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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违反安全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是行为人违反航空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则不成立本罪。本罪的主体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航空以外的人员不能成立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航空规章制度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铁路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体为铁路职工。按照铁路法的规定,铁路职工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以及铁路专用线的职工。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铁路管理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除了航空人员、铁路人员以外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其他一切同交通运输有关的人员,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即交通运输以外的一切人员。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任何生产、作业中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要求:一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二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体为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如果不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能构成本罪。其次是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再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本罪主体是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大型活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发生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必须是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必须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般为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人员。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本罪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在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的情形下,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即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本罪的主体是对教育设施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属于过失,即对于结果的过失。

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一、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已经采取了措施仍然由于其他原因而发生火灾的,不构成本罪。本罪主体是负有改正与执行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本罪主观方面为过失。

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耽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耽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具体为:发生了安全事故;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这里的谎报不包括将事故情况有意夸大或夸张为更为严重性质的谎报。本罪主体是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章思考题:

1.如何正确认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本质特征?

2.如何把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其他犯罪相区别的特点?

3.如何认识侵害特定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4.如何正确认识涉及枪支、弹药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危害性?

5.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成立一罪还是数罪? MyUpIc1AhroOisx4VbMf/qCPUPzRCBkyk6ccH9wGGTeBCEhFy6fNugTEMkGlZd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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