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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反腐败立法弥补制度缺陷针对“木桶效应”

何以有如此腐败?仅以上案例便用事实说明问题,有人将问题归于制度缺陷,该缺陷将导致社会“木桶效应”。归纳以上案例的异同,其相同点:1. 加害者都是身披合法外衣的基层官员;不谋而合地、本能地钻制度缺陷的空子而谋私;2. 官员手握权柄(公权力),总能找到一种冠冕堂皇的行政“执法”理由;3. 一般都是致使行政相对人受害,受害的创伤较重,对心灵的伤害或隐或现,受害人多为弱势群体;4. 案发后表现为或“纵向”或“横向”地官官相护与地方保护主义,从而又导致弱势群体维权异常艰难;5. 公序良俗遭破坏,社会危机(公共利益受损、公信力降低、民怨加深、党群关系疏离与蒙羞)潜在;6. 弱势群体中的受害人往往对自己遭遇也不能有一致的或者较明确的看法,缺乏人权意识(“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如(1)邓玉娇的母亲愿意接受官方的“邓玉娇患抑郁症”之说;(2)渔家女则未免沉溺于相信加害人“加害后反扮恩人”的一句,如“听我们的‘搞个假离婚孩子生了’”;(3)隐性的问题则不明自身的权益,如某郊区民办教师群体则相信自己是“优胜劣汰的对象”;显性的问题则又走不出“助纣为虐”的怪圈,如自述其“没钱就是办不成事”等)。

其不同点:1. 邓玉娇的遭遇有其幸运的一面,即幸遇传媒呼吁和网络评论;而“渔家女”则因更多的冠冕堂皇的行政管理理由(公事,计生政策),从而未能幸遇(求助的因子也被“加害人”人为地封锁而“切断”)传媒呼吁和网络评论;2. 前两例是个案,后两例是共案(群体性事件);3. 个案导致公民个人遭遇,其遭遇各有不同;共案(群体性事件)导致公民群体遭遇(如一大批教师“无声无息”失去饭碗),其遭遇有所相同;就案件本身而言,一般都内涵“双重标准”(如某郊区某高龄计生科长包 18 岁二奶搞“超生”一案);在“平息”事态上也是多采用“双重标准”的方法,如对群体性事件中的强者与弱者视不同对象,视其性格等分别采用拉拢收买,恐吓,各个击破,逐个瓦解等手段(如某市当年几家倒闭的大中型企业,在倒闭前夕对待一般工人与对待工人代表的不同方式与手段;又如,前些时披露的“城管教材”:打人不流血的方法;“羁押”中的“躲猫猫”;“跨境追捕网民”等);4. 个案的社会负面影响比较容易消除,而共案(群体性事件)的社会负面影响不容易消除,如“省政协委员、知名华商高平 10 月 21 日在西班牙被捕”一案,这种“走出去的腐败”,其负面影响无疑还是国际性的。

毋庸讳言,这些异同点都昭示了制度缺陷将导致“木桶效应”——其社会危害只能使公信力逐日降低或丧失,最终将难免导致“于无声处听惊雷”的因腐败所导致的破坏性社会效果。而受损害的无非是工人阶级,城乡中广大的中下层老百姓,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中国政府,中国的综合国力,社会稳定,中华民族及其后代子孙的自然生态与社会生态环境等等;当然,最终也包括广大的中产阶级(阶层)和既得利益者,因为社会利益与财富是既对立又同一的共同体。可见,腐败确实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最大隐患。

根据系统工程原理,实行宪政是现代国家政治的根本标志和常规形态。所谓宪政,指的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法治为核心,以民主政治为基石,以人权为目的而形成的政治关系和制度。宪政不仅是一种政治制度,而且是一种社会制度,它与政治结构、日常生活形态乃至社会伦理形态关系紧密。宪政的建立与运行必须以相应的经济、文化基础为平台,与相应的政治制度设施相配套。

一、对于腐败的诠释

归纳起来主要有自然说和社会说两种。前者的较为典型的解释有,如“贪婪是生物的本能”;后者较为典型的解释有,社会制度缺陷给腐败动机有条件有机可乘。其实,对于腐败的解释也是“角度不同‘类’则不同,其解释也不同”;前者的解释,科学家有“生态危机的根源是人类的贪欲”之说,这里无须‘就事论事’而深究;马克思有其至理名言:“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等。社会历史的发展及其现实社会关系的演进便有新概念,诸如“既得利益者阶层”、“共现象”与“官官相护”、制度缺陷与“木桶效应”来体现“新的”社会关系现象。对经济基础的动态解释应与时代发展,与高新科技,与全球化趋势,与民主法治进程等方面联系;当然应与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新情况”相联系;以明确腐败对经济基础的破坏性必将危及国家上层建筑,从而最终改变党(这里当然仅指中国共产党)的性质,破坏社会稳定,破坏人类进步与人类福祉。

