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获得的经济利益大小,与其能够支配的生产资料密切相关。从生产工具的角度,列宁考察了影响农民经济利益的役畜和农具的分配情况。
农民对役畜占有情况是划分农民利益群体的重要尺度。列宁在《农民生活中新的经济变动》中分析了农民自己通常所采用的经济利益群体分类法,即“按户主在经营方式上的独立程度即按每户役畜头数来分类” ,根据这种农民生活中的役畜头数和驾用方式的根本经济标志可以将农民分为三类:“①有畜力的户主,即有全套的犁或代替犁的其他耕具,不租牲畜、不需插犋而用自己的牲畜足以进行田间工作的户主。这些户主使用曳引犁或多铧浅耕犁,自己有役畜2 ~ 3对或更多些,与此相适应,每户有成年劳力三个,或至少有成年劳力两个和半劳力一个。②畜力不够的户主或插犋户,即由于没有足够数量的牲畜来独立驾用而靠插犋进行田间工作的户主。这种户主每户饲养1对、1. 5对,在某些场合下甚至2对役畜,与此相适应,有一个或两个成年劳力。这种户主在耕种难耕的土地和必须使度3对役畜曳引的犁(或代替它的多铧浅耕犁)的时候,即使有2对役畜也必须插犋。③没有畜力的或根本没有牲畜的‘无马的’户主,或有1头役畜(大多数是马,因为耕牛通常总是成对地养,只有两头套在一起才能耕地)的户主。他们租别人的牲畜种地,或者出租自己的土地以换取一部分收成而根本不种地。” 可见,农民对役畜占有的多少决定了其经济利益群体的归属。
农民对役畜和农具的占有情况决定其在经济利益博弈中的地位。“各类农民在拥有役畜数量上的差别是那样巨大,以致我们看到上等户的牲畜远远超过他们家庭的需要,而下等户的牲畜(尤其是役畜)却少得连独立经营也不可能。” 在农具数量上,上等户比下等户多3 ~ 5倍;在劳动力数量上,上等户比下等户多11 /12,即不到一倍。由此,决定了各类农户之间在经济利益博弈中的地位分化,上等户必然要雇工人,而下等户有一半没有耕具,农民只好抛弃土地,把份地出租,因此也就失去了独立经营的可能。尽管政府面对这种境况时采取禁止转让份地办法来加以遏制,但是,“毫无疑问,单单禁止出租土地是消灭不了这一现象的,因为它深深地扎根于当前农民生活的经济制度中。没有农具和经营资料的农民,事实上不能利用自己的份地,必须把份地租给其他有经营资料的农民。直接禁止出租土地会使土地的出租秘密进行,不受监督,而且出租土地的条件可能会比现在更坏,因为土地出租者出租土地是迫不得已的。其次,农民为了清偿欠缴的国家税款,将更经常地通过村审判所出租他们的份地,而这样出租对贫苦农民是最不利的。” 全体贫苦户的经济呈现出完全衰落的景象,贫苦农民由于生产资料短缺,绝对需要找寻别人的生产资料来使用自己的劳动,就是说,必须把自己出卖。与此同时,由于中等户的役畜和农具不足和分配不均,这种被动的经济利益博弈地位对其也不例外,使得中等户的经济不巩固、不稳定。整个农民经济利益的博弈格局总体上呈现出上等户日益排挤下等户和中等户咄咄逼人的态势。
农民耕作中使用机器的状况加剧了农民经济利益群体之间的分化。列宁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研究农民经济问题时,认为波斯特尼柯夫在序言中道出了使用机器导致农民经济利益群体分化的原因:“近来在农民耕作业中出现的大量使用机器的现象和富裕农民经营规模的显著扩大,使我国农业生活进入新的阶段,……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和机器的使用,农民劳动生产率和家庭劳动能力大大提高”,“农民经济中使用机器引起了生活上的重大变化:缩减了农业对人手的需求,使农民更锐敏地感到我国存在着农业人口过剩的现象,促使那些在村里显得多余的家庭增多起来,它们必须外出做零工,实际上成为无地户。同时,农民经济中采用大机器使农民的生活水平在现有的耕作方法和粗放的条件下达到了以前想都想不到的高度。” 伴随使用机器,一方面农业生产力和劳动者生产率大大提高,富裕农民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农业对劳动力的需求越来越少,剩余劳动力的队伍也在不断壮大,农民内部贫富两极利益群体的悬殊日益增大且矛盾日趋激化。