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于权利有限性的更基础性的探究之上,有许多中外思想家们的睿智观点可以给我们以启发。
(一)人性的缺陷
古今中外,有许多学者都关注于人性的缺陷。中国古代的荀子称:“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君子与小人,其性一也”(荀子·性恶)。而最先将人性恶与法律联系起来的是西方先贤亚里士多德,他更深刻地意识到人之“为恶”的能力,因而强调对人性恶的法律约束,他反向地指出:“当脱离法律和裁决的时候,人就是最坏的动物。”
然而,西方早期对于人性有全面而深入研究的当属英国近代著名哲学家休谟,他从更为广阔的角度强调:“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关系,任何科学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他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更需重视的是,他具有对人性恶的高度警惕,十分重视对它的约制,因而也将其与法律联系在一起。他尖刻地指出:“许多政论家已经确立这样一项原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该制度中的制约和监控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假定为是一无赖,并设想他们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取私利,别无其他目的”;“必须把每个人都设想为无赖之徒确实是条正确的正当箴言。” 这就是著名的“无赖原则”,休谟强调要以此作为制度安排的前提。今天看来,权利也是对于人的制度安排,因而也同样要承受这种假设,而要抵制权利人“为恶”,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制约机制——在法律层面对其权利进行限制。
美国宪政学家詹姆斯·麦迪逊也早就说过:“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毫无疑问,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的预防措施。” 著名的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提出从“坏人”的角度理解法律或法律预测的著名观点,他的名言“如果你想知道法律而非别的,你必须从坏人的角度观察”更是传播甚广, 其显然也与“人性恶”的基本观点有深刻的渊源。
现实中的人都无例外地在人性方面具有“恶”或“缺陷”的一面,其集中表现为利益欲望的扩张,而当人的某种行为被法律授权时,意味着他被法律允许“可以”如何行为时,这种欲望的扩张性便可能被无限放大,因为权利主体总以为自己有合法性、正当性的支持,而这种利益欲望扩张的“恶”是无法彻底消解或去除的,正是它使权利滥用有了一种先验的可能性。
人性中无疑也有“善”的或“正当欲求”的一面,人性的各种合理需求正是权利产生的基础或来源,但无论以何种角度界定权利,其都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人性恶的一面的深刻影响,都可能伴随一种利欲的膨胀,如不加限制就容易走向极端,危害他人或社会,这已从根本上决定了,作为人的利益追求手段的权利必须达成一种有限性。
(二)人性缺陷与权利的有限性
孟德斯鸠有一个表述常被用于理解或讨论权力的属性,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这个表述可谓至理名言,其常被用以引证限制权力的必要性、正当性。但显然,其深层考察的并不是权力本身,而是“拥有权力的人”,所蕴涵的还是关于人性的考量,内含了基于人性考量的深刻政治哲理。而正是由此这种考量便具有了一般性的意义,其同样适用于解说权利,即权利不能是无限的,而是必须受到限制,必须具有足够的有限性。
概括地说,关于权利限制的理由的基本理解是人性中有“恶”的一面,这使得对权利加以限制内含了对于人性恶的矫正意义,而由此权利限制本身便也具有了正当性。
任何涉及权利的理论探究或制度设计都与人本身密切相关,因而也都应以对“人性”的探究为基础。以往我们将这种探究归于唯心主义,今天看来的确有必要从这种关于“人性”的传统思维的窠臼中走出来。有学者称把人性的合理需求作为分析权利问题的基础,甚至将其上升到规律的高度,认为这是对人性客观规律的遵循。 但从我们的论题看,或许更应直接强调的是,将人性的缺陷或人性中的“恶”的一面作为分析权利问题的基础,探究如何通过权利限制进行必要矫治,以有效遏制其所导致的权利滥用, 这同样是对人性客观规律遵循的重要方面。不过,以人性为出发点的关于权利问题的讨论,说到底其目的还是为了人本身,是为了使权利更符合人性的客观状况,呈现足够的有限性,以防止权利滥用对主体自我或社会的伤害、损害,使人类社会健康有序地存续和发展。如此说来,从“人性”问题出发或许才能找到权利限制的最深层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