市中一样,也期待大生产跟小生产的斗争,将使后者从它们之中被排挤出去。”

然而到 19 世纪末,随着德法等国无产阶级政党力量的大增,社会主义逐渐从书本上的理论创作变成实际的大规模社会运动,此时人们发现,无论他们是进行社会革命还是仅仅投入竞选以扩大势力,都不能回避以前以为不存在的小农问题:“社会民主党一走进农村去,立即就碰到那种曾经使原来的民主革命党惊慌失措的神秘力量。社会民主党清楚地看到,在农村经济中小生产的消灭,绝不是马上就能实现的,较大的农业企业只是缓慢地占有那种不得不让出的地位。”

这时的恩格斯也发现,一种不同于当初他和马克思设想的趋势已经在西方农业近代化进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正如有人描述的:“农业的发展中并没有走向大生产的倾向,而是相反,在农业发展的范围以内,大生产并不常是较高的生产形式。” 因此,他也不得不承认战胜小农的小生产方式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对此,必须要有长期的准备。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说:“我们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但我们无论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

在欧洲无产阶级革命实践中小农体现出“顽强的保守”,看来农民的小生产方式的根本经济属性是会从本质上抵制近现代的社会化大生产的,在某种程度上和产业化、规模化有着势不两立的架势。这才是农民、农地、农业经济难以纳入到规模化、现代化经济当中的基本原因。

七、政策涵义

从上述各方论证可得出如下结论:在当今时代,单靠农民自发的、自由的土地交易不可能实现农地规模化,必须实行带有激励性、计划性的措施和政策方能达到农地规模化、农业产业化的效应。各地陆续实行的反租倒包和土地整理可作为有益尝试,取其优点避其缺点,努力创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符合农业规模化方向的农地流转模式。但必须注意,我们要实行的激励性、计划性的措施和政策必以自由的市场手段为基础、为主导,必须是在农民被解放、农民完全自由独立的前提下实行的。以市场手段为基础的农地规模化的这种措施、规则,是和 20 世纪以来世界大市场的经济规则相一致的。20 世纪以前,世界市场的经济规则就是完全自由、平等的民商法规则。20 世纪以后,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世界市场的经济规则则是,以自由平等的民商法规则为主,辅之以带有较强计划性的经济法规则、社会法规则。

[1] Jensen,M.C.and W.H.Meckling .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s,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No.3,1976,pp.303-359.

[2] Binswanger,H.P.,K.Deininger and G.Feder, Power Distortions Revolt and Reform in Agricultural Relations .In Jere Behrman and T. N. Srinivasan,eds., Handbooks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Amsterdam:Sevier Science B.V.1995,pp.899-905.

[3] Heston,A.,Kumar,D.The persistence of Land Fragmentation in Peasent Agriculture:South Asia. Explorations in Economic History ,No. 20,1983,pp. 199-220. JjCkVFHiMeU8JKb4yIR8XhT2yF0QdtoafXL+zlEANHGhaSRXoLEJuY28YiP08u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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