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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研究缘起

笔者生活、工作在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省份,这里也是众多民族文化遗产的“偏安”之地。对于我和我的同侪,民族文化和文化遗产是时时会撞入学术心怀、也时时都萦绕于脑海的话题。而越过个人兴趣与具体环境(虽然事实上这很难越过),从比较宏观的角度来谈论这个话题的时候,这种碰撞与萦绕就更加具有紧迫又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早在 2005 年 3 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这种作用和意义既是就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也是对更大范围的人类文化遗产而言的。

尽管“所有的文化都历时而变迁”,但“像今天许多文化那么快速或大规模的变迁是罕见的” 。目前,日新月异的社会文化发展带来了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的日趋多样,加上世界政治格局多极化、全球经济一体化等原因,作为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基本依据的文化遗产正以惊人速度在我们眼前不断消失,甚至濒临消亡。特别在少数民族地区,伴随着现代化、都市化、国际化的进程,文化遗产消亡的速度和程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如何有效地保护多元化的民族文化遗产样态,发挥其在民族发展中的动力与源泉作用,从而实现民族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并以此促进人类社会未来的共同进步,成为一个摆在研究者眼前的、具有重要实践价值和深远历史意义的课题。

我们欣喜地看到,许多有识之士在这个领域耕作不辍,文化遗产的当代保护在研究和实践两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同样令我们欣喜的是,除了传统的方法,新的数字化保护理念也开始产生。人们利用新兴的数字媒介技术,对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采集、处理、再现、解读、保存和传播,使它们从唯一的、专有的和不可再生的变成无限的、可共享和可再生的。更重要的是,数字媒介技术的介入使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识、观念和传承都发生了若干变化,用波斯曼(又译作:波兹曼)的话来说就是,“技术变革不是数量上增减损益的变革,而是整体的生态变革”,“一种新技术不是什么东西的增减损益,它改变了一切” 。在现代化、都市化、国际化日益进程加快与数字媒介技术飞速进步的双重情势下,加强民族文化遗产传播规律研究,充分利用新的媒介技术特点和条件,实现从传统传承方式到多种传承模式并行的飞跃性变革,提高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有效性,并在文化遗产数字化实践推进的过程中考察文化遗产传承观念的演变,保证和促进民族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当务之急。

社会文化的传播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实践更是一个多方参与的动态博弈过程。其中数字传播者与其余各因素都密切相联,在整个文化遗产传播系统中处于表述与生产的核心位置,是主导者和把关人。对这个传播者进行研究可以达到“窥一斑而知全豹”的效果,因此,本文提出“文化遗产数字传承者”的概念,深入考察数字传承者及其所处的关系,并从中揭示民族文化遗产数字化生存的现状。

二、概念诠释

(一)文化遗产

到目前为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简称UNESCO)先后发布过两个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约:

1972 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指出,遗产保护主要面临的问题是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因年久腐变、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等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害或破坏,这些都可能造成全世界遗产枯竭。

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着眼于文化多样性和各个民族的创造力对于人类未来发展的重要意义而把保护的范围扩大到被各社区、群体以及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这两个公约对世界人类遗产的管理和保护具有纲领性的作用。

其中,关于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两种译法,目前前者得到了自上而下比较普遍的认同,也有专家力挺后者,认为这才是确切的译法,方便国际交流,不容易引起歧义。笔者以为,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和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两者并无严格的界限。一个现实中的烧饼,既是tangible的食物,又由intangible的工艺烧制而成。一座故宫、一座文庙,也同样既是tangible的留存,又可以让专家从中窥见intangible的建造技艺并加以改造创新。本文的研究中心在于文化遗产的数字传承者,因此,文中并不对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和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加以严格区分,只是随语境的变化而使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概念。

本文所论及的文化遗产包括但不限于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到国家、省、地、市各级的遗产名录所收录者。事实上,有许多颇具价值的文化遗产至今仍散在民间、未被选择入册。与此同时,本文不仅关注作为现象的文化遗产事象(对应于phenomenon of the cultural heritage),而且关注相关具体项目的文化遗产事项(对应于the cultural heritage site或the cultural heritage item)。其中,“文化遗产事象”更多地着眼于学理层面,而“文化遗产事项”更多地着眼于操作层面。

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除了具有一般文化遗产所共有的特征之外,还具备少数-弱势性、多样-多元性。古希腊时代,埃斯库罗斯就已经认识到人们容易格外苛求“异族”,而对“同族”心存怜恤。由于文化差异的存在,不同民族之间的沟通和往往需要以此为基础才能进行的文化遗产数字化传播,包含着跨文化传播可能具有的所有丰富性、复杂性和困难性。

(二)文化遗产数字传承

在汉语中,“传”是一个形声字,《说文》训曰“传,遽也”,本义是驿站的车马,引申为传递;“承”则是一个会意字,《说文》训曰“承,奉也,受也” ,本义是接受。“传承”连用,较早出现于东汉年间蔡邕的《王子乔碑》中:“传承先人曰王氏墓” ,意思是更迭相传。“传承”一词在旧版的汉语词典中收录不多,它较早被收入现代汉语词典是在 1986 年罗竹风主编的《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更替继承”。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则是直到 1996年第三版开始以后才开始收录“传承”词条,陆续解释为“传播和继承”,“传授和继承”等,《现代汉语词典》的 2005 年第五版还指出它具有了名词“传统”的含义。我国最大的综合性辞书《辞海》则在 2009 年第六版才开始收录“传承”词条,解释为“传播和继承”。可见“传承”并不是一个传统的常用词语,而是在社会生活中随着某些变化才变得常用起来,并且用法还在不断地发生着改变。目前总的来说,它除了一般意义的传播、传递以外,突出强调了在继承、学习的基础上进行教育的意思。因此,“传承”实际上是中国式的传播观念之下,在“传统文化热”、“文化遗产热”开始兴起之际,传播概念应用在文化和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而凸显出来的一个特定的专用词语。换言之,传统文化(包括本文所着重涉及的文化遗产)的传播就是传承。

