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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民不能用妥协的方式,而应该有组织地夺取全部土地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对于如何在无产阶级的革命中和改造俄国的事业中,用什么办法捍卫贫苦农民的利益而反对地主或富裕农民(即资本家)的利益的问题,列宁不仅驳斥了“妥协论”的基本观点,而且提出了必须进行有组织地夺取土地的革命方略。

为了消除各个地区之间土地分布不均匀,地主和资本家们提出了“农民同地主达成自愿协议”的解决方案。所谓“自愿协议”,即平均每人拥有2000多俄亩的3万余名富有地主同平均每户只有7. 5俄亩的1000万户贫苦农民签订土地租用协议。

列宁首先剖析了地主愿意签订这种“自愿协议”的意图——“只要能够取得高额地租,他们就愿意达成‘自愿’协议” ,认为这种“自愿协议”是纯粹的维护富裕地主少数人利益的不公平协议,“这是否公平呢?不,这是不公平的。这是否对农民有利呢?不,这是不利的。” 因为这就是符合少数人利益的解决办法,因为俄国的农户同大地主相比,平均为300比1。如果建议300户农民“自愿”同1户大剥削者达成“协议”,那么这个建议就是符合少数人利益的解决办法。

其次,列宁认为所谓的“自愿协议”其实是“强迫协议”。“一个地主有2000俄亩土地,而300个农户平均每户只有7. 5俄亩土地,…把这种协议叫作自愿协议,就是嘲笑农民。对农民来说,这不是自愿协议,而是强迫协议。” 再次,列宁揭示了这种“自愿协议”的实质,地主从来没有把他们的土地白给过人,“地主并不乐意把土地租给那些身无半文的农民”,“同地主达成自愿协议,那就是大大提高、加强和巩固富裕农民所享有的优越的特权地位和利益,因为富裕农民确实有能力付款给地主,而且在每个地主的心目中,富裕农民是有支付能力的人。地主知道,富裕农民有能力支付,可以从他们那里收取租金,因此,在同地主签订这种‘自愿’协议时,富裕农民就比贫苦农民占便宜。”

最后,列宁指出了真正消除各地土地分布不均的方法,即必须有组织地夺取地主的土地。“农民应该拒绝资本家、地主和他们的临时政府的意见,不同当地的地主达成立即支配土地的‘协议’;全部土地如何支配的问题应该由当地多数农民的组织决议来确定,而不能由多数人(即农民)同少数人、而且是同极少数人(即地主)达成协议来确定。” “让多数人决定问题吧:我们要农民连一个月、一个星期、一天也不耽误地立刻得到地主的土地!”列宁认为,有组织地夺取地主的土地,需要“各个村或乡、各个县、省的农民是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决定的。在某些省份(如果不是在一切省份),农民代表大会已经建立了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的地方政权,建立了代表居民即大多数土地耕作者的意志的政权。既然农民在地方上已经建立了这样的政权,那么它的决定也就是农民将要承认的那个政权的决定。这个政权不会不受到各地农民的充分尊重,因为毫无疑问,这个经过自由选举而建立起来的政权会规定地主的土地必须立即交给农民。……让他知道,他拿到手的将不是他自己的土地,但也不是地主的土地,而是全体人民的土地,这些土地将由立宪会议作最后的处理。” S1S5kaX76Om8xH1i7j5Ust/W0zU1rterR5HiPhxVoXuPOxRz70tcmrBnc1XF+P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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