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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一、以《四部叢刊》三編子部影明嘉靖芝秀堂翻宋本為底本。

二、《四部叢刊》本附有張元濟之《古今注》校記,自云:“據《顧氏文房》本,校者曰《文房》,《古今逸史》曰《逸史》,《漢魏叢書》曰《漢魏》,其不指明某本者,各本皆然也。”是則張氏已用三種明刊校閱過《古今注》,本次但吸收其校記,不再以其所舉明本覆核。而校以顧震福《古今注校正》(簡稱顧本)、馮璧如校蒙文通所藏舊鈔《古今注》(簡稱馮校本。案蒙氏藏本由明本鈔出,明本乃據宋蜀刻本翻刻)、馬縞《中華古今注》(簡稱馬本)、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古今注》(簡稱四庫本)。又據學者研究,蘇鶚《蘇氏演義》流傳中,後四卷曾誤鈔入《古今注》,故《古今注》中部份內容亦用以比勘。

三、各種類書、前人注疏、字典及辭書於《古今注》之條目亦多所采擷,其有可資參校者,亦盡可能存入相應之條目下(別詳正文各條)。

四、各條校記之下,一般先列張氏校記(簡稱為“張校”),次顧震福之校記(簡稱為“顧校”),次馮校本,次馬本,次《四庫》本,次《蘇氏演義》,次諸家徵引。然又不強求一律,要以方便說明問題爲準。筆者案語靈活置於相應位置。一個校記序號下如包括多個校勘項,則各項之間隔以單圈號“○”。

五、參校本文字與底本同,不出校記。

六、參校本文字與底本異而與“張校”全同或部分相同,出校記。

七、參校本文字與底本及“張校”俱異,出校記。

八、參校本文字互異,出校記。

九、類書一律用簡稱,如《北堂書鈔》稱《書鈔》,《藝文類聚》稱《類聚》,《太平御覽》稱《御覽》等。

十、俗別字、異體字、古體字、避諱字等,一般改為規範字。但專名用字及一些易引發歧義的用字則予以保留。必要時出校記說明。

十一、凡校刪之字加圓括弧“( )”,校增、校改之字加方括弧“[]”。

十二、有難字難詞之條目,則予以疏釋,不作過多繁瑣考証。力所不逮者,則付諸闕如。

十三、校、箋分離。校記序號置於所校字句右上角,以“【】”內置阿拉伯數字標示;箋注序號置於一句之末右上角,以“[]”內置漢字數字標示。若校記序號與箋注序號所處位置同,則校記序號置於箋注序號之前。一個箋注序號下包括多個解釋項,各項之間隔以單圈號“○”。

十四、各家關於《古今注》之相關文字(尤其題跋)有助於加深對該書之認識,故予部份收錄,是為附錄一。

十五、歷代重要官私書目對於《古今注》之記載,有助於瞭解《古今注》之主要傳播情況。今就所見予以收錄,是為附錄二。

十六、諸書所引《古今注》條目不見於底本者,有助於認識豹書全貌,則匯為一處,作為《古今注》佚文予以收錄,是為附錄三。 KVBT4xEzmMd4kyLdKicZDjAo8S4ZtlVY/MZji8QtLOBiJzd/8WPG2QhxZ8ACq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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