应当明确,国家廉政体系是各种制度机制相互作用的系统工程。而中国现实中还存在政治制度空转、监督体制缺位的现象,人大、政协的地位作用还未能充分体现。有学者总结中国官僚腐败的根源集中体现为两个不对称性:一是权力不对称性,指的是公共权力和制约、监督公共权力的力量的不对称性;二是信息不对称性,指的是由于腐败隐秘、敏感特性而造成的腐败者和反腐败机构所掌握的信息的不对称性 。权力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最大化的结果必然是导致腐败。因此,反腐败机构的工作可以总结归纳为要解决这两个不对称性问题。美国学者苏珊·罗斯·艾克曼在她的《腐败与政府》一书中作了如下评述:“对于中国来说,一个依靠个人关系已经成为规范的社会要想转变成为一个具有强有力的市场和公有部门体系并且更加非人格化的社会 ,其过程是相当痛苦的,这其中有很多工作需要我们去做。比如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政府公开信息在发达国家是标准的政府行为,然而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却严重不足。”所谓“极不利于彰显公平竞争机制”的内涵,除了包括市场垄断(如专利垄断、资源垄断、信息垄断等)和权力垄断外,就是这种垄断在形成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滋生腐败的同时,其另一方面是埋没人才,浪费资源。譬如与利益集团这一强势群体对应的是弱势群体,但他们之中也有“智库”(如知识产权、成果及其产业转化、荣誉升华等),都很容易被人为地埋没,从而形成巨大的社会浪费。

现仅以私立物理学家吕正中的事迹为例,因其在八十年代下海,我们应确切的称呼他为“私立研究微观与宏观天体物理学家”。他几十年如一日的全身心投入科研事业,早在 2003 年“非典”时期就有制造成功的“防飞沫器”,并且这一成果也被授予了专利(证书号: Z ∟ .∟∨∑2003101122O4.6)以微观∟ 4 × 90° = 10 -360 4/3 丌r 3 微粒子发展到:宏观∟ 4 × 9O° = 10/ 360 360 正∞4/3 丌r 3 范围。 其功用就是“呼吸道疾病防治提高人体免疫力”,用该仪器 30 分钟治愈重症流感病人,不吃药不打针治好自然是有助于提高人体免疫力。与该成果对应的是清洁能源科技发现,吕正中本人将它概括为“一个发现(成果、专利),两个体系”;之所以称为“两个体系”,即除了防飞沫器之外还有一项就是清洁能源。所谓一个“发现”,就是该成果系发现而不应当说它“发明”。这一发现指先生几十年如一日的“微观与宏观天体”研究发现了宇宙中的一种暗物质(该物质系一种新元素,就在我们身边,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并且据其原理已经设计出机器设备,利用这暗物质转化(产生)为一种清洁能源。试想地球上,特别是车辆尾气排放超标的大城市,已常现雾霾甚至灰霾乃至沙尘暴,如果这能引起政府或开发商的重视,这国际间的能源之争和低碳减排难题还有吗?然而就在我们身边的这位民间科学家的如此惊人成就与巨大贡献(一个发现两个项目)却如此漫长而冷漠地近乎扼杀了!事实上说到底,这也是腐败因子造成的一种莫名其妙的社会现象。

所谓“极易滋生腐败”当然还包括因体制性结构(如上下级及其唯命是从,缺乏制约机制)导致下级总是看上级特别是看顶头上司的眼色的势力心理(社会心理现象之一),从而形成吹牛拍马,在组织结构及其上下级关系上浮夸或弄虚作假。这种缺乏务实的形式主义作风在一九五八年的大跃进和“文革”期间十分猖獗,这是腐败搞乱社会的另一种表现,所以国际社会将这一现象有学者称其为“另一种腐败”。从“人有多大胆,地有多高产”的取悦于上司,到“毛主席是红太阳”、有“越穷越革命”的“四人帮”逻辑(指“四人帮”利用毛泽东的威信另有图谋),便是这种“取悦于”上司而上演黑白颠倒的闹剧,其结果不仅仅是正中阴谋团伙的下怀,造成“黄钟毁弃,瓦釜雷鸣”的社会混乱而且致使综合国力大倒退。所谓人才强国、科技强国、造福人类均打上了不为感官所知的问号。无疑这些都应当算在“腐败”的身上。

二、“社会制度缺陷说”的含义与对腐败动机的堵截

制度预防理论的总体框架见图:

图-16 制度预防理论的总体框架

从上表构架可知防治和打击腐败就是针对其腐败动机。至于腐败的成因虽然主要是制度的原因,如制度存在漏洞,不健全不完善,但制度是客观的,所以防治腐败实际上是预防和打击腐败动机(主观因素),但是如何围、追、堵、截腐败动机,还是要客观对待客观现实。