2005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第一次明确指出:“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所谓文化遗产的数字传承,就是利用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现代媒介技术,对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采集、处理、再现、解读、保存和传播。它既是指文化遗产依靠赖数字化手段进行横向的信息传递,又是指文化遗产通过数字化方式得以实现意义共享和世代传承。

本文所讨论的数字化是广义的。它既包括完全数字化(如数字动画、数字视频、多媒体作品等),也包括部分数字化(如用模拟技术摄制的影像资料经过转换在数字媒体播出等)。对文化遗产来说,数字化不是简单照搬和重现,而是重新解读和表述。人们通过数字媒介技术手段以全新的方式对文化遗产进行表述和再现,同时也进行重构和生产。载体的转移必然影响传播内容本身。数字化有可能使文化遗产内容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发挥更为深远的影响。人们甚至会改变某些原有的思维方式以及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和传承方式。

无论从理论分析或是实际调研结果来看,民族志影像都是文化遗产传承的主要手段。研究者提出过多种民族志电影定义和分类法,格里奥莱和安德列·勒华-古汉的意见颇具代表性。格里奥莱主张,只有与研究教育活动相联系的影片才可以被称为民族志电影。安德列·勒华-古汉的定义涵盖更为广泛。他认为,举凡研究电影、异域的旅游片和“环境影片”,无论主观拍摄意图如何,只要带有人类学色彩及民俗涵义,都可视为民族志电影 。本文引入后者更为宽泛的视角,将上述各类影片都纳入研究范围。

(三)文化遗产数字化生存

电脑、网络、数字电视等媒体陆续进入遗产地人们的生活,加上数字传承者的介入,使文化遗产、遗产传承以及人们的遗产观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文化遗产在数字媒介支持下所进行共时传承和历时传承之和,构成了本文所说的“文化遗产数字化生存”。与时下常见的“数字化保护”概念相比,“文化遗产数字化生存”突出强调文化遗产本身的主体性。文化遗产一方面作为具体的存在,是人类生活的工具与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类。但它又不完全是被动、客体性的存在。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文化遗产,都包含了人类所赋予的价值观念。不仅如此,文化遗产还从多侧面引导人们的行为,影响人们对自身的渊源、归属、走向的理解。因此,从现代人本哲学的角度而言,文化遗产是具有生命主体性的,是“他者”主体性的留存。概言之,文化遗产是一种主体性的存在,它以此与其发展环境(包括人类文化在内的社会环境)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

数字传承者与文化遗产事项之间,并不完全如我们惯常所认为的那样是保护与被保护、传承与被传承的简单主客关系。相反,他们之间相互交流,相互对话又相互把关,在交流、对话与把关中践行着主体间性的内涵。

在主体间性的语境中,文化遗产不是中心,数字传承者也不是中心,他们是消除了对立、处于平等的对话与交流地位的两个互主体。这种消解了中心的双向交流与对话使真正意义上的互动成为可能。要把这种双向交流和对话落到实处,无论是遗产地民众、地方政府,还是数字传承者都应谨记文化遗产本身的主体性。

另外,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互联网周刊》在 2009 年 5 月对微软亚洲研究院的“文化遗产数字化研究”主题研究计划(eHeritage,以下使用该英语名称)进行报道时曾使用过《文化遗产的数字化生存》 的标题,对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和展示表现出高度乐观的称赞,但报道所言之“文化遗产的数字化生存”与本文使用该概念时强调文化遗产本身的主体性以及遗产观在数字媒介环境中的演变之内涵还是有着较大差异的。

(四)文化遗产数字传承者

本文所论之文化遗产数字传承者(下文简称“数字传承者”),是指掌握并利用数字媒介技术对文化遗产进行采集、处理、再现、解读、保存和传播的主体。具体来说,纪录片创作者、数字摄影者、网站策划制作人、影视动画编导、拿起数字摄像机(Digital Video,简称DV,以下使用简称)的村民和学生……,无论其具体目的、做法,只要是在这类活动中起到主导作用、客观上进行了文化遗产数字传承的主体,均可纳入数字传承者研究的范围。一般而言,目前比较活跃的数字传承者有四种来源:一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二是电视台等媒体的工作者;三是商业公司的策划和创作人员;四是遗产地民众,包括掌握了一定数字化技术和技巧的村民和学生等。传统媒体的数字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把这个连续的渐进过程都纳入到考察的视野中。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数字传承者是文化遗产传承和生存中的又一类新型主体。他们是遗产数字化过程中技术和表述规范的制定和贯彻实施者、把关人和议程设置者,也是民族文化遗产数字化生存中各个环节的一个交汇点,与各种要素密切作用。研究者可以透过研究数字传承者而考察整个民族文化遗产数字化生存的当下状态,探索民族文化遗产数字传承的规律并阐释其意义。 GFNckEAfGQLRnLEsZodJZhPmkqG/crOy0KBD17tlo9iGN94es0u1XnJRI6Z+Br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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