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上述既定论题的讨论,首先遇到的问题即什么是“权利限制”。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语义解释,“权利限制”是指权利受到的限制,是基于法定、意定或裁定使权利客体、内容、行使、存续等方面受到的约束。在学理上相关解释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有学者将“权利限制”与“权利边界”相提并论,认为后者是指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主体利益的最大限度,一般通过对权利内容和权利客体进行限制来得以体现;权利边界也指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自主行为的最大限度,一般通过对权利行使的动机或目的、权利行使的方式等方面进行法律限制来得以体现。 有学者则强调,权利限制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表述为权利的界限。 有学者认为,“凡因国家行为而致个人的权利无法完善行使者,均可构成权利限制。” 有学者将权利限制定位为一种对于既有“权利边界的压缩”, 还有的学者认为,权利限制就其本质讲指的是有的行为本来应属于侵犯了他人权利的行为,但由于法律把这部分行为作为侵权的“例外”,从而不再属于侵权。因此,有些国家的法律把权利限制称为“专有权所控制的行为之例外”。
上述的观点中有的显然与我们的论题距离较远,如“专有权控制的行为之例外”等,本书不予涉及。其他观点似可基本区分为两类,其一是将权利限制归于法律规制,进而解释为法定权利界限或边界;其二则是将权利限制归于对权利边界的压缩,“致个人的权利无法完善行使”的观点实际也可归于此类。
两类观点间实际有很强的对应性,似可概括为“权利边界”说和“边界压缩”说,它们显然有着根本的差别,而强调和研究这种差别恰恰对于讨论权利限制问题意义重大。
将权利限制理解为权利的法律界限或边界的观点渊源很深、影响也相当普遍,尤其可以得到西方著名的“内在理论”的支持。而权利“边界压缩”的观点,将权利限制理解为外来压制因素或力量对于权利既有边界的限缩。这种观点在国内虽然较新,主张者也较少,但其也并非基础单薄,它实际也得到了“外在理论”的支持。 在这两种观点中笔者赞成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