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限制有其需要秉持的宗旨,因而也有其需要遵循的原则。
在关于权利限制的现有研究中,学者们的讨论有一个鲜明的共同点,即强调限制权利都应当基于同一个价值目标,即实现和捍卫权利。实质上,限制权利被视为是一种积极捍卫权利的基本手段。 学者们认为,权利限制与权利保障殊途同归。 权利保障是宪政社会的基本目标,但其实现路径更多的是权利限制的制度性事实。 权利限制是确保权利实现、权利秩序、权力良性运行的要求。 限制权利的精神实质不在于取消权利,而在于实现权利;不在于削减和缩小权利,而在于扩大权利。
由于权利的限制通常是通过国家尤其是政府的公权力施加或进行,而权力滥用构成对权利保障的最大威胁,也成为破坏上述宗旨的主要原因,因而学者们也着力探讨对权利限制的限制,也即对于权利限制中的权力的限制问题。以往学者们对于权利限制问题多是从公民基本权利角度进行讨论,首先肯定基本权利进入行为领域都应受到限制,但反过来为了保护权利,对于限制权利的政府行为又应实行更为严格的“限制”,此可称之为权利限制的反向限制,或称权利限制的限制, 即对于相关权力的限制,而这一要求来自各种相关原则。
有学者主张,对权利的限制应遵循 4 个基本的原则:①不损害基本权利本身原则;②法律保留原则;③明确化原则;④司法审查原则。 也有学者主张,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并不是随心所欲的,除应有严格的程序、实体、范围和强度的规范外,同时还应当受到诸如依法限制原则、利益衡量原则、多重基准原则、比例原则等宪政基本原则的约束。 笔者通过分析和筛选,将权利限制应遵循的最主要原则归纳为“公益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对此将于后面对这些原则进行较为详细的讨论。
显然,这些原则都与上述之权利限制宗旨相一致,它们超越了权利限制本身,体现更高的价值目标追求,主要体现在权利限制中的权利保护,体现在权利限制问题上的公平、正义追求。但笔者以为,在众多关于权利限制的观点中,只有权利“边界压缩”这种解说最能够体现上述宗旨和原则,这一点通过后面的讨论可以充分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