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的界定
农民作为一个很古老的概念,在鲁成公元年(公元前590年),我国史籍上就有了“农民”这一概念,在《谷梁传·成公元年》中就有记载:“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朱凤翰1990:273-275)。”这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以职业为标准的社会分层。在今天,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向纵深发展,现代社会经济结构日益复杂化,农民的社会角色日益多样化,农民变换职业的频率日益扩大化,农民的流动速度日益超常化,从而使得人们难以识别农民身份。有关农民定义的争论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直在进行着,似乎至今尚未达成共识。从本源意义上讲,农民应该是个职业概念。《国际社会学百科全书》对农民的解释是:“农业土地上生活资料的耕种者。”([英]迈克尔·曼:1989:488)。在我国《辞海》中,“农民”条目的释义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显然,这样界定的农民概念是个职业概念。这个概念都是按照物质资料生产者所从事的劳动对象的差别来定义农民概念的。然而,在我国,自从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开始,我国农民主要不再表现为一种职业概念,而主要作为了一种身份概念,无论是在日常生活的语境中还是在理论研究中,人们谈到“农民”时想到的并不仅仅是一种职业,而且也是一种社会身份或准身份。因此,本书中所指的“农民”概念,首先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而且包括那些不从事农业生产但仍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即我国农民是指所有没有获得“城市户口”的具有农民身份的人,其核心和主体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这是本文所指的农民范围,也是本文研究的利益的主体构成。
(二)农民利益的概念
1.农民利益的概念和内涵
农民利益的概念,可以从利益的概念移植而来。根据哲学上的利益的定义,可以对农民利益的概念作抽象界定。所谓农民利益,就是指农民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中介,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使客体对农民生存、享受和发展的需要获得满足。换句话说,凡是能够满足农民需要的客体,包括物质形态的和精神形态的产品,还有制度上的安排等等,都是农民利益。这个概念揭示了利益的本质和本源。从利益的本源来说,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人的生存需要,即吃穿住用的需要,其一般表现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物质产品。这些需要来自于人的自然属性。物质产品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其他一切需要的基础。二是人的社会需要,如交往、就业、安全、卫生、保健、信仰、教育、娱乐等的需要。这些需要来自于人的社会属性。三是人的发展需要,就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有享受社会文明成果进一步发展自身、提升生活质量的需要。当然,农民利益还可以从广义和狭义去理解。狭义的农民利益一般是指农民的物质经济利益。广义的农民利益则包括农民经济利益在内的全部利益。比如权利、权力、地位,乃至于农民的幸福感、心理满足都可以是农民的利益。
2.农民利益的内涵
根据其概念界定和它的本质,农民利益的内涵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作为利益主体的农民,必须在主观上存在对需要对象的渴望、兴趣、认识、追求,如果没有主观上的欲望,就不可能产生行为上的动机和追求,那么就不会形成利益。由于农民既是个体概念,也是群体概念,所以就存在农民个体利益、农民集体利益、农民阶层利益。由于主体的差异,其主观上对需要对象的渴望、兴趣、努力、追求的程度的差别,以及在客观上的现实因素限制,他们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差别和矛盾。但他们作为集体或者阶层的组成部分,也有着集体或阶层的共同利益。作为利益客体的需要对象,必须是农民所指向的、所需要的、所追求的、所消费的客观对象,如果客观对象不是农民所指向所需要的,或者所指向所需要的不是客观存在的,就不会真正形成农民利益。由于利益是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客体对象,所以利益的内容也就十分庞杂。从表现形态上说,有物质的,有精神的;从内容上说,有经济的,有政治的,也有文化的;从重要性上看,有根本利益,也有一般利益;从时间角度看,有眼前利益,长远利益;从范围来看,有个体利益,家庭利益,集体利益,阶层利益。利益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价值关系的实现。社会制度、社会地位、公平公正的环境,以及对各种资源的占有或控制等关联因素均构成农民实现其利益的重要影响因子。农民利益是否实现,是否发展,判断的主体是农民,判断的标准是农民是否满意。这些也都是农民利益应有的内涵。
(三)农民利益的基本内容和层次结构
1.农民利益的基本内容
根据社会的不同领域和人们的不同需要,利益通常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社会利益和文化利益四大部分。农民利益的基本内容通常由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四大利益构成。它们从不同层面、不同领域反映了农民利益的具体内容,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经济利益,是对经济关系、经济活动及其成果—产品的占有、享受和消费,或者是对一定收入(最普遍的形式是工资,还有利润、利息等)的需要的满足。 所以农民的经济利益就是指农民对获取经济收入的需要的满足,包括财产权利、生产经营权利、充分就业、以等量的劳动获得等量的劳动产品和货币收入,消除行业、地区、阶层收入的过大差别,等等。经济利益是其他利益的基础。政治利益,是指人们的政治需要通过一定的政治活动,通过一定的政治关系的过滤最终得到满足。 所以,农民对政治需要的满足,包括国家政权、政治地位、政治参与、民主权利等等,需要的满足,就是农民的政治利益。政治利益是经济利益的集中表现。社会利益,指农民对人际交往安全、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信任和理解的需要的满足,享受社会福利待遇等等;生态利益,地位利益,发展机会,平等追求等都应该是社会利益的内容。文化利益,即农民对参与文化(包括科技教育)活动和分享文化产品的需要,等等。从文化利益来看,农民对教育、科技等一切文化产品需求的满足程度与其他群体有显著差异。
2.农民利益的层次结构
农民是社会的个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离不开村社集体,他们都从属于社会的一个阶层,属于国家的一部分。所以从利益主体的角度看,存在农民个人、家庭、集体、阶层和国家5个层次,也就由农民个人利益、家庭利益、集体利益、阶层利益和国家利益组成了农民利益的层次结构。个人是利益主体的最基本的元素。农民个人利益就是农民利益层次结构中最低层次的、最基础的利益。在当代农村,农户家庭作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享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单元,通过占有生产资料、组织生产劳动和进行产品的分配和交换,来维护和实现其经济利益和其他社会功能。因而,农户家庭利益是农民利益层次结构体系中最基本的利益。也就是说,农民利益是以农民家庭为载体来体现、反映的。农民家庭利益集中体现和代表了家庭成员个人的利益。农户家庭是农民利益的基本载体,农民利益首先表现为家庭利益。农民集体是比农户家庭更高一层次的利益主体。农民利益也以村社集体为载体表现出来。农民可以从集体中得到利益,也可能经由集体而损失利益;农民在更大范围上,属于社会的一个阶层,是具有一定共同利益的农民的集合体,是与工商业者有显著区别的一个社会阶层。农民利益也以农民阶层为载体表现出来。农民可以因国家对本阶层的有利政策而获益,也可能因不利的政策造成利益流失。农民最终归属于国家,是国家主权、治权范围内的社会公民。国家是一国范围内社会共同利益的代表和主体,所以农民利益也以国家为载体表现出来。农民利益是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国家利益中包含有农民利益。国家利益在根本上体现包括农民在内的所有国民的利益,但国家利益并不能够完全等同于农民利益。
农民利益是由农民的家庭利益、集体利益、阶层利益和国家利益组成的相互联系的结构体系。其中,家庭利益构成了农民利益的基础和内核,集体利益、阶层利益是农民利益实现的必要条件,国家利益是农民利益实现的保障。
(四)农民利益的关联因素和特点
农民利益的实现,涉及许多因素。农民自身、社会制度、社会地位、公平公正的环境,以及对各种资源的占有或控制等均构成农民实现其利益的重要影响因子。
1.农民利益的关联因素
与农民利益有关的因素很多,从约束条件来讲,有三大因素始终影响和制约着农民需要的满足和利益的实现。
(1)农民的素质。农民作为利益的主体,他的素质对其利益的实现、发展、维护具有重要作用。农民的素质包括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能力素质等方面,是以能力为核心的一个综合性概念。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我国农民素质的整体水平仍然不高,这不仅影响他们的生产活动范围,如产业水平高低、择业机会多少、信息能力大小、市场意识强弱、技术运用效果好坏等均受制于素质的高低,直接对经济收入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还影响到他们的政治参与范围、民主法制意识、利益表达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公平交易能力、资源配置方式等,使利益受损或维护成为可能。
(2)资源条件。资源条件是与农民利益紧密相关的又一重要因素。这里说的资源既包括自然资源,也包括社会资源。拥有资源的多少,对农民利益是一个决定性的约束条件。在自然资源中,土地占有状况、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等都能对农民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它决定了农民的生产力活动边界。在社会资源中,权力、权利、体制、制度、组织等同样对农民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它决定了农民的社会活动范围。因而,争取充足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是农民满足自身需要,实现自身利益的根本性决定条件。
(3)资源配置方式。资源配置方式,实际上就是人们及其社会组织获取资源的渠道。一般来说,社会资源的配置有三种方式:权力授予关系配置、市场交换关系配置和社会关系网络配置。自然资源中除气候、空气、阳光等不参与社会配置,大多数自然资源都是按照上述三种方式配置的。权力授予关系配置方式,是指资源由国家行政权力及其一系列制度安排所配置,不同社会群体及其资源的获取均受到这种关系的支配和制约;市场交换关系配置方式,是指资源主要依据商品交换及其市场规则进行分配,不同社会群体成员的地位或资源的获得主要依赖市场交换关系手段;社会关系网络配置,是将人们之间亲密的和特定的关系看作是一种社会资源,借助于特殊的社会关系机制,作用于不同成员之间的资源分配。这是一种非制度安排机制,但广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农民在获取资源过程中,基本上受制于上述三种资源配置方式。总起来讲,农民素质、资源条件及其资源配置方式均与农民利益紧密相关。在这三大因素中,资源拥有状况对农民利益具有决定性作用。所以要增进农民利益,关键的就是要提高农民素质和综合运用三种资源配置方式,通过制度的变革和创新,使高素质的农民和更多的资源结合起来。
2.农民利益的特点
农民素质、资源条件及其资源配置方式均对农民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农民和农业、农村是连为一体的。这就使得农民利益具有不同于其他工商业者利益的显著特点。这些特点,既来自于农民这一群体的本性特征,又来自于农业这一产业的本质特点。弱势的农民和弱质的农业、落后的农村,使农民利益具有如下特点。
(1)自致性。农民是以农业养生的群体,是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和生活单元,首先得自己养活自己,满足家庭成员的生存需要。通常情况下,农民拥有的资源稀少,不享有或者较少享受到资源配置的倾斜以及社会保障等福利待遇,农民有限的土地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存保障资料,是实现全部利益的基础。农民的需要主要依靠农民自身努力来满足,自食其力满足生存需要,自我奋斗满足发展需要,自我积累满足养老需要,自娱自乐满足精神文化需要,自己掏钱兴建学校支付教师工资满足自己及后代的教育培训需要,自己掏钱满足自己的医疗卫生需要等等,所有这些利益主要是农民通过自致性的努力实现的。这说明农民利益带有鲜明的自致性特点。
(2)滞后性。农民利益的滞后性是指农民经济收益的状况始终滞后于社会发展过程,具有落后于非农群体收入水平的现象。这是由农业生产效率低于工业生产效率决定的。自从工业化开始后,工业的高效率,城市的聚集效应,使资源配置向工业和城市倾斜,农业、农村难以获得资金的支持,反而还要向工业和城市输送积累资金。农业作为一种弱质产业,农业比较利益低下,在市场和产业竞争中乏力,不可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所以,农业作为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给农民带来的收入难以赶上工商业创造给工商业者的收入,农民收入水平滞后于工商业者是不可避免的。
(3)易损性。农民是弱势群体,这种弱势不仅表现在经济上、政治上,而且表现在资源配置上。资源配置上的制度安排机制,实际上是一种权利安排机制,是权利的集合,规定了人可以活动的范围或资源可以配置的地方。现行城乡二元结构也就是资源配置的制度机制和权利机制。所带给他们的不公正地位,而且还在更为根本的意义上表现为他们在实质上没有办法支配和拥有那本是作为他们赖以养家糊口根基的土地。这对农民利益受损留下了制度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