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可致亡党亡国”!振聋发聩。
“十八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马克思主义庄严地写在自己的旗帜上,新中国自诞生之日起党和政府就把“反腐倡廉”庄严地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并始终有清醒的认识,有坚决的态度和实施的力度。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反腐败工作的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初步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的,有效反腐倡廉的路子,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
在全球化趋势与民主法治日显的背景下,世情、国情、党情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也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反腐败形势更是严峻,其任务更是繁重;而广大人民群众也对反腐败有着更高期盼和要求:期盼和要求党的十八大对反腐做出纲领性部署,期盼和要求反腐败在未来 5 到 10 年能更加深入,期盼和要求高层拿出更大的决心和勇气,来推行诸如“依法行政、权责对应”、“官员财产申报”、“司法绩效量化评估”这一在国外成功实践的好制度,以此防治和遏制花样翻新的腐败。
这些花样翻新指诸如“三公”消费、变相偷漏税,变相欺压弱势群体、市场垄断、“小金库”、“钱权规则”、“官商勾结”、“基层政府共谋现象甚至裸官现象”、“地方保护主义甚至黑保护伞”、“地方党政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等社会腐败因子。对此,应当有其更为有效地规制,以防治和遏制腐败。
可见,我国反贪腐斗争已进入“深水区”,应当有壮士断腕的果决和勇毅。然而,腐败是在整个人类文明社会都尚未找到根本良方的“世界性顽疾”,所以,党和政府对此特别重视,人民群众对此有着更高期盼和要求,学术界对此给予分析、研究、探讨则显得更为必要。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要“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这样的“回应”,字字珠玑,掷地有声!顺应了人民群众的反腐期待和要求,折射出强劲反腐的民心所向,让人听之振奋,闻之感慨!
对应如何消除“四个危险”,如何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进而“渐入佳境”,赢来更多的掌声,无疑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又一次“大考”。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以反腐败为命题就是基于这样一种社会责任感。为此,作者以宪法与公约的视角,结合详实的典型案例考察这一重大命题,其思路即:
前提:防治和打击腐败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责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本书简称“公约”)即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现实:有鉴于中国当今腐败的严重性,须寻求防治腐败的良方,这与中国宪政建设,人权保障,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时代进程同步。
结论:“三大”反腐败法典的出台就是防治与遏制腐败的良方;顺理成章应尽快出台“三大”反腐败法典。
于是作者根据这一逻辑思路布局谋篇,组织结构,形成该书“三编”共“六章”的编排体例:
一、绪论编:包括第一章 引言;第二章 基于宪法与公约中国应尽早出台“三大”反腐败法典。
“引言”部分(第一章)指出研究的时代背景,国际国内的研究动态与立法概况,以便立法借鉴;确立该命题的研究目的,重点与难点。接着进入正文(第二章)直截了当表明观点:基于宪法和公约中国应尽早出台“三大”反腐败法典。
二、分论编:由行政程序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司法绩效量化评价法三部分(共三章)组成。即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合法实体权益的刚性法(第三章);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是公务员身份的题中应有之义法(第四章);司法绩效量化评价法是防治源头腐败的权力制衡法(第五章)。
1 . “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合法实体权益的刚性法”一语破的,重点考察了权责对应原则和单一制国家如何反腐?尤其难能可贵地研讨了以党委为中心的国家政权结构反腐的特殊性。行政透明与程序严格循法是行政程序法最基本的要素。
2 . “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是公务员身份的题中应有之义法”同样一语破的,并揭示了“法典难产”的社会心理,特别是对既得利益者阶层这些阻碍“法典难产”的社会因素给予本质性分析,破解了“申报法”是公法而不是私法这一关键性焦点。
3. 司法绩效量化评价法是防治源头腐败的权力制衡法;不仅一语破的,而且作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重点考察其前沿性问题与数据及其制度性设计安排,同时援引可靠理据,移植相邻学科精华,以期设计出行之有效的司法绩效评估与量化评价方案。
三、结论编:“三大”反腐败法典具有反腐强劲张力与价值取向(第六章)。即最后一章,对上文各章节的内容(“三大法典”的各自阐述)给予归纳,得出结论。
其结论是:“三大”反腐败法典(行政程序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司法绩效量化评价法)具有系统与功能的特性,其系统性指“三者”之间动态建构,构成反腐败法律系统的核心要素,是中国反腐败法律的主干;其功能性指“三者”的互动与制衡产生的强劲张力,共同指向价值目标——法治的社会效益。
借此前言,最后表达作者的谢意:本书写作过程中借鉴与参考了国内外诸多专家学者的学术文献和学术见解,参阅了许多报刊杂志和文献资料,特别是网络文化载体的相关资讯;在此特表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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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时间和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欠妥和尚待改进之处,敬请学界同仁和广大读者不吝指正;敬请联系(联系邮箱: a1236698 @163.com),由衷感谢!
刘贤明
2012
年
11
月于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