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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地球人口不断增加,陆地资源日渐枯竭,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不可能”成为“可能”,于是,人们将眼光投向了一望无际的大海,将海洋作为国家和民族生存与发展的新空间。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实施,各国对海洋权益的关注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国际上对海洋的争夺日趋激烈,一些沿海国家围绕着岛屿归属、大陆架划分和管辖海域等问题展开的斗争愈演愈烈,有些甚至存在演变成为局部战争或潜在武装冲突的危险。但海洋权益的这种争端更大程度体现在区域性海洋的范畴之中,如中国的南海、东海权益争议与冲突。国家海洋权益管理需要通过国家内部的区域治理和基于国际间一定海洋区域政府或非政府组织间的合作治理来实现海洋权益争端的妥善解决。

海洋权益一般表现为国家在开发、利用和管理海洋及其自然资源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利和获得的利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海洋权益的内涵包括如下内容:国家对一定范围的海域拥有的主权和主权权利,在管制海域拥有排他性管辖权和管制权,对管制海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拥有主权或主权权利,对国际公海和海底资源享有与他国平等的权利和自由等等。由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海洋权益本质内涵包括如下内容,即沿海国的海洋利益和需求、各国之间海洋利益关系、海域划界的实践活动等。其中沿海国的某种海上利益和需求,促进了各国之间关系的调整和适应,是海洋法产生的原动力;国家间关系是各国海洋权益的国际关系内容;海域划界实践或者说现代海洋法的产生是各国海洋权益实现的法律手段和客观内容。海洋权益的主体是海洋利益的承担者、实践者、归属者或拥有者,它包括国家、区域国际组织、国际社会,但主要是指各主权国家。海洋权益的客体是指海洋权益主体需要指向的对象,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海域。

海洋权益这个概念在中国海洋界已经使用多年,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后,学术界的文章和政府文件中就频繁使用。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一次在正式法规中使用了这个概念:“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辖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也使用了这个概念:“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本法。”可见,在中国的海洋立法中,海洋权益四个字作为一个概念,一般是指在国家管辖海域内的权利和利益。在这个意义上,海洋权益中的权利是指在国家管辖海域内的主权、主权权利、管辖权,利益则是这些权利派生的各种好处、恩惠。广大的海洋权益还应该包括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的权利和利益。海洋权利属于国家主权范畴,是国家的领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一些权利,或者说,国家在海洋上获得的一些属于领土主权性质的权利,以及由此延伸或衍生的一些权利。国家在领海区域享有完全的主权,这与陆地领土主权是一样的。在毗连区享有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几项管制权,这是由领海主权延伸或衍生的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是一种专属权利,也可以说是仅次于主权的“准主权”;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对海洋污染、海洋科学研究、海上人工设施建设的管辖权,这可以说是上述“准主权”的延伸。

进入21世纪以来,海洋权益的国家实践越来越呈现出区域化的特征。学术界对区域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地理位置,另一种是语言文化等非地理概念。随着新区域主义在西方的兴起和发展,并进而影响我国的区域规划进程的大背景下,对区域的范畴解读则有了新的发展,更加强调国家之间的互动,越来越远离地理临近的原始意涵。而建构主义强调,区域应由一些有共同社会认同感的国家和地区组成,这一观点近年来在理论界也渐成市场,因此区域的划分也呈现出动态性。近年来发生在世界范围内的海洋权益问题则也是一种区域问题的延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海洋法学界对海洋权益的研究也逐渐展开和深入。如果直接从全球视角分析,海洋权益的范畴理应包括世界四大洋以及它们的附属海域,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各国海洋权益的划分,权益的范围应包含在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等所有的对象之中。但实质是,除了公海外的海域均无一不与区域性海洋有关联。

区域性海洋公共问题的解决方式很多,合作治理是当前重要的一种理论路径。所谓“治理”,主要是指在20世纪后期西方公共管理范式进步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主张治理主体多元化、主体间责任界限模糊化、主体间权力的互赖与互动、建立自主自治的网络体系、重新界定政府作用范围及方式的后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形式。从海洋权益纠纷的现实看,各沿海主权国家间为海洋权益的各类争端是当前海洋权益纠纷的主要组成,如何通过治理理念和方法协调好国家内部、国家之间、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之间以及政府间组织之间的协调,进而构建一种区域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是当前海洋权益管理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本书主要由全永波撰写,周鹏、王心二人参与组织搜集资料,并参与撰写了第一章和第二章和第六章的部分内容。本书在参考了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国家海洋权益管理的必要性和复杂性,力图从多元视角解决区域内和国家间海洋权益争端和国家对海洋权益管理的相关问题。本书参考了部分专家学者的论著,在此深表谢意。由于作者对海洋法研究水平有限,疏漏和不妥之处在所难免,诚乞读者不吝赐教。 QEeUFCp0ncJhV3QCdCCVyxNi82xTI9culsPHa99/LCVEVJu/TBkHQPrlJsY2XV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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