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限制与外部限制是西方学界提出的一种划分,“所谓内部限制,以德国威玛宪法第 153 条规定的所有权负有义务为滥觞,认为权利本身包含义务,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所谓外在限制,是在承认并保障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权利行使的自由性的前提下,以公法的措施适当限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限制权利行使的自由权”。
相比前面的分类,这个分类在价值取向、理论内涵上更为深刻,传入我国后对学界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通常学者们在介绍权利限制的分类时都是将它们放在第一位来讨论,但笔者为了对它们作更详细的评述,对它们进一步加以细化区分、界分,故做这样秩序安排。
前面已有提及,外在限制和内在限制这种划分与西方的“外在理论”和“内在理论”有深刻的渊源关系,因而对于这两种权利限制类型的讨论,实际上更多的是需要对它们各自的理论基础加以探究和评述。而目前看来,这一部分内容的厘清还可能是解决权利限制深层困惑的关键所在,内容也非常广泛而复杂,因而宜于安排专章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