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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刑法分则的数个犯罪构成,在法律适用时只能适用其中的某一罪名,而排斥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形。在刑法典中大量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刑法体系是一个由系列法条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法条是刑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法条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它们之间是有机地联系着的,因此,法条竞合就是法条之间相互联系的客观表现。

常见的法条竞合的情形有: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诈骗罪与其他特殊的诈骗犯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包含过失致人死亡情形的其他犯罪,战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产品的犯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等。

法条竞合主要表现为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具体适用原则如下:

1.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2.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3.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4.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这又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例如,刑法第149 条第 2 款:“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对此也没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例如,合同诈骗罪(第 224 条,普通法规定)与保险诈骗罪(第 198 条,特殊法规定):利用保险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对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

5.当刑法典明文确立了特殊主体时,只能适用特别条款,一般禁止适用普通主体条款。如军人犯违反职责罪的行为,同时触犯普通主体条款时,只能适用刑法分则第十章的条款,不得适用普通主体条款。

6.如果普通法条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般应当适用特殊规定。

本章思考题

1.怎样正确认识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2.怎样正确认识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3.怎样正确认识法定刑、宣告刑、执行刑的联系与差别? 3l5NgGg0VHVvDIzT0y+hAPUfxDO9bFag1PDNsEMfyQ6V/3uxKkMavS8YUpbe15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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