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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以引起公私财物等(行为客体)燃烧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

1.放火罪的着手

通说认为,行为人一旦实施使对象物燃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属于放火的实行行为,即为放火罪的着手。

2.放火罪的既遂

放火罪的既遂学理上有如下主要观点:一是独立燃烧说。该说认为,行为客体(放火对象物)着火后,脱离燃烧媒介物能够独立燃烧的,即为既遂。二是财物或效用全部毁损说。即行为客体着火燃烧,其物质或效用全部灭失的,即为既遂。三是财物或效用部分灭失说。即只要行为客体着火燃烧,其物质或效用部分灭失的,即为既遂。四是主要财物或效用灭失说。即认为行为客体燃烧后,致其主要部分或主要效用灭失的,即为既遂。五是点燃说。只要行为人将行为客体点燃使其发生燃烧即为既遂。本书赞成独立燃烧说。

3.放火罪的未遂与中止

如果放火行为使对象物燃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行为客体或目的物没有能够独立燃烧的,应当是放火罪的犯罪未遂。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但行为人在使行为客体或目的物没有达到独立燃烧之前自动放弃犯罪,即一旦放弃则对象物不可能独立燃烧的,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目的物独立燃烧情形出现的,应当属于犯罪中止。

4.放火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刑法典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放火罪的处罚

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决水罪

决水罪,是指利用水的自然力的破坏作用,故意制造水灾,足以使水流泛滥成灾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决水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炸毁堤坝、堵塞水道、破坏水闸、破坏防水设备等;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洪水来临时,水库管理人员不及时开放泄洪闸或者不关闭防水堤的闸门。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决水罪的,行为人必须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行为人实施的决水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应以决水罪论处。

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有爆炸性的设备、装置爆炸,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物品,包括炸弹、手榴弹、地雷、炸药、雷管、导火索、雷汞、雷银等起爆器材和自种自制的爆炸装置。实施爆炸的方式方法很多:有的在室内安装炸药包,在室内或者室外引爆;有的将爆炸物直接投入室内爆炸,有的利用技术手段,使锅炉、设备发生爆炸;有的使用液化气或者其他方法爆炸。实施爆炸的地点主要是在人群集中或者财产集中的公共场所、交通线等处,如将爆炸物放在船只、飞机、汽车、火车上定时爆炸,制造爆炸事件。

爆炸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方式。如直接点燃爆炸物品引发爆炸,就是积极的作为方式,而行为人负有防止爆炸发生特定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爆炸,就构成不作为爆炸犯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爆炸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所以刑法典规定这种犯罪处罚年龄的起点较低。根据刑法典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已满 14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犯罪对象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毒害性物质,系指能对肌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因而损害肌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如氰化物、砒霜及其他各种剧毒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该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①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②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程度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常见危险方法有私设电网、驾车撞人、对人群开枪等。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过失作出前述行为引起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要求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pJQQ+X10yKztCiRl6uvuI1b62Jz+rJwByB1jWs6dAMo+7TA6qdP0+P2nygNALD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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