有的腐败利用的是现有的制度,而有的腐败则可能是为了腐败而创设出新的制度。后一种就是著名学者曼宁教授所说的“设计的腐败”。制度预防理论在解释腐败上的最重要的贡献是关于腐败原因的分析。制度上存在漏洞,制度不被执行或在执行中被扭曲,制度缺乏激励,甚至制度本身就包含腐败机会或对腐败行为产生激励都是有可能的情况(参见图-16)。

这个原因框架说明,腐败有两类原因,即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如果没有腐败动机,不论制度安排怎样,都绝不会有腐败行为发生;同样,如果制度上没有腐败机会,不论人的动机如何,也不会发生腐败行为。

腐败之所以能得逞,确实是源于人性的弱点。人性固然有美好的一面,有道德、有人性、有恻隐之心等。但人性确有缺陷,例如:人人都有需求和欲望,人的欲望处于动态扩张之中,确实不存在能够满足的顶限。在一些情况下,人的欲望甚至会演变到贪婪和无度,即所谓“人心不足蛇吞象”、“欲壑难填”。人人都有攀比心,有可能由艳羡而嫉妒、由嫉妒而失去理智,失去心理的平衡。人生在世,都会有所求、有所难,此所谓“人无求人品自高”, 可难就难在任何人都不可能没有难处。有一些贿赂就很能表现出“急人所急,想人所想”;一些更隐蔽的贿赂正是通过所谓的“换工”或困难解决上的“交换”;既达到了贿赂的目的,又找不到任何贿赂的踪迹,这就使传统的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变得十分隐蔽和安全(如某基层法庭审理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该法庭与该被告不仅因地缘关系,而且因该被告的“老板”系高层某要人,虽该高层某要人并没要求该法庭袒护自己的实体及其下属员工,但该法庭基于趋炎附势的心态而在其“独立行使审判权”中精神贿赂该被告“高层某要人”,从而在收案后的“漫长岁月”之后,作出一纸文字极其荒唐的荒唐判决;当然这是“权钱交易变得十分隐蔽和安全”的又一种情形)。

要提高廉洁意识,人们就必须深化对于人性弱点的认识,同时要认识自我。这些案例旨在告诉人们,人有其自然本能属性,而社会制度缺陷又给腐败动机以有机可乘;腐败动机又是如此的五花八门,变幻莫测,那么,国家立法机关就要研究如何堵住这些“不良动机”,堵住了“不良动机”也就堵住了腐败的去路,也就可以从根本上防治和遏制腐败。譬如,一部“官员财产申报法”,在相应监督机制配套下(如选举制度,差额选举,政务公开,人民陪审员制度,治庸问责,行政保留原则和公务质量监控评估等)就可以堵住这些“不良动机”,在防治腐败问题上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于国于民利莫大焉!何乐而不为?

三、腐败成因分析及其“要素”说

(一)关于“二要素说”

事实上,腐败的原因是很复杂的,多数原因都具有一定解释力,他们在时空上表现是多个层次、维度:物质层面的、心理层面的、制度层面的,等等。腐败的产生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腐败的动机,可以认为是主观原因;另一个就是腐败的环境和条件,也可以概括为客观原因。这两个因素对腐败的产生缺一不可。买官卖官。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二要素说”很概括,如对买官卖官的解释则是最大的吏治腐败。买官卖官的实质是权力的商品化,即把官位当作商品进行交易。由于官位是一种特殊商品,因而其交换过程也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换的特点。

从中国古代开始,权力和地位就一直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人们将社会职能部门视为“铁饭碗”,进入这些部门必然要耗费诸多。长期以来,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稳定的经济收入,成为大多数国人向往的目标。能者、庸者、有门路者、无门路者,都将各级国家机关视为“永久牌保险箱”,都竭尽所能,全力朝这“箱”里挤。进入以后那些耗费诸多者自然会寻求回报,在尝到甜头后使得“利益目标”膨胀。目前的职位远无法满足这个需要,升迁就成了唯一的追求。可见其人治与人身依附思想意识也是腐败产生的客观原因之一。

(二)关于“三要素说”

关于腐败的成因,美国兰德公司研究院院长克立特尕德( Robert Klitgaard)认为,腐败的产生与垄断、责任感的缺乏以及自由裁量权三种因素相关。他提出了腐败的方程:

腐败=垄断-问责制+自由裁量权

这里对该方程“模式”的译介从略。我们只要回顾和洞悉一下媒体披露的垄断行业与垄断企业,或者用审视的眼光去观察它们,就不难发现该“原理”(该方程“模式”)也不无道理。

(三)关于“四要素说”

该院审制委员会第 1457 次会议于 2008 年 12 月 8 日通过了《关于废止2007 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其中包括以“已停止使用”为理由,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即“法释[2001]25 号”),该决定自 2008 年 12 月 24 日起施行。齐玉苓案“批复”从出生到死亡,存在了 7 个多年头,也被人们讨论了 7 个多年头。

