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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权利限制”的思考层次

以上述宗旨和原则为基础,对于权利限制的思考便有必要区分出不同层次。对此有学者从基本权利角度提出“三个层次”,主张依次进行权利限制的思考,即“权利的构成——权利的限制——权利限制的阻却事由”。 虽然相关的解说只限于基本权利,而且解说内容也与本书的思考相去较远,但这三个思考层次还是有十分重要的启发意义。

“权利构成”在笔者看来是一个结构性的概念,在这一概念下的权利不是单体,而是一个结构体,是一个由不同元素或不同部分组成的整体。就此而言,将“权利构成”放在第一层次安排是非常正确的,因为它确是关于权利限制与抗辩问题的本体论基点之一。

关于权利构成的讨论笔者主张引入一个产权经济学的概念——“权利束”(a bundle of rights), 这是一个“总量”概念,也是一个“结构”概念。在前面已表明,本书所讨论的受限权利主要指某种财产权或产权,完备的产权都是由诸多权利全面组合而成的一个整体,即由一些单元性的基础权和派生权相互结合、组合而成的整体,并由此形成整体性的结构与功能。其次,就其中的某一个单元的权利来说,其也有自身的要素构成,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利结构。 权利的内部要素也彼此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单元权利的元功能。

一个结构完备的产权总是由诸多单元权利的元功能构成其整体功能,正是权利束和单元权利的这种结构和功能的交织,才使得一项整体意义的权利在遭遇外来不利因素时会有整体的结构性功能反应,会表现得强而有力。在本书中,这种结构性的反应即突出体现为抵御权利限制的强大功能,尤其是对于限制的抗辩的强大功能。

从权利束角度讲,当发生权利限制时,受到限制的通常是基础权,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而一旦这些基础权能受到限制,那么相应的派生权,如知情权、陈述权、请求权、申辩权,尤其是各种诉权等都可能相继启动,核心即体现为对于权利限制的抗辩。而且,抗辩是一个可以转换形态或程序的过程,可以形成对于权利限制的持续性的、梯次递进的抵御、反制,表现出一项权利的足够强的韧性和足够强的抗辩能力。而权利抗辩的核心或集中体现便是提出相反主张或陈述,对政府的施限行为提出“阻却事由”——这既是抗辩的基本方式,也是抗辩的基本诉求。

归结起来,上述三个层次中的“权利构成”是进行思考的本体基础,“权利限制”是思考的对象,而提出“阻却事由”则恰恰是权利对于外来限制的基本抗辩方式,且为一种权利的结构性反应方式,这一层次是对于权利限制的思考的进一步提升。

当一项权利遭受到限制致其不能完善行使或边界遭压缩时,它的诸多派生权利,尤其是程序性权利便会梯次地奋起抵制,这正是权利对于“限制”的一种结构性反应,即对于限制的抗辩——提出相应的阻却事由。而当权利面对限制性的因素或力量不能通过各种派生权做出上述反应,即不能进行相应的抗辩时,那么这项权利必然是不完备的,没有生命活力的,最终也必然虚无化。 h5xEy9sF0QUHZlFavLN/HW16OQ9TAafGL6YQHFhdGxEYIIZ6K6wA3y/YkFSRQh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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