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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顺序。分则规定具体犯罪及其法定刑,而具体犯罪的种类繁多,这就需要按照一定标准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罪,再以一定标准对类罪进行合理排列,同时对各类罪中的具体犯罪进行排列,从而形成分则体系。可见,分则体系实际上是犯罪分类问题。刑法分则体系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合理的排列,形成一个有机体。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类、各种犯罪,一般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采取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体现了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次序,体现了刑法的价值取向。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使刑法分则条文井然有序,便于查找和使用。司法人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可以较为准确地认识各类犯罪的一般特征和各种犯罪的具体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也能够正确地把握各类及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从而对犯罪准确量刑。

二、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各类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

我国刑法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各国刑法对于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分类,不仅标准不同,而且繁简不一。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和刑法理论一般以犯罪侵犯的法益为标准来对犯罪的种类进行划分,即将犯罪分为侵犯公法益的犯罪与侵犯私法益的犯罪,或将犯罪分为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与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我国刑法分则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将具体犯罪分为十类,每一章规定一类犯罪,其排列顺序依次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所谓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同类客体揭示出同一类犯罪在客体方面的共同本质,并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各类犯罪不同的危害程度。比如背叛国家罪、叛逃罪、间谍罪等具体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因此归入危害国家安全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等具体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因此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伪造货币罪、偷税罪等具体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绑架罪等具体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因此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其他各类犯罪的分类也是根据这一原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有利于把握各类犯罪的性质、特征和社会危害程度,便于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

刑法分则对各类犯罪的排列顺序,基本上按照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在对具体犯罪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恰当合理地排列各类犯罪,同样是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和刑法理论在“二战”前一般将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放在首位,将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放在最后,但在“二战”后,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被放在首位,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放在最后。我国刑法分则以各类犯罪的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为依据,按由重到轻的顺序进行排列。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而国家安全是我国的根本利益,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因此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列在各章之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其社会危害程度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因此这类犯罪紧随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后,在刑法分则中列于第二章。刑法分则其他章节的排列,基本上也是遵循上述原则。

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罪名的排列,一般也是按照各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程度,并适当考虑各罪之间的关系,基本上从重到轻依次排列。刑法分则在安排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排列时,首先考虑的是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程度,如刑法分则将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分别规定在各章之首,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在各章中的社会危害性往往最大,而将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强迫职工劳动罪、侵占罪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犯罪规定在各章的后面。但是,具体犯罪在各类犯罪中的顺序并不是绝对按照各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进行排列,刑法分则同时还相应考虑了具体犯罪之间的内在关系。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在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后规定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社会危害性显然较大的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却被规定在其后。在重婚罪之后规定破坏军婚罪,也是为了照顾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 ApmPBj9FRaq3gkrVUlvOyp7yfn3+Surexu9d3I5AnrqIkEsaybkACtmT/Hezyk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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