腐败“四要素”说比较对应犯罪构成“四要件”,腐败的主体只能是公职人员;而平民百姓,其身份决定了他的范畴一般不可能成为腐败的主体。从主观方面看,都是由贪腐等不良动机,并且表现为非法占为己有并非法享受的主观意图。客体就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包括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还要包括一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客观就是具有主体身份的人具有主观犯意(动机)并事实上实施了诸如贪污之类的腐败行为、并构成非法占有、不当得利而有损客体(相对人、国家、甚至整个人类社会、社会关系、国家政权、法制、政府政策、公序良俗、社会利益等)的行为及其社会关系。

简而言之,腐败的主体和客体要素是现实存在;而主观要素主要指动机;当法律、制度与法治均堵截了贪腐动机,便客观上堵截了该行为及其社会关系;其中,特别是制度及其制度设计与制度改革,是防治腐败的关键所在我们比较赞同“四要素说”,并注视其中的“动机”问题的研究。

其实腐败利用的是现有的制度,而有的腐败则可能是为了腐败而创设新的制度(其实这也是“动机”问题)。这一问题,前文有所论及。制度预防理论在解释腐败上的最重要的贡献是关于腐败原因的分析。这个框架说明了腐败有两类原因,即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参见上文:图-16 制度预防理论的总体框架)。如果没有腐败动机,不论制度安排怎样,都绝不会有腐败行为发生;同样,如果制度上没有腐败机会,不论人的动机如何,也不会发生腐败行为。

通过以上博采众长以及深入分析研究,我们比较认同“四要素说”,并将其与“腐败链”,“既得利益者阶层”,“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这些概念相联系,以求探讨法典“难产”的原因,并构思法律文本的设计及其技术性方面的问题,以示立法建言。

超级链接 】1990 年,山东省腾州市八中毕业生齐玉苓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但录取通知书被同校学生陈晓琪领走,并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直至毕业后到中国银行工作。1999 年 1 月 29 日,齐玉苓获悉实情后以陈晓琪及陈克政(陈晓琪之父)、腾州八中、济宁商校、腾州市教委为被告,向枣庄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被告的共同侵权剥夺了其受教育的权利并造成相关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 8 月 13日就此案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受有的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省高院依据宪法第 46 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做出终审判决。

四、腐败造成的社会后果

(一)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后果

准确估算出腐败所造成的各种后果,是一件非常重要又非常困难的任务。从经济学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尝试性地估算中国腐败引起的经济损失。前些年有机构“评估”了我国腐败犯罪所造成的损失金额,每年税收流失 5700 ~6800 亿元; 公共投资与公共支出:2575~3410 亿元;地下经济(包括走私):300~340 亿元;社会福利损失:1300~2020 亿元……这还是当年来自胡鞍钢主编:《中国:挑战腐败》一书中所披露的惊人数字,现在无疑该数字还在激增。这些贪官污吏在实施腐败犯罪的过程中,即使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也很少受到制裁,甚至携巨款逃之国外。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是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反腐败法,针对腐败犯罪而确立的完整的诉讼程序规则更是立法的空白,党内条规建设与国家立法相互矛盾,国内法规与国际公约不相协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降低了反腐败的整合力量,大大降低了依法治国的进程。

1. 根据官方公布的腐败案件来计算腐败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

例如,在 2003 年 3 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称,1998~2003 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207103 件。其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国有企业人员 84395 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 220 多亿元。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则称,1998~2002 年全国法院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共判处犯罪分子 83308 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2662 人。

然而,我国反腐败资料的统计和披露还很不全面、很不规范。如纪检监察机关和法院往往只公布查处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没有或者只是偶尔提及涉案金额,让人无从计算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 1983~2002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在工作报告中都公布了查办腐败案件所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资料,累计金额达 491.3 亿元,平均每年 25 亿元左右。

2. 引入腐败黑数和破案率来估算腐败的经济损失

例如,卡内基—梅隆基金会的裴敏欣援引相关调研材料与资料得出:1999 年中国腐败的总经济成本为 3430 亿元,占GDP的 4.79%。而胡鞍钢教授认为,在 20 世纪 90 年代后半期,我国各类税收流失性腐败、地下经济腐败、公共投资与公共支出性腐败、寻租性腐败四种主要类型的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 9875~12570 亿元之间,占当年GDP总量的 13.2~16.8%。

腐败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后果主要表现在:腐败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腐败抑制经济增长。

(二)腐败造成的政治后果

在和平建设时期,有什么东西能够对一个执政党造成致命的伤害?据前不久“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进行的一次相关问卷调查:在参与调查活动的部分地(厅)级领导干部中,超过半数的同志认为腐败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最严重问题之一,腐败的危害是全面性的,严重影响党的形象和权威。

社会中个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有以下三种:即人情——服务型;关系——保护型;金钱——利润型。腐败产生的客观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 缺乏有效的制度及制度执行乏力。邓小平曾说过:“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使好人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许多腐败问题都是制度的缺陷导致的,制度缺陷是腐败产生的根源所在。

当前中国腐败问题的根源也在于制度的缺陷,导致腐败的制度问题主要包括制度本身的缺陷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中国前总理温家宝说过:腐败问题还是制度的缺陷,要制度改革。制度的缺陷体现在:政府“一把手”掌握绝对的权力;权大于法的问题比较突出;制度得不到严格的执行。

2. 腐败的成本低。对于腐败的公职人员而言,其腐败的成本包括四个方面:预付成本;直接成本;交易成本;机会成本。有不少国家的政府官员和专家都认识到,市场经济容易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产生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其中,来自英美两国的专家,对这种消极影响作了比较系统的论述。腐败的产生除了制度方面的原因外,还有其文化的根源。

一是腐败导致公共权力的滥用和腐化。掌权者进行着类似资本积累的“权利积累”。于是“在野者”则视入仕为官是发财致富的快捷方式,纷纷盯住政治这块肥肉,挖空心思,投机钻营,为谋一官半职,不惜一切代价。“官本位”自然就成了整个社会的政治文化主流。

二是腐败促使政权进一步软化。经常说“出污泥而不染”的是植物,因为它没有思想。克服贪婪最好的办法是:过分贪婪是有害的,只能毁了自己甚至生命。那些倒下的官员做小官时也许还记得法的威严,但当自己就是威严时,就会藐视法的存在。老百姓说:为什么毛时代贪官少呢?现在呢?什么官都敢贪,大官大贪,小官小贪。改革让很多权利变成了自己的权利,没有可以约束的机制。从深圳市委常委、市长的倒台,可以预见后面将是一串的有问题的官员。如果真如某媒体“买官已经是中国大地官场上最为普遍的现象之一”之言,那将未免让人想到深圳是这样,巢湖是这样,其他地方又怎样?不过,社会上有些人直说,假如我也当官,也许一样是个贪官,因为其无处不在的私欲和沦丧正前所未有地腐蚀着我健康的心灵。可见,如果不用“重典”治腐,那么,执政阶级的政权只能进一步软化。

拓展阅读 】新近一则《科级计生官变相强奸变相超生及其公众的容忍底线》的博文见于网页,其大意与上文“渔家女”案例有关:

该女教师(指“渔家女”,系化名)初婚所怀健康头胎被无辜暴力引产而导致残疾导致绝育的另一面,是花天酒地,是“饱暖思淫欲”!譬如:2007 年 3 月前夕,一名农村进城务工的少女落入科级计生官(系化名)所在的某某街框框内,这便成了科级计生官(系化名)有条件威逼利诱挟持的“美艳对象”。语其“美艳对象”还不如说是弱肉强食下的猎物!这名进城务工的少女被挟持奸淫至 2011 年 3 月时已不幸怀孕 7 个月,当时这名进城务工的女孩因出怀而暴露在阳逻街众目睽睽之下,于是众人愤怒,议论纷纷:因为众人皆知优秀乡村公办女教师(指“渔家女”,系化名)合法生育的胎儿被无辜引掉,而落入科级计生官(系化名)框框内的未婚女孩则实现了计生科长的超生梦。当用该事例反观自身时有怒不可遏的公众!有人向主管部门举报这计生科长奸淫女孩超生一案,要求主管部门问其来头——于是有一相关机关男公务员在电话中说:“那个女孩怀孕已有了 7 个月,月份太大了,月份太大的一般只能让人家生;领导说月份太大了,只能让她生了”。……

三是腐败导致政权合法性危机。危害政治稳定。河南郑州市须水镇西岗村原本被定为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上,竟然被开发商建起了 12 幢连体别墅和两幢跃层。中央广播电台的记者对郑州市规划局进行采访时,副局长逯军拔掉了采访机的话筒,接着问道:“你们广播电台管这闲事干什么?”随后,发出了出人意料的质问: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

(据 6 月 17 日中央广播电台)逯军副局长的这两句话,清楚无误地表明了他对于西岗村土地被“偷换”用途一事的态度:第一,他支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房用地上建别墅;第二,他不支持当地村民的信访诉求。更要紧的是,他的话还清楚无误地表明了他对于党和老百姓之关系的认识:第一,党和老百姓的利益是对立的;第二,是在多管闲事。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政府部门官员,逯军副局长竟然说出这种不着边际的话,推演出如此荒唐可怖的逻辑,实在让人匪夷所思。这种“匪夷所思” 从一个侧面发出一个信息:“党的政权合法性如置云雾之中,老百姓(人民群众)的信访诉求与新闻媒体的介入是危害政治稳定,腐败则导致政权合法,政治稳定。”实在荒唐!

(三)腐败造成的社会后果

1. 腐败破坏了社会公平与公正使公平竞争机制缺失或丧失。简言之,腐败破坏了公平正义,就等于破坏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基本理念遭破坏,公平正义、诚信友爱机制缺失,其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基础和条件也便遭到破坏。破坏了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基础和条件。

2. 腐败造成社会思想混乱,使社会失去精神动力。实际上,贪官污吏们还在有意制造党和老百姓之间的对立,在“逼迫”党和政府在他本人和老百姓之间作出选择,党和政府是应当庇护一个参与侵害老百姓权益的官员呢?还是应当坚决维护老百姓的权益,对参与侵害老百姓权益的官员予以严肃查处呢?也许有人认为这个问题棘手,不好回答。

其实不然,只要我们把握住了贪官的本质与思想(思路)轨迹,就不难作出科学判断。试想,党和人民培养了“他”,“他”在当初尚无叛逆之心;然而,只要“他”有一次涉足“贪”,“他”就背离了“清廉”的阵营;一次一次地涉足,一次一次地背离,终于“一发而不可收”,发展为“夜不能寐”。通俗而言,很简单,我“这财富”怎么使?于是,渐次在心理(心灵)上滋生反叛意识——反叛党和社会主义;甚至以党和人民为敌,将人民给的权力视为己出,“胡作非为”,唯恐天下不乱,企图在“硝烟弥漫中溜之大吉”!显然,时下仅披露的那部分“裸官”与已开溜的官员就骇人听闻,这就是上述心态——这种心理发展逻辑地极好证明。

然而,即使面对批评质疑,一些官员总是抬出某些原则或规定来给自己壮胆撑腰,声称自己的言行符合有关规定,符合党的利益,试图让原则或规定,甚至让党和政府为其背黑锅,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但无论如何,党和政府都不能为这样的官员背黑锅,因为一旦背上这个黑锅,就意味着中了贪官污吏们有意无意设下的圈套,即:意味着必须承认党和老百姓的利益是不一致的,政府官员为党办事就必须损害老百姓的利益,新闻媒体为党说话就不能为老百姓说话;必须明确,这些“意味着”是绝对不能成立的,这样的黑锅党和政府背不起,也根本不值得去背。可见,那些“逼迫”党和政府为他们背黑锅的贪官污吏们,实际上就是在“逼迫”党和政府在他们和老百姓之间作出选择,这里,该如何选择难道不是已经很清楚了吗?

换言之,这也就是“逼迫”老百姓要在贪官污吏们与党和政府之间作出选择。这里应特别指出并强调:贪官污吏们绝不能与党和政府画等号,腐败绝不能与党和政府画等号,贪官污吏们的非法性强制行为绝不能套在“政府行为”上,贪官污吏们绝不能代表党和政府;并且,对他们的行为一定要用“权责对应”的标准衡量,应当承担责任的一定依法强制该责任官员承担责任。否则,腐败造成社会思想混乱,使社会失去精神动力,也使人民群众失去本来有的党群凝聚力,而这正中贪官污吏们的下怀。

超级链接 】6 月 26 日广东省韶关市一家玩具厂部分新疆籍员工与该厂其他员工发生冲突,数百人参与斗殴,致120 人受伤,其中新疆籍员工89 人,两名新疆籍员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境外三股势力大肆炒作,借机对中国进行攻击,煽动上街进行游行示威,境内敌对势力与其遥相呼应。

7 月 5 日 20 时左右,新疆乌鲁木齐市发生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截止到 23 时30 分,已有多名无辜群众和一名武警被杀害,多人受伤。自治区及时作出部署,并采取措施处理和平息事态。

图-17 7.5 事件场景之一

3. 腐败引起社会整体道德滑坡,比如新近一案有网友评论:我们不否认许宗衡的工作能力,他在深圳工作期间的改革举措,体现出一个强势官员的基本特点,这也是他平步青云的原因。但是,一切以结果说话。可以说,很少有贪腐官员是平庸之辈的,反之,他们往往表现出比较强的工作能力,比较超前的工作意识。而另一方面,一旦成为腐败分子,其虚伪的面目就会大白于天下,此时,人们最关注的便是他们在位时的行为有多少是劣行?是什么能让他们能够如此深地隐藏自己的劣行,而且能够用冠冕堂皇的“政绩”招摇过市?这里从某个侧面说明腐败造成伦理道德沦丧之后,党和人民及人民政府也失去了一个好干部、好人才。

4. 腐败破坏法制,使社会处于无序状态。仍然以前文几个典型案例说明:邓案造成网民大战,小镇交通拥堵;渔案造成公序良俗,民俗风情被破坏,人权被玷污被践踏;官方“卖岗”案使教育系统人力资源滥竽充数,而“双重标准”则造成更深层次的两极分化,矛盾潜伏或者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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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8 1984 年胡锦涛亲笔代签胡耀邦下基层交费收据

1984 年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和时任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的胡锦涛一行到湖北恩施州视察工作时,在当地吃饭后主动交饭费,从而留下一组生活费收据,收据由胡锦涛同志代签,同去的主要领导有胡耀邦,乔石,胡锦涛,以及时任湖北省委书记关广富等人,殊为珍贵。

1984 年4 月8 日胡耀邦率队在湖北省咸丰县黄金洞乡考察时,胡锦涛签下的生活费收据。

胡耀邦、胡锦涛到基层考察 吃饭主动交钱留下收据

3 月 1 日,湖北省咸丰县黄金洞乡发现多张胡耀邦、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交生活费的票据。据保存这些票据的退休干部罗幸然介绍,这是 1984 年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和时任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的胡锦涛一行到湖北恩施州视察工作时留下的。

这些收据中,有胡锦涛、胡耀邦、乔石三位同志交生活费的单独联,也有时任湖北省委书记关广富等人交生活费的合并联。收据上填写的日期是 1984 年 4 月 8 日,生活费金额是每人贰角整,并盖有“咸丰县黄金洞公社革命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胡锦涛、胡耀邦和乔石三位中央领导同志交生活费的收据编号分别为NO: 0002770、 NO: 0002767、NO: 0002768。

据《鄂西报》1984 年 4 月 15 日报道,1984 年 4 月 5 日,时任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的胡锦涛与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乔石,随同胡耀邦同志来恩施州考察,陪同人员有当时的中共湖北省委书记关广富、恩施州委书记田期玉等。胡耀邦一行先从州府驱车南下,经宣恩、越东门关,直抵湖北省西南边陲来凤,然后折向北上,过咸丰,经咸利公路前往利川,再东进,跨石板岭、上大山顶、穿建始、进巴东,夜宿野三关后于 10 日离开恩施。

罗幸然介绍,1984 年 4 月 8 日,胡耀邦一行在黄金洞吃午饭,吃的是当地的土家风味烤腊肉等。吃过午饭,工作人员找到时任公社伙食团总务的罗幸然,执意要交生活费。根据安排,罗幸然上楼到三位中央领导休息间当面拒绝。胡锦涛对他说:中央领导同志到地方考察工作,一定要按当地生活标准交纳生活费。你们是贫困山区,革命老区,更应该交。

罗幸然想,何不趁此机会留下几位领导的签名呢?于是,他在收费收据上写下了除名字以外的其他内容,名字让领导亲自写。看到这几张“别有用心”的收据,胡锦涛微笑着在三张收据上分别填上胡耀邦、乔石、胡锦涛三个名字,所以收据字体前后不一致。

2011 年 03 月 25 日 15:13 来源:中新湖北网 作者:王世平 杨秀文本文摘自:中新湖北网,作者:王世平 杨秀文

原题:《湖北咸丰发现胡锦涛胡耀邦等交生活费的收据》

图-19 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

(5)腐败对社会心理稳定形成巨大的冲击

在国内,如上述案件,记者了解到,湖北石首一“酒店又挖出尸体”的消息在 21 日开始疯传。如图 20 所示:

图-20 石首永隆大酒店门前人头攒动

消息主要有两个版本:其一是有人看到,两具尸体出现在酒店的下水道里,后被人打捞出来;另外一个版本是,有人看到下水道里有一具骷髅。这种传言在涂远高死亡后,被当地群众认定是个连环案,并开始把目光转移到该酒店的历史上,一名在石首生活多年的公安县人说,永隆大酒店一直就不太平,“酒店里面黑幕重重,迟早都会出事情,当地老百姓都对这个酒店有怨言。”他告诉记者,该酒店曾经办过娱乐城,后来又改为酒店,这个“永隆大酒店”就是以老板的名字命名的。当地还有人士称,事发酒店有公安人员入股。坊间流传最多的是,永隆酒店分别是由三个部门的副职负责人入股,其中有公安局,工商局,还有电力局的负责人。但记者未能证实该消息的真伪。

与此同时,在国外也传来噩耗:5 月 23 日凌晨(2009),韩国前总统卢武铉从山崖上纵身跳下,结束了其 62 岁的生命。一个被誉为“草根总统”的人,陷入“腐败”却不能承受“腐败”恶名,满怀羞愧和抱歉随风而逝。其遗书称:“受惠于很多人,却让很多人因我而受难……不要道歉,也不要埋怨谁,都是命……在遥远的未来,历史会给我一个公正的评价。”卢武铉之死昭示着韩国民众上下一心反腐的坚定决心和对清廉政治的孜孜追求,他的死犹如一记重鞭,拷问贪腐者的良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连日来网友就卢武铉之死引发的反腐、追责、民主建设等话题各抒己见,成为话题焦点。

6. 腐败对青少年产生潜在而致命的危害

华南农业大学一位教授说该校曾经做过一个中法合作项目,需要下到田里去做试验,当时天很热,一些城市里的学生就站在田头,他见状想都没想就脱了鞋,卷起裤脚,下田去了。学生看到之后,个个学样。后来有学生很感叹,说通过这次试验,不仅学到了做试验的方法,而且锻炼了自己吃苦的精神,还感觉到了老师的关爱,所以师德首先就要以身作则。

这里也有所启示:师德首先就要以身作则,那么,作为核心阶层的党委则更是首先应当以身作则,作为核心阶层的一分子——共产党员,党的干部则更是首先应当以身作则,然而,当这一核心阶层如果出现腐败,则不仅危及执政党的执政地位,而且祸及青少年,祸及后代子孙。其一,腐败造成社会正义丧失,民族传统美德断裂,在如此环境下成长的孩子缺乏正义的脊梁,无法抵御挫折和“逆境”;其二,腐败构成的社会环境条件本身就多方面有害于青少年。

拓展阅读 】新华网 7 月 6 日(2009)报导 12 时 30 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栗智说,乌鲁木齐“7·5”事件死亡人数已达到 140 人,其中有 57 具尸体是从背街巷道中发现的,受伤人员达 800 多人。5 日晚上,乌鲁木齐发生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在此次事件中,乌鲁木齐被毁车辆达260 部,其中190 部公交车,50 多部民用车;受损门面房203 间,民房14 间,总过火面积达到 56850 平方米,全市共有 220 多处纵火点,有两栋楼房被烧毁。

图-21 7 月 8 日,乌鲁木齐市中山路天桥上,市民正在观看散发的传单中新社发 刘新 摄

中新社乌鲁木齐七月八日电(记者 汪金生)八日十六时三十分许,乌鲁木齐动用直升机,再次向市区散发传单,要求广大市民以团结稳定大局为重,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传单内容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书记王乐泉七月七日发表的重要电视讲话。讲话中称,此刻,“我们应该保持冷静,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上敌人的当。不管什么民族,我们的广大干部群众应该同仇敌忾,对向境内外敌对势力,对向参与严重打砸抢烧的犯罪分子,千万不能把矛头对向自己的民族兄弟和姐妹。”

五、腐败裂变式扩散及其针对性根本措施

中国预防腐败战略的实践开始于 1997 年十五大之后,成型于 2002 年的十六大之后,预防战略探索完成的标志是 2005 年 1 月《纲要》的颁布。然而,近 10 年的预防实践的效果到底怎样呢?主要问题是什么呢?主要问题就是预防制度的有效性比较差。

透明国际组织自 1995 年起逐年发布国家清廉指数(腐败印象指数,CPI),每次都对中国的腐败程度作出评价。虽然国际上对这个指数有这样那样的批评,但我们必须承认,这个指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特别是在做长期观察时参考意义更大一些。该指数对各国和各地区廉政状况的评分是一个基本的指标,而根据得分对各国家和各地区的排名则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也许不是很可靠的。但是依然可以据事实看出,最近几年,中国的廉政建设进入到了一个“瓶颈”期,基本上看不出明显变化的趋势。换句话说,腐败高发的状况仍在持续,并未得到根本的扭转。这说明,预防的整体效果并不明显。

从中国的一些具体预防实践来看,对预防效果的估计不能太乐观( 参见 任建明 杜治洲 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9 1 月版 )。

图-22 透明国际组织国家清廉指数对中国的评价结果

由此看来,切断“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的观点和视角是可取的,这可谓反腐败唯一的有效途径,科学之举;针对“中国‘预防的整体效果并不明显’的情况”,执政党,立法者,执法者,均应在如何“切断‘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这上面着眼,就此议题在立法的技术层面上研讨,设计。

引进“木桶效应”原理,可以得出,无论一国经济走势如何好,综合国力如何高,决定一国成败,决定执政党公信力的倒是那块“短木板”效应,这个“短木板”就是腐败,如不解决它,什么都无从谈起,而潜在的致命威胁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这绝非危言耸听,中国近些年来不仅串案、窝案频频露底(拔起萝卜带起泥,积案、窝案导致陷入“责任扩散”,但“法不责众”的怪圈,使之上演一幕幕前腐后继者更烈的闹剧),而且趋向集团化与组织化,不乏共谋性与交换性,甚至网络化与默契化。中国社会科学院通过实践查证、集体编著的蓝皮书,其中《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报告NO.1》指出,当前中国腐败主体正从个体化走向集团化,犹如物理上讲得裂变式扩散。这种裂变式扩散以潜在地渐进地危及与威胁着公平正义,危及与威胁着国家经济、政治社会发展,危害之大、之隐蔽、之恶劣已前所未有。

这种从个体腐败向集体腐败乃至更大的群体腐败的几何性裂变式扩散,其对社会的影响性之大,无论是在政治、经济、法律、伦理乃至人类生态文明诸方面都将是致命的。面对如此严峻现实,不仅要寻找标本兼治的良方,找准痼疾所在,在体制性结构和制度设计(改革)上下猛药,而且还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毅与果断,以解决“短板”问题。 Um5wIFRNHrMkJkL/H6CNxp7RO1qBd3D5A6Rhpb/oqOB+0XkT2TrKPsMqfpXK8E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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