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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严重侵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多数人”,是指难以用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当认定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等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类型

理论上可以对本章犯罪作如下五种基本类型的分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4.违反枪支、弹药等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本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本罪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能属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过失犯罪既可能过于自信的过失,也有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HCQ21srz2hk3KV8do2rlK5he1kzMvozEoR27dIXFdNVG4ZVXz9v4a0f6npgg2r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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