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利益思想基本上可以归纳为:马克思利益概念的蕴涵、利益问题的发生机制、利益问题的现实维度以及利益理论的理想旨归四个方面,从而构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
(一)利益概念的蕴涵
马克思的利益概念蕴涵了以下主要观点:第一,利益贯穿于人类的生产生活各项活动之中,“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第二,利益必定与一定的意识相联系,并具有主观的表现形式,“‘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 第三,物质利益是利益关系中的重要部分,“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 第四,阶级斗争产生的根源来自利益矛盾,阶级斗争“首先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 阶级利益在阶级社会中表现为共同利益,“因为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表达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第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分工引起利益矛盾,即“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 总体说来,马克思的利益思想可以由利益的几个基本范畴来涵盖。就利益的起源看:利益产生于主体与主体的差别、主体与客体的差别、客体与客体的差别以及各种实践条件的差别;就利益的分化看: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分工导致利益分化;就利益冲突产生的根源看: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导致利益冲突;就利益的协调看:利益关系中的方方面面都在努力寻求一种既不会割裂与他人的关系,又能够使自身利益最
大化的方法,这就是利益协调。
(二)利益问题的发生机制
利益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的发生既离不开构成其本身的一些要素,也离不开属人的一些性质。正是在这些要素或关系的相互作用中,产生了利益发生的最初动因,进而形成了利益的实现基础。
1.现实的需要是利益发生的前提
作为历史活动主体的人,生活在世界上,必然会产生一定的需要。马克思曾经把“需要”称为人与生俱来的“内在规定性”。应该说,“需要”是一切生命有机体的共性,是主体存在和发展的内在的表现。马克思说:“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 ,即需要对内代表着主体的内在结构和本质的规定性,对外代表着客体在实践——认识活动中走向主体化的过程,也就是主体的需要得到满足的过程。对需要的追求,是人类从事生产活动的基本动机,也是利益最主要、最直接的动机。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实的需要是利益发生的前提。
2.社会关系构成了利益的社会基础
人区别其他动物的根本属性是人具有社会性。任何实践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利益解决的是需要主体与需要客体之间的矛盾。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作为需要主体的人,由于其社会差别,决定需要主体会因需要对象而产生一种分配关系、分配差别、分配矛盾,从而产生一种利益关系上的矛盾,进而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矛盾。因此,只有在一定社会关系基础上,才能形成利益的关系,社会关系构成了利益的社会基础。
3.社会实践是形成利益的根本途径
一定的需要是形成利益的自然基础,但需要并不直接就是利益。需要是人对客观需求对象的一种直接欲求关系,直接反映出人的情欲要求,直接表现为需要主体对需要对象的依赖关系。利益则是人对客观需求对象的更高层次上的理性上的需求关系,体现人对客观需求对象从理性上的关心、兴趣和认识。与需要直接表现为需要主体对需要对象依赖关系不同,利益则透过需要主体与需要客体之间的依赖关系,体现为人对需要对象的分配关系。而分配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因此,作为利益,其形成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是形成利益的客观手段和基础。
(三)利益问题的现实维度
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说到底是一个利益关系问题,因为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一定的利益关系。人们要满足自身的生命需要,首先必须进行生产活动,人们的生产活动实际上就是追求利益、谋取利益的过程。人们在追求和创造利益的生产活动中,必然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归根到底是一种利益关系。与人的利益实现关系最为密切的就是利益的分配,人们最享有的利益对象的多寡直接取决于社会分配给个人的利益对象的多少。从历史的进程来看,利益分配制度建立的最初功能,是为了协调人们之间的冲突,保护人们的劳动所得。但是,由于自发分工的存在,利益分配制度在事实上只是保护了特权阶级的既得利益。因而,分配制度本身就存在着某种缺陷,正是这种内在缺陷,才引起了人们占有对象的不均等和不合理,也就引起了利益矛盾的产生。
(四)利益理论的理想旨归
现实社会是一个充满矛盾的社会,无论是经济、政治还是文化领域,都存在着利益矛盾。而且,不同领域之间的利益矛盾还会经常交织在一起。马克思在利益问题上也并不否认利益矛盾的存在,他不是仅仅消极地承认利益矛盾的存在,而是积极地探求利益协调的途径,把追求利益和谐作为利益问题的理想目标。利益和谐的内涵包括:利益主体关系的和谐,主要是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实际上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和谐;利益客体关系的和谐,即利益客体之间,如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政治利益与文化利益之间等等的关系的和谐;利益主客体关系的和谐,即利益主体与利益客体之间的对象关系的和谐。利益和谐就是在承认利益矛盾存在的前提下,通过有效的解决机制,能够协调利益矛盾,从而解决利益矛盾。因此,利益和谐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矛盾的消解状态,它是利益矛盾从有到无,从不断发生到不断消融的一个过程。实现利益的高度和谐,达到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的和谐统一,才能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也即实现马克思所设想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这种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 “既然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共产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因此,利益和谐的最高目标我们就可以看作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这包括人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