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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走私罪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所谓武器及弹药,是指各种具有直接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装置或其他物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使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武器、弹药,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

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核材料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核材料属于违禁品,国家禁止这些物品自由流通,其性质不同于可合法流通的一般商品。因而,走私核材料侵犯的是特殊的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装、藏匿、冒充、欺骗或其他方式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的行为。所谓核材料,是指可以用来制造核武器的各种材料和核燃料。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四、五款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三、走私假币罪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假币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而且也破坏了国家对外的贸易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货币的管理法规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取种种方法,以躲避海关对其所运输、携带、邮寄的伪造货币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最为本质的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仍决意逃避海关的监管并将其运输、携带或邮寄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四、五款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四、走私文物罪

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具体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文物,是指遗存于社会、埋藏于地下、水下,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的历史文化遗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决意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

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四、五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五、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出境,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仍然决意携带、运输、邮寄其出境。其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属于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而且要求其认识这种贵重金属为国家所禁止出口。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四、五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其不仅包括具有重要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经济价值以及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的珍贵野生动物,亦包括品种数量稀少、濒危绝迹的濒危野生动物。既可以是我国特产的,亦可以是虽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已在世界上列为珍稀濒危种类的动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

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五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如果走私了珍稀植物或珍稀植物制品其中之一的,则根据对象分别以走私珍稀植物罪或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定罪处刑。既走私了珍稀植物又走私了其制品的,亦只构成本罪,无须数罪并罚,罪名则为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犯罪对象则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所谓珍稀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又可以是个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仍决意非法携带、运输、邮寄进出国(边)境。

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五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八、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上述淫秽物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属故意犯罪,而且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放映或通过其他方式而获取钱财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所谓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不是为了自用,而是意图在社会上进行扩散。

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三款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九、走私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境外废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却逃避海关监管,将其偷运入境。

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依法应当如实申报纳税而未如实申报纳税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变相从事上述活动,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对外贸易管理秩序中的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纳税管理秩序。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依法应当如实申报纳税而未如实申报纳税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变相从事上述活动,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iOku7f4U+RHfqEMYK5AHzMewxUjSu/zIGogilPx7O6xNUOdA/DTaWWrL30Qi6